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球大使”案 法院未受理
2006-03-17

 3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北京月球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李先生诉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一案。

  200638日,先生起诉称,200633,原告到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和声明公证,该处公证员接待原告后,于36日电话答复原告说不能受理原告提出的公证申请,而且不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原告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员应当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扰。故起诉要求判令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查,法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现先生以公证机关不受理其公证申请为由起诉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先生的起诉

                                                                                          【转自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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