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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人血丙种球蛋白处理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6-11-27 10:52  点击:7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总公司):

        自一九八四年至一九八五年,国内一些省、市的有关部门进口了多批人血丙种球蛋白,并通过各种流通渠道供应全国一些省(区、市)。由于八五年十月以前国外各血液制品生产厂家未对献血员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因此,在已进口的人血丙种球蛋白中有部分批号的制品检测出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给社会和使用者带来很大的影响。为此,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曾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联合组织了调查组赴广东、陕西、河北、天津等省、市,对国外血液制品的进口、销售及使用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专文呈报国务院在案。现将进口人血丙种球蛋白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的丙种球蛋白的临床使用安全性问题,在国际上至今尚有争议。世界卫生组织多次召开学术会议对此问题进行研究,根据现有资料以及国内外专家的意见,此类制品基本上是安全的。世界上还未报导过使用此类制品感染上艾滋病的病例。因此,已经使用了此类制品的患者不必引起惊慌。

     二、为慎重起见,现封存在库的进口人血丙种球蛋白一律要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检测结果抗体阳性的,可按报废处理,由所在省、市药品检验所负责监督销毁。阴性的可以继续销售使用。


               特此通知。
    卫    生    部    国家医药管理局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医药公司,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医药公司,各医药一级站,各有关新闻单位
发:本部各有关司、局

材料提供:红丝带和守望家园(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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