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是权利更是责任
2011年12月20日
12月11日,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建议函》,呼吁赋予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方便为消费者“出头”。据此,北京、天津等21个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以及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建议,呼吁在《消法》修订过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12月12日《西安晚报》)
多城消协吹响“集结号”,讨要公益诉讼权,恰逢其时。目前,《民事诉讼法》正在修订之中,该法的修正案草案首次赋予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一旦民诉法修订案草案通过,将极大地推动公益诉讼前行。而作为社会团体的消协,自然拥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当然,多城消协的这次联合行动,并非多此一举,专门“讨要”公益诉讼权,意义有二,可以将消协的公益诉讼权更明确化、更精细化;扩大影响,便于日后行使公益诉讼权。
应该说,赋予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具有破冰意义。以消协为例,由于目前消费者组织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权利,只能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对于消协来说,要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显然力有不逮。与此同时,在一些群体性消费事件中,不少消费者在维权时力不从心,即便付诸法律,也难以有效扞卫权益,究其因,消费者势单力薄,难以形成强大的合力,而且囿于法律知识与维权手段,往往举证困难、博弈无力等等。
当然,必须理清一个简单事实,消协拥有了公益诉讼权,会用好这一权利吗?正如有网友称,消协是民间团体还是官方、半官方机构?倘若是前者,争取公益诉讼权无可非议;倘若是后者,笼统的讨要公益诉讼权不太合适。
众所周知,目前的消协一般挂靠在工商部门。当然,挂不挂靠只是形式,改革消协的身份以及构成等,才是关键。
消协讨要公益诉讼权,这表明了消协的权利意识觉醒,有了为消费者服务的冲动。但有多大的权就有多大的责,用好权利尤其关键。
(《西安晚报》-秦淮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