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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男子非法收购苍鹰获刑
日期:2012-07-26 15:39  点击:334

五男子非法收购苍鹰获刑

2012年7月26日    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河北7月25日电(通讯员 迟轩) 因为都爱玩鹰,北京人许某、宋某某、高某、仉某某、孙某某等五位“鹰友”,便相邀到河北赤城县镇安堡山里玩鹰,一边放鹰抓野鸡和野兔,一边向当地人打听有没有鹰卖,并最终非法收购、运输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苍鹰17只。本打算“满载而归”,却被接到群众举报迅速赶来的公安民警逮了个正着。7月6日,经河北赤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诉,赤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被告人高某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被告人仉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对作案工具东风悦达起亚越野车和福特轿车予以没收。

  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1日,被告人许某、宋某某、高某伙同仉某某、孙某某分乘由许、仉驾驶各自的东风悦达起亚越野车和福特轿车携带宋某某的一只苍鹰,由北京前往赤城县云州乡镇安堡村,途中许某、宋某某跟该村村民侯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意欲购买苍鹰,侯某某表示同意,许、宋驱车至镇安堡村,通过侯某某非法收购苍鹰13只,后许、宋、侯一起将其装至许的车上,许某共支付购鹰款1600元,给侯某某好处费150元。高某在宋某某的授意下领着仉某某、孙某某驱车至镇安堡村,高某跟村民史某某、于某(均另案处理)各收购苍鹰2只,共支付购鹰款350元。仉某某、孙某某和高某先后将4只苍鹰装到福特轿车上,仉驾车即和高、孙一起往北京返,当车行至赤城县云州乡样墩村西南柏油路上,等候到许某、宋某某的东风悦达起亚越野车后,即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共查获苍鹰活体18只(含宋某某自带苍鹰1只)。经河北省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鉴定,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赤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被告人许某、宋某某、高某、仉某某、孙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收购的苍鹰属国家保护动物,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许可而予以收购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宋某某辩解其二人不知道苍鹰是国家保护动物,与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符,不予采信。高某的辩护人辩护被告人高某“非法收购”证据不足,购买苍鹰是为了放生及高某是从犯的意见,不予支持;辩护被告人高某是宋某某指使购买苍鹰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许某、宋某某共同收购苍鹰17只、运输14只,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高某在宋某某的授意下收购苍鹰4只、运输4只,属情节严重;被告人仉某某、孙某某参与收购苍鹰2只、运输4只,属情节严重。被告人仉某某、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各被告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遂依法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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