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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乐园何时不再响起枪声
日期:2011-09-20 14:15  点击:324

动物乐园何时不再响起枪声

2011年09月20日     来源:中国环境报

  前不久,云南省西双版纳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4名老挝国边民在我国自然保护区猎杀野生大象案进行了宣判。其中,主犯老黑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数罪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另3名同案犯也分别被判处不同刑期的有期徒刑和罚金。
  
  案发:丛林发现两头野象遗骸
  
  在我国境内,盗猎亚洲象最为猖獗的时期是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在其中的两次大规模盗猎过程中,共有近30头亚洲象被猎杀。近年,因加大打击和普法教育力度,情况有所好转。
  
  2008年3月22日,我国边民向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公安局勐腊派出所报案称,尚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始丛林中发现两头野象遗骸。
  
  由于这一保护区属于山区,人烟稀少,大山被茂密的热带丛林所覆盖,地势复杂,勐腊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保护区南满河岔河一带多次搜寻,一直未果。直到2008年11月9日,民警才找到野象遗骸,经初步认定此野象遗骸系亚洲象遗骸。经过立案调查,杀害野象的并非是我国公民。
  
  本案案发于2008年初,距被告人归案有3年之久。2010年6月20日,当地群众举报,有老挝国边民非法入境,身上可能带有野生动物。接报后,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自然保护区分局勐腊派出所民警在前往坝腊村的途中当即设卡,在检查一辆载有两人的摩托车上当场查获巨蜥活体1只和部分野生动物制品。
  
  被查的一人叫老黑,自称是老挝国南塔省南塔县南勒迈村农民;另一人叫阿们,自称是老挝国南塔省勐新县回老迈村农民。据他们交代,在前一天入境卖了熊掌、熊胆,两人分赃后,认为有利可图,才再次入境贩卖野生动物。
  
  审查:案中案牵出杀象真相
  
  经进一步审查,2010年6月18日,老黑、阿们等人携带一支冲锋枪和一支铜炮枪非法入境至中国尚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狩猎。9时许,老黑发现一个熊窝内有两只小黑熊,在接近时先朝向其冲来的大黑熊开枪射击。大黑熊负伤离开后,老黑又用枪将两只小黑熊猎杀。
  
  随后,老黑他们将猎杀的黑熊背回家分食熊肉,并取下8只熊掌和1个熊胆,另一熊胆因被枪打烂未获取。
  
  次日,经他们商议后,由阿们将8只熊掌和1个熊胆运至中国,作价150元卖给勐腊县坝腊村村民差门后回国(2010年12月16日,差门因此被勐腊县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此生效判决同时确认了阿们等人走私珍贵、濒危动物制品罪的犯罪事实)。
  
  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第三天一早,老黑携带巨蜥活体和野生动物制品,沿林区小路步行至勐腊县勐满镇下田房村回勒箐非法入境,后乘坐阿们驾驶的摩托车再次前往坝腊村欲出售,当场被民警抓获。
  
  老黑、阿们供述了猎杀亚洲象的犯罪事实。
  
  在被告人龙飘的带领下,经过3个多小时的步行,办案人员到了距中老边界约4公里的地方。案件现场位于东经101度27.871、北纬21度16.875,现场周围植被为热带季风常绿阔叶林,由于时间较长,野象骨骼已呈白骨化,部分骨骼上长有苔藓。
  
  在一号亚洲象死亡位置处散落有部分骸骨,其中有肩胛骨、腿骨,头骨上颚的两颗臼齿未被取走;二号亚洲象死亡位置位于一号亚洲象死亡位置东北面14米处。此位置处散落有部分骸骨,其中头骨的右眉骨处有一疑似弹孔,用斧头将头骨劈开后,在砍碎的骨眉中找到并提取了一枚已生锈的军用枪支弹头。
  
  经过进一步了解,案件现场属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境内的尚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此保护区始建于1980年,1988年升格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自治州最南端,总面积46.96万亩,南端界线有22公里,与老挝南塔省边境线相连。
  
