警惕认购商品房的“新陷阱”
2006-03-29

四川省南充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近日发出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警惕认购商品房的新陷阱风险。

  南充消委会近日发布的《警惕商品房认购新陷阱》消费警示说,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也发生着变化。开发商利用认购协议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又有新手法。一些开发商虽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可以直接和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他们却要求购房户先签订《认购协议》,并交纳定金。在《认购协议》中设置陷阱,迫使购房户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接受不平等条款,否则以消费者违约为由拒退消费者购房定金。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产开发时,为了筹措开发资金,往往以土地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会在预售前解押,但也有一些资金紧张的房产公司不能在预售前解押,或者在预售后想办法重新抵押,所以,消费者购买抵押的商品房往往存在下列两大新风险:

  一、房、款两失。如果开发商到期无法偿还银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银行可以要求拍卖抵押的房产用来还贷。如开发商失去偿债能力的话,消费者就会面临既失去房子又得不到赔偿的风险。

  二、可能导致不能办理按揭。银行为防范风险,一般不会同意已设有抵押的房产再进行抵押贷款。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房产公司帮助购房者办理银行按揭,消费者可能面临到时无法办理按揭的困境。

  为避免购房时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南充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近日特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认购协议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签约前,向开发商索取必要的信息资料。如:是否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是否被抵押、是否可以办理银行按揭、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等。如该项目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最好要求与开发商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必再签认购书,以免认购定金被没收的风险。

  2、认真看清认购协议内容。如对协议内容有疑议,一定要了解清楚。有异议的要当场提出,不要盲目在协议书上签字。

  3、慎交购房定金。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难。在签认购书、交付定金前,特别要问清该房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有无抵押、付款方式(现已有开发商要求一次性现金付款,否则没收定金或按现价销售的案例)、违约责任等

                                                                                           【转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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