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案的关键,在于制定一个受《劳动法》保护的“国家强制合同”
2、这个“国家强制合同”适用范围是:
⑴当用工单位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①时,“国家强制合同”自动适用于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①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在双方签字后,3天内在劳动部门备案;劳动部门对这种备案,应该免费或象征性少收费。个人建议,保存一份合同,收取1.0元就了不起了。
⑵当用工单位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违反法律之内容时,“国家强制合同”自动适用于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关于这一点的程度,可再议);
⑶用工单位与员工签有“劳动协议”,且该协议为双方认可、在劳动部门有备案、完全合法的,则“国家强制合同”不适用(即,只保护没有劳动协议或协议违法的,处于弱势的员工方)。
3、“国家强制合同”的立法:
⑴“国家强制合同”的法律地位,应该在《劳动法》中得到确认;
⑵“国家强制合同”的具体内容,应该由国家授权,由各省(或者,市)制定详细的保护的标准;
4、“国家强制合同”的内容
“国家强制合同”原则性地保护标准应该为——如果劳动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之内容违反法律的,则争议中员工的薪酬、赔偿金及各种保险金的标准,用工单位(雇主)应当按当地同业中最高标准②(或者,中上标准)支付——行业中的最高标准与“个人实际标准”,按最高的取;
②这一标准,应该在当地制定的“国家强制合同”细则中,明确规定出来,并且该标准的制定应该经过听证后,由人大批准备案。该细则,应该3-5年即时调整。
【说明】
1、这个方法可以保护各种求职者——而老板们,只要依法办事这个“国家强制合同”就不会给你造成麻烦;
2、这个方法,可以使劳动部门节省行政资源,并更有力地实行劳动保护!
3、这个方法,避免了当下很多劳动纠纷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造成的扯皮甚至剧烈社会动荡的现象!
4、以上就是大致的想法。该办法的一些细则,应该可以探讨,我在这里,仅仅是抛砖引玉罢了~~
最后,关于这个方法,我本人放弃一切所有权,无论哪个代表或者有能力的人拿去用都没问题。只要这个方法能帮助国民摆脱那么多的恶意欠薪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