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产权不存在完整拥有者
2011年12月07日
非营利产权不存在完整拥有者
--对于公益领域几个问题的思索
最近对公益领域的几个问题有了新的思索。
公益产权归谁?
一个是关于公益产权的问题。在看了几篇文章以后,我个人比较认可贾西津在《第三次改革: 中国非营利部门战略研究》中关于“产权和治理结构”的描述:“非营利的产权不存在一个完整的产权拥有者。”因为捐赠人、受赠人、受益人的三者分离,他们都不是产权的完整拥有者。捐赠人在转出资产时已经放弃了所有权,受益人作为不特定多数,也无法成为所有权实体。而受托人(公益组织),作为受托人,享有“有限责权”,即对资产的处分、经营、管理等使用权,并且这种权利只能在授权的限度范围内行使。
同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益人,都不享有资产的自由转让权。也就是说,公益机构一旦成立,比如它的章程中注明了“非营利”的性质,那么它的产权就属于受益人/社会的,但经营管理权由这个机构承担,理事会则代为监管。这样说也许会让很多公益机构的发起人心里很难接受,但从法理上来说就是如此。
只不过在中国大陆比较麻烦的一点是,因为国情的原因,我们有很多工商注册的公益组织。尽管有的专家并不认可有“工商注册的公益组织”,但事实就是有很多公益机构,他们以公司的形式注册,但在平时的宣传、筹资、招募志愿者的时候,这些机构都以非营利机构自居。并且基金会、志愿者、包括一些捐赠者也都认可中国特殊国情下的这种特殊做法。所以在筹资的预算里面,是可以包括这些工商注册机构的税款的。
这种关系也许不一定受法律保护,但这是双方基于信任达成的一种妥协。由于短时间内国内的注册情况还无法出现根本性的改善,目前比较靠谱的方式就只能是看机构章程,而不是它的注册形式。在今天之前,我从来没有意识到这个我平时都懒得认真看的机构章程,原来可以这么重要。在国内充满了工商注册的公益组织的情况下,章程几乎是最主要分辨它是否是非营利的标志了。
公益可否分红?
另外的一个问题就是工商注册的企业能否分红的问题了。我倒也不反对那些既能达到社会目的,又能营利分红的企业,能一举两得当然最好,但不同的身份就有不同的活法,机构大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判断哪种形式更能满足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和服务社会的需求,只是最好别在这两种形式之间跳来跳去或随意转换,毕竟这两种形式的权利义务不太一样。我认可“NGO的生存根本以及资源的攫取,就是因为它的本性:”non for profit.“这种说法。所以人们才愿意无偿的提供社会资源,期待这个”交易过程“后的结果是社会利益的返还。如果违背了这个既定原则,社会资源就会离你而去。
为什么做公益不可以分红?对于发起人来说,这个问题比较简单,没有什么可以不可以,就看自己的选择了,若是既可以达到社会目的,又有红可分,有何不可?关键是得在接受捐款时向捐款人说明这点。若是真有捐款人认可这种方式,愿意捐,那就是皆大欢喜的事儿了。比较矛盾的是对捐款人来说,我们是否可以接受有一个企业,用我们的捐款帮助一些需要帮助的人,同时也给他们自己赚钱(不是发工资的概念,是在发完工资以后,将剩余利润在股东之间分配)?
如果是我个人捐款的话,这个问题还真是挺纠结的,我想我会更关心我的捐款究竟带来了什么样的社会效益,这其中有没有人赚钱其实也没有那么重要。唯一担心的是,如果这是一个股东会分配利润的企业,那么如何能够保证股东们作出的决策是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考虑而不是从他们自己的经济利益出发的呢?如果社会效益可以被更好的衡量的话,也许这个问题会好解决一点,很可惜的是,社会效益从来就不是一个很容易衡量的东西,以至于只能通过各种规则来限制它。又或者,非营利世界的这些规则,是否也跟它原本就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而出现的有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