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解城市低保户“看病难”
■覆盖全市的救助体系年内形成
记者日前从市民政局获悉,烟台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已正式出台。从3月17日起,芝罘区、莱山区的低保户因重病引起严重经济负担时,可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有关证件,申请医疗费用适当减免或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助。据介绍,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适用于芝罘区、莱山区,其他县市区将在年内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住院诊疗费最高减免70%
按照规定,凡具有本市常住城市居民户口,并在户口所在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城市低保对象或患重大疾病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在进行重大疾病治疗时,都可以申请城市医疗救助。低收入家庭是指月人均收入在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以上到低保标准120%之间的家庭,但是外地来烟就读的大中专学生不享受这一政策。
城市低保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户口本和身份证到指定医院就医时,指定医院对其发生的住院检查治疗处置费(含注射、穿刺、换药、洗胃、灌肠、普通检查治疗)、普通床位费、住院诊疗费、院内专家会诊费、护理费(含一、二、三级和特殊护理)、取暖费、常规手术费用减免70%;检验费(含临床类、生化类、免疫、微生物)和医疗设备检查费(一般透视费、特殊透视费、X光摄影、造影检查、B超、彩超、CT)减免30%。
个人救助限额全年最多6千元
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在患重大疾病时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尿毒症透析和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费用,个人实际负担超过2000元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超出部分费用按50%给予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6000元;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超出部分费用按40%给予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6000元。
城市低收入家庭居民患重大疾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尿毒症透析和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费用,个人实际负担超过5000元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超出部分费用按30%给予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5000元;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超出部分费用按20%给予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5000元。
特困低保户可申请医前救助
对社会“三无对象”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2年以上,患有尿毒症并行肾或腹膜透析、恶性肿瘤并行放化疗且确无力先期支付医疗费的特殊困难城市低保对象,可以凭指定医院诊断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按照医疗救助申请程序,通过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向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最高额度为5000元的重大疾病医前救助金。
特困居民凭《烟台市城市医疗医前救助通知书》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机构应先行给予救治。符合条件的特困居民每年只能申请一次重大疾病医前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