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14日,李先生在燕德宝公司购买了沈阳华晨宝马公司生产的BMW7250型白色轿车一辆,共支付总价款、车辆购置税和保险费等52万余元。他称,购车后一个月,该车即发生了第一次故障,始终无法启动,在与燕德宝公司电话联系后,该车开回修理厂检修。同年7月和9月,该车两次在行驶中突然熄火而无法启动,均由燕德宝公司派人到现场将车开走维修并更换了部分零件。去年10月12日,李先生女友开车行驶在京石高速公路上时,该车再次突然熄火无法正常发动。
她出庭作证称,当时幸亏没有后车追尾,否则在高速上发生这种事后果不堪设想。
李先生称,在半年当中,崭新的宝马屡次出现问题,实在不能不让他对该车的品质产生怀疑,于是坚决要求退车。
对于原告的质疑和指责,燕德宝公司代理人首先表示歉意,但他同时认为,这些问题只属于产品瑕疵,并不是严重的质量问题,达不到退车条件。他们称原告的前三次故障并不是在行驶中发生的,第四次故障的发生也是车主此前不同意对该车进行全面检修所致。
华晨宝马代理人则认为,该公司作为宝马车的生产商,与原告李先生之间并没有买卖合同关系,不是适宜的被告。
由于燕德宝公司向法院申请要证人出庭作证,需时间准备,此案将择日再次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