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养老保险新政:缴费不足15年亦可取
2014-09-26来源:杭州网

    9月25日,浙江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首次在浙江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浙江发布”全文公布。

    该办法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交叉问题,若一个人既参保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保”),又参保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保”)的,达到职工保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根据政策享受其中一种保险,另一种保险中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得到一次性退还。

    “国家办法”7月实施

    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一个人同时参加了职工保和城乡保,在达到职工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保转入职工保。相应待遇按照职工保办法计发。

    这个人若参加职工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申请从职工保转入城乡保,待达到城乡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相应待遇也要按照城乡保办法计发。

    根据办法,参保人若是从城乡保转入职工保,城乡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保个人账户。但是城乡保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工保的缴费年限。反之也是。

    一些务工人员经常会在进企事业单位上班时,也在老家缴了城乡保,对此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得计算职工保的缴费年限,并将城乡保的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浙江办法”更实惠

    浙江省于2010年1月起出台实施了《关于建立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当时的这个地方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里,杭州、宁波等地就已制定施行了各自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因此,浙江省在今年7月1日实施国家层面出台的办法时,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意见办法,形成浙江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根据浙江省意见,如果一个人参加了职工保和城乡保,达到职工保法定退休年龄,但职工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先申请按当地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申请办理从城乡保转入职工保的衔接手续。

    而如果在达到职工保法定退休年龄后,他的职工保缴费年限既不足15年的,又不愿延长缴费的,也不申请从职工保转入城乡保,可按规定申请终止职工保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多补发给他部分工资。

    这部分工资的计算方法是,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比如这个人的职工保缴费3年,他的缴费指数恰为当年社会平均月工资,那他就可以获得3个月的当年社会平均月工资。

    如果这个人达到职工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保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又不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他的城乡保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及其利息,将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保关系。他若申请从城乡保转入职工保,其城乡保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及其利息,则要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相比于国家办法,发生上述两种情况时,浙江省办法将更加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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