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衡城乡义务教育体现公平价值(转)
2006-03-27
 均衡城乡义务教育体现公平价值 

    关注“中央一号文件”系列评论之四

    作为国家宏观公共政策重心的又一次重大调整,此次“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之一,在于通过国家的政策行为,从基本面上加大对“三农”问题的投入,这对于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促使农业、农村、农民走上现代化转型之路,从而为我国整体进入现代化进程的更高阶段创造良好的条件。

    而实现此目标的制度保障中,最不可缺少的,就是解决农村的义务教育问题。义务教育作为最基础的教育类型,能够赋予个人基本的知识与技能,塑造其健康的心灵与人格,是受教育者从事其他事务的一个基础平台。

    实际上,无论从理论还是从世界各国的发展来看,义务教育都是一种公共产品,农村的义务教育则更是“公共产品之中的公共产品”。因而,由政府承担义务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的主要职责,是一种国际惯例,更是现代政府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领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有效地改变了农民的知识结构水平。随着国家宏观公共政策价值基点的调整,政府陆续出台了多项有助于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的实际政策,如提出“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开展“两基攻坚”、“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等。所有这些,都给广大农村地区的义务教育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然而,不可回避的是,目前我国农村义务教育领域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我国义务教育领域的不均衡现象。这种不均衡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区域之间不均衡,东西部地区的教育投入差距明显;二是城乡之间不均衡,城乡教育资源投入和拥有量差距显著。应该说,造成这种不均衡状态的根源,是长期以来实行的重心偏低的义务教育机制。

    在这种体制下,更多地强调以县级政府为主进行义务教育投入,而在经过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分税制和后期的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县域经济事实上难以保证对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充足的投入。这种体制的初衷是通过县取代乡镇成为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和管理主体,从而减少农民的负担,然而其结果却在全国层面上形成了农村义务教育“强弱分明”的状况,也就是如果该县经济实力强,则农村义务教育就强,否则就弱。

    昨日本报报道,我国首次国家教育督导报告显示,有113个县小学生公费预算为零,就已经很好地说明了这一境况。应该说,继续采取这种重心偏低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不但会加重事实上的不均衡状态,而且从根本上而言,对西部地区、贫困地区的农民儿童是不公平的。

    事实上,发达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通常是由中央政府或者省级政府担当,对其的具体管理则由地方政府承担。这是因为:首先,农村义务教育基于其极端重要性,是一种国家层面的公共政策目标;其次,只有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才能更好地保证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最后,只有依靠更为高层政府的公共政策行为,特别是转移支付能力才能保证国家层面义务教育的公平。因此,这些国家往往采取由中央政府、省级政府为重心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

    联系前面谈到的我国农村义务教育面临的实际困难,或许在新农村建设中,有必要对我们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进行适度的调整,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公共政策的调整。这次“一号文件”就明确提到,中央和省级政府要更多地承担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这让我们对新农村建设中的义务教育充满了信心与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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