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为何以死相逼?
2006-03-20

众所周知,打工者以自杀行为施加压力来讨薪酬的现象不断发生,至今不绝,是社会的诚信崩溃,法治不立,这是当资方违约弃责而社会又不能维持正义去保护社会成员的利益不受侵犯时,被侵犯者在走头无路时才采取这下策的。现行制度下**之艰难也是人所共知的,**成本高而效率低,实施**往往不是投诉无门,就是得其门而入亦无人愿意去处理,常常石沉大海或者是被当皮球来踢,严重地浪费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亦无情地消耗当事人的精神和体力,不少人就因此倒下了,这个过程简直是一个对人性和生命的摧残的过程,这样,**反而使到被侵犯者再受到一重新的打击。


   尽管社会的现状如此,绝大多数的以自杀讨薪者之前还是经过一翻努力而无结果,最后感到绝望、不得巳才以死抗争的(包括社会没为他们指引**路径者),能力已经耗尽,这是他们最后的挣扎了,他们设法将自己置于极度危险的境地,例如站在悬崖一般的高层楼房、桥梁高处和高压电塔的边沿等等,有的还以利器加颈,情绪激动并且精神恍惚,稍有闪失即一命呜呼,很可能就人财两空。
但是对于悲惨的自杀讨薪者,这个社会却不乏抨击之声,有批评他们不走正当**之路现去做跳楼秀的,有批评他们说个别人的事情不能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拯救他们是浪费了社会资源,应该给予制裁者,这些批评者其实不是无知就是故意推卸社会责任,他们把以自杀讨薪的行为混淆为恶意的破坏社会治安的行为,划入惩罚之列,然而破坏了社会秩序的不是他们,而是侵犯他们权益的欠薪者,欠薪者违反了社会的法规,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这是事情产生的原因,被侵犯者的行为是欠薪者造成的结果,解决社会问题是要去消除产生的原因,而不能去处罚结果中的受害者,要他们去承担社会的责任,他们应该得到的是社会的拯救。


批评者说他们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影响了无辜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看法是错误的,如果社会社会秩序是正常的,何来社会上的自杀讨薪现象?这说明社会的不正常,而由于社会秩序不正常,社会就应承担这个不正常的责任并为此而付出代价,社会上任何一个有能力承担建设社会任务的人都要负起社会不正常的责任,他们每个人都不是无辜的,都要为社会的不正常而付出代价,因为不论这个社会的每个人的主观愿望如何,其客观上都没能够去建成一个公正合理的健康社会,具体一点就是没能使广大的民众争取到权利(民众权利中包括了打工者有自己的工会)去制定保障大众的法律,从而去产生并监督一个服务于人民的政府,令其确保社会在正常秩序里运转,这样而使到部份的社会成员连生存的权利也难保,因此这社会里头每一个人都辜负了这个社会(包括受害者本身,他们因此被人“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当在自杀讨薪事件中被影响了工作和生活时,谁都没权喊冤。


适逢周期性的**期间,**的哀鸣之声四起,使人想起那消费者**的一个场面,被侵犯权益的消费者在商店跟出售伪劣商品的商家理论,奸商不耐烦地呵斥消费者说:你在此嘈吵影响了我的了我的生意,你再不滚就要每个小时赔偿我一千元,接着转守为攻说我现在就要追讨你,你要赔偿我店里的生意损失,曾经这狡猾而蛮横的一招果然吓退了不少消费者的,其实稍为推敲就可清楚,不但商家要承担起销售伪劣产品引起的一切后果,而且在商店的争论还是商品交易过程的继续,商家无权以维护交易秩序为由否定正在进行的交易,反而是下一宗交易不得影响尚未完成的交易。以“维护秩序”为由压制弱势者巳成为这个社会强势者常用的伎俩,欺压弱势者在他们眼中视为正常秩序,社会要运转,其齿轮要把弱势者们无情地辗为齑粉也在所不惜,重要的是不能影响了运转。


在现代,一个社会的发展要剥夺部份人的利益、牺牲部份人,这个社会制度就丧失其合法性,这样的社会称不上正常发展,更谈不上和谐,当然地不会稳定,以自杀讨薪的人得不到社会的求助甚至反而被惩罚,以自杀来讨薪的人一定减少,直至消失,他们有的就自杀作罢,不会再提出无用的讨薪要求了,而更多的人则会以杀他的方式讨薪,进而杀他来追求更多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是顺理成章的的事情,反正是一死,何不求绝处逢生?因为历史地看他们起来之后都是强者。


社会的弱势者是这个社会的成员,他们有权维护他们所有应得的权利,以危害自己生命来迫使社会救助尽管不妥当,但谁都无权剥夺他们求救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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