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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司法可以更有作为
日期:2012-02-24 10:27  点击:205

  反家暴司法可以更有作为

  2012年02月24日             来源:京华时报

  国家对家暴的治理,已由表面化的禁止进入到实质性的干预阶段。
  
  珠海香洲区法院近日发出全国首份反家暴“远离令”,禁止多次施暴的丈夫在妻子现居住小区方圆100米内活动,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影视剧里的场景,一些国家或对带有家暴倾向的人实施“远离令”,或对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实施“限离令”,之所以要采取这种限制,乃是为了保护他人的人身安全。
  
  严格意义上说,“远离令”仍属司法机关发布“人身保护令”的范畴,是法院为了更好地保障受害人安全,在以往禁止施暴的民事裁定中,增加了对侵害人的强制性义务。这便给当事人和社会传递出一种信息:国家对家暴的治理,已由表面化的禁止进入到实质性的干预阶段。虽然它还难以从根本上治愈家暴,却让受害人看到司法救济的正义曙光,对施暴者也产生了巨大的威慑力。据称,我国开展人身保护令试点以来,签发的人身保护令中施暴者履行率高达98%。与此同时,“远离令”还能及时避免一些家暴案件中出现的“以暴制暴”悲剧。
  
  近年来,难以承受的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社会焦点,人们在对立法寄予厚望的同时,更表达了让纸面权利得到充分救济的殷切期待。一个能动的司法系统,理当及时把握社会需求,通过试点不断吸收借鉴域外经验,采取切实可行的强制措施干预家暴。就个案而言,香洲法院的“远离令”既顾及到不妨害侵害人正常生活,又考虑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因素,正当性、合理性、可行性都值得肯定,对于今后完善反家暴立法及司法规则具有借鉴意义。
  
  当然,普遍意义上的司法作为,还需建立在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基础之上。目前,一些试点法院只是依据最高法《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做出人身保护裁定,而《指南》作为内部指导性文件并不具备司法解释效力,更高层次的立法更是空白。为此,有必要在即将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从申请程序、执行主体、违反责任等方面,对类似人身保护令的司法救济方式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为司法遏制家暴提供更充分的合法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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