  中老边境一线拥有丰富的热带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区自然地理环境优越、资源丰富,区内栖息着80多头珍稀亚洲象,占我国亚洲象总量的40%,被称为“亚洲象的故乡”、“野生动物的乐园”。另外,还有印度野牛、印支虎、黑熊、鼷鹿、巨蜥等多种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告破:4名同案犯被抓
  
  老黑、阿们被抓后,2010年6月25日,同案人本赛为探虚实,以老黑亲属的身份到勐腊派出所探视老黑,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归案。
  
  2010年6月26日,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自然保护区分局勐腊派出所民警在尚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当地人称“大包包山”附近,又抓获非法入境狩猎的龙飘,当场收缴铜炮枪一支及部分火药。
  
  经审查后证实,老黑、本赛、龙飘系自治州森林公安局2008年11月10日立案侦查的猎捕亚洲象案中锁定的犯罪嫌疑人。
  
  老黑、阿们于2010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本赛、龙飘分别于同年6月26日和28日被刑事拘留。此案4名犯罪嫌疑人在同年7月29日被逮捕。至此,猎杀野象案告破。
  
  随后,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1年4月7日,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老黑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被告人本赛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龙飘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阿们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2011年6月9日,此案在勐腊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经审理庭审查明,2008年3月初,被告人老黑、本褰、龙飘和龙梭、门飘、张车(三人未归案),携带两支军用枪支非法入境至中国尚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狩猎。次日早,老黑、龙梭二人持枪上山,其他人留在住地做饭。老黑顺南满河下至500米左右处发现野象脚印,便追踪脚印至一片苦竹林地,发现有5头野象在吃竹笋。老黑爬到树上猎杀了两头亚洲象,其他野象听到枪声后逃走。
  
  后龙飘、本赛、门飘、张车、龙梭闻讯来到老黑猎杀野象现场,准备砍取象牙,因所带刀具太小而无法砍断。6人商议后决定过几天待野象尸体腐烂后再来取象牙。一天后,老黑、龙飘二人返回现场时发现,象牙已被他人取走。
  
  经司法鉴定,被猎杀的两头野生动物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亚洲象。
  
  另查明,被老黑、阿们猎杀的黑熊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二人被收缴的巨蜥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龙飘被收缴铜炮枪一支及部分火药。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枪支,具有杀伤力。
  
  猎象案涉案的另外3人仍在境外未归案。
  
  宣判:主犯执行16年刑期
  
  前不久,西双版纳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老黑开枪猎杀野生动物,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本赛、龙飘、阿们系从犯。对被告人老黑、龙飘、阿们应适用数罪并罚。四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做出判决:
  
  被告人老黑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被告人龙飘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本赛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满释放后驱逐出境;被告人阿们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查获的铜炮枪一支,依法没收。
  
  警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无国界
  
  打击破坏自然资源犯罪不仅为了惩罚罪犯,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刑罚处罚达到遏制和预防犯罪的目的。被告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仍然不能从根本上保护自然资源。为了保护珍稀野生动物资源,预防和严惩破坏热带雨林资源的不法分子,还得找寻他们共同的犯罪规律。
  
  1997年~2003年,在尚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现野生亚洲象的尸体有14具,占这一区域种群数量的20%左右,其中多为盗猎而致。从已破的案件来看,均存在相同的情节:被告人多为老挝籍边民;作案工具为军用枪支。
  
  近年来,中方多部门在境内通过惩罚罪犯、开展科普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收缴枪支弹药等一系列活动,有效遏制了境内边民对自然资源的侵害。但对境外非法入境捕猎者而言,仅采用法律处罚的方式显得太单一,效果不佳。
  
  保护自然资源无国界,尚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办过中老边境村民亚洲象保护培训班,以提高两国边民总体的环境意识。更可喜的是,中老两国共同启动了保护自然环境的一系列措施,如进行跨国联合行动等,以有效打击跨境违法犯罪,共同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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