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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慈善事业促进条例》通过
日期:2012-04-27 14:49  点击:389

《长沙慈善事业促进条例》通过

2012年04月27日    来源:长沙晚报

  昨日下午,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晓明主持召开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余合泉,副主任罗购三、刘新程、张建国、王国海、赵建强、黄佳惠,秘书长柳美景出席会议,副市长黎石秋、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绍纯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法制委关于《长沙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认为,根据2012年立法计划,《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发生变更,会议决定废止上述三部地方性法规,按上位法执行。    会议还决定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文进行修改。会议表决通过了《长沙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并将在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
  
  会议还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联组审议,表决通过有关人事事项,余合泉向新任命的同志颁发了任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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