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公益诉讼才能遏制悲剧
2012年04月25日
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核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除规定标的额10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增加的公益诉讼制度也是此次修法的亮点。
尽管公益诉讼的主体只局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并没有把个体公民纳入其中;适用的范围也只局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但其对于法治框架内的公共治理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而言,显然具有较大的进步意义。
站在公共治理的角度而言,公益诉讼,实际上是在法律框架内,对公众参与社会事务赋予了更多权利。有了公益诉讼这一有力的法律武器,个体公民以及社会团体对公共利益的扞卫,将不会再停留在空口呐喊的层面。
近些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就最近被曝光的“问题胶囊事件”为例,其伤害面之广显而易见,对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如果只纯粹依靠行政力量来进行治理,恐怕难以实现民众的预期。而如果让公共力量介入,让公益诉讼参与进来,或者更能代表民众的公共诉求,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更为广泛的监督和治理。
当然,真正让公益诉讼作为公共利益维护力量的存在,除了法律文本上的认可,更重要的还在于应该培育好制度实现的土壤。就公益诉讼主体而言,社会团体能否主动充当起维护社会公义和扞卫公共利益的角色,恐怕是公益诉讼的制度愿想能否实现的关键。但从目前社会团体的生存现状来看,其独立性是让人堪忧的,很多取得合法身份的社会组织,往往都要挂靠和依附在行政力量的名下。
由此可见,要让公益诉讼的阳光照射到悲剧频发的领域,还原社会团体的公益性至关重要。就拿消费者协会来说,在消费领域各种行业潜规泛滥、霸王条款横行、消费者权利频频受损的生态下,有多少时候能够挺身而出扞卫消费者的权利?身份不够独立,又怎能在不受干预的情况下充当公益诉讼的主体。
如果说,社会团体和个体公民作为公共参与的重要力量,与单一的舆论监督相比,公益诉讼则更具效率。不过,要让这一武器发挥威力,前提是社会团体和个体公民具备足够的独立属性。如果不确立诉讼主体独立公共参与者的身份,那么公益诉讼很可能成为某种制度花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