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主维权现场 |
3月15日上午,解放碑如往常一样人头攒动。大概11时许,重百门口出现了数十位男女,身着统一的白色T恤,上书反对欺诈维护权益等字眼,在解放碑下站成一排。他们的举动让很多经过的行人放缓了脚步,好奇的观望。
记者赶往现场后了解到,这数十位年轻人是重庆市某知名楼盘的业主,今天他们来到人口最密集的解放碑步行街,是因为和开发商发生购房纠纷协商未果,于是决定在闹市拉开横幅维护权益。
业主和开发商协商不成采取闹市维权的情况已不鲜见,那么,315之日再次上演的这件房产纠纷究竟孰是孰非?闹事维权究竟是购房者捍权的法宝还是无奈的挣扎?
业主:开发商欺诈误导 威胁人身安全
业主李先生面对记者显得有些愤慨也有些无奈,他说,如果不是因为铺天盖地的广告宣传和出于对品牌的信任,他和今天同来的业主可能也不至于陷入这样耗费了大量精力、大量时间的纠纷之中。
李先生称,2004年他们购房时,该知名楼盘销售代表一直称楼盘旁那条路为小区路,而从楼书和沙盘上来看,也无任何明显标识。直到签定合同意后,众业主才得知此小区路为市政路。由于这条市政路,业主所在的1、2号楼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单体楼,并涉及到安全、噪音、尾气污染等诸多问题。
李先生称,除了小区路变市政路的问题,还有一个消息让业主们愤慨不已。在1、2号楼的前面有一块地,当初销售代表告诉业主这是法院的预留地。而就在去年,业主得知,这块地是由其他开发商购买的,规划中将会修建一栋单体高层楼房。业主一致认为这将严重影响到自己未来的生活品质。
此后业主和开发商协调一直没有达成一致。并且业主们还纷纷表示,他们在维权过程中还曾遭到一群不明身份男子的围攻并发生了拉扯。 直到记者离开时,业主的闹市维权游行活动还在进行中。据了解,当天还有另一个楼盘的业主趁着315维权日在解放碑进行闹市维权游行。
开发商:业主无理行为造成了负面影响
为此记者采访了上文所涉及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营销管理部的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业主投诉的理由并不成立,他针对业主反映的几个情况对记者做了声明,并发来相关的书面说明。
该房地产公司认为在商品销售时已经在销售资料及沙盘模型中明确标明了小区内的那条道路是市政路,同时也张贴了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规划图。同时也可以通过参观样板房清楚了解到该道路的性质。业主是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自愿购买,开发商不存在欺诈、隐瞒的问题。而对于业主提出的赔偿要求,开发商认为并不合理,故未答应业主的赔偿意见。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因为公司未能满足业主的不合理要求,于是个别业主采取了“拉横幅”、“发传单”等过激手段,对公司的品牌形象和企业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公司将积极寻求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同时,该负责人也表示,希望和欢迎业主和公司继续沟通,通过协商方式消除分歧,或者也可以正当的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律师:应该诉求于正当的法律程序
对于双方的这种情况,记者向平安律师事务所的程小华律师征求了意见。程律师首先认为,购房者闹市维权的过激行为是不可取的。他说,如果业主反映的情况属实,那么开发商就涉及到了广告欺诈的问题。他说,依据现行的法律,特别是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以及商品房方法等法律条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在广告内容、宣传的时候,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和准确。同时,法律明文规定,经过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如果将导致商品房屋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的尺寸朝向发生变化,以及其他影响,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在变更发生之日起十天之内通知买房人。开发商应该在接到变更通知起,做出15天内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所以说,如果该楼盘的开发商是在房屋售出以后接到道路变更通知的,那么就应该及时通知业主并承担相应责任。
而记者从业主和开发商处了解到的情况并不一致。对此,程律师希望通过此案例提醒商品房的购买者,在房屋整个买卖的过程当中,应该留意一些报纸、广告、网上的、或者电视的宣传等相关资料,因为,一旦产生纠纷,证据的固定对诉讼及双方协商都有利。如果前期没有留意证据,一旦有纠纷以后,就需要及时的处理,尽量保留各种对自己有利的书证,和开发商积极协商,同时也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
房地产相关案例
一、购房者未按期缴纳住房大修基金应承担迟延办理房产证的责任
案 情:谢某与A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年**月*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交房时按国家规定收取大修基金”。然而购房者在接房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在明知并应知交房时必须缴纳住房大修基金的情况下,一直未按国家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合同约定缴纳其应该缴纳的大修基金,导致开发商迟迟未能给该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证。后来购房者以开发商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退还房款并赔偿损失。经过法院的公开审理,法庭认为被告迟延办理房产证系由于原告未按国家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合同约定缴纳房屋大修基金引起,故被告对迟延办证不承担责任,原告不能依据被告迟延办证而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律师提醒: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积极、主动履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应尽义务,例如缴纳大修基金、提供相关手续等,否则因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将由购房者自身承担。
二、全装修房的法律风险和防范
案情: 甲从B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购买了一套全装修房,接房后即发现中央空调噪音很大、卧室木地板裂缝、厨房积水严重,后经查发现厨房积水系由楼上乙所购之房屋上水管道老化漏水所致,甲遂将乙及B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在法院调查及原被告双方辩论阶段,被告乙认为其所购亦系全装修房,上水管道属隐蔽工程,其不可能知情,故其不应负赔偿责任;被告B房地产开发公司答辩称国家没有室内噪音标准,故没有依据认定原告房屋的空调噪音超标,且原告接房已有一段时间,地板裂缝原因多样,不能认定为被告房屋的质量问题。经过法院的多次审理,最终认定被告乙应对其所购全装修房之上水管道渗漏侵权承担责任;国家虽无室内噪音标准,但依据实际测量情况并参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被告向原告提供之房屋亦不符合相关噪声标准;原告房屋木地板裂缝虽有多重原因,但尚未超出保修期,在维修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被告B房地产开发公司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1、全装修房的购房者应对房屋的装修工程质量问题直接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给第三人造成侵害,购房者必须先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再向开发商追求责任,所以购房者应慎购全装修房,尤其要注意全装修房的隐蔽工程。
2、购房者在购买全装修房时应在购房合同上明确开发商是房屋装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并同时明确装修的具体内容、检验方式、保险期限、违约责任,以免今后发生争议。
三、开发商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情况,购房者能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已付房款
案情∶甲与C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甲购买该开发公司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后,甲如期缴纳了全部房款40多万元,但交房日期过去一年多,C房地产公司仍未交房,此时甲方知该房屋在其购买之前已被抵押给某银行,甲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C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告C房地产公司辩称,其在售房时已向甲口头告知了房屋抵押情况,并且现在房屋可以随时解押,合同目的能够实现,合同不应被解除。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调解结案,被告返还原告全部房款并赔偿原告10万元。
律师提醒: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主动向购房者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房屋存在抵押情况,开发商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购房者,否则不能视为已尽告知义务,如果最后导致无法按期交房,购房者可以欺诈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但需要注意的是,现在存在很多开发商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将已抵押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一旦购房者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内发现并起诉,开发商即迅速将涉讼房屋解押,使合同目的达到可以实现的状态。对于此种情况购房者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赔偿,目前法院仍存在争议。因此,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尤其是进行商品房预购时,为了谨慎起见,不能只查看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般情况下单套房屋被抵押都无法在整栋楼房的预售许可证中体现出来),购房者还应到房管所对自己准备购买的房屋进行专项查询,以确定其是否存在被抵押情况。 |
再现315维权实例:购房遭遇纠纷 协商路在何方(图)
日期:2006-04-13 16:42 点击: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