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试点街乡社会公益就业组织
2014-09-25来源:北京晚报

 街乡将有社会公益就业组织

  9月25日上午,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自10月1日起,北京市将试点在部分街道、乡镇设立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2015年将在全市推开。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实行全日制用工管理,且为安置人员签合同、上保险,工资待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预计这项政策将涉及约30万人口。

  据悉,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成立将取代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转变以往统一指定公益性岗位的局面,面向各区县和市政府职能部门公开征集适合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的公益性岗位,进一步增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能力。

  组织每个街道乡镇设一家

  据介绍,北京市1999年就已经出台了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政策,通过社区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安置人员的经费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和区县就业专项资金共同保障。政策实施以来,全市有243家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开发了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安、劳动保障协管、城管协管、残疾人协管、居家养老(助残)6类公益性岗位,先后“托底”安置了近25万人次城镇就业特困人员。

  但与此同时,全市还有84个乡镇未建立公益性就业组织,所有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没有纳入到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安置范围。此次,本市提出,将把公益性就业组织向农村延伸,2014年底前,各区县选择部分街道(乡镇)开展试点,2015年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将在全市推开,形成全市城乡统一的运行机制。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都明确一家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

  工资待遇不低于最低工资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实行全日制用工管理,在公益性项目实行期限内,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将与安置人员签订1至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除了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残疾人、失业后家庭收入将低于当年本市“低保”标准、失业后家庭将符合“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以及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其他就业特别困难人员可续签劳动合同外,其他可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要按时足额发放安置人员的工资,并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各岗位安置人员的工资由各区县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实际发放的工资不能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60元)。据介绍,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资金来源为公益性项目经费、区县和乡镇财政、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等多个渠道。

  失业保险基金保障的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将在核准的公益性就业岗位规模内按照实际安置符合条件人员数量确定,补贴标准一般地区每人每月1900元,房山、门头沟等重点帮扶地区每人每月3250元。同时,各区县、乡镇财政要配套相关资金,用于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经费不得少于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其中用于重点帮扶地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经费不得少于相应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的15%。预计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的待遇水平将会有一个明显的变化。

  6类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安置

  可以申请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有6类: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农村劳动力中经一个月以上日常和重点援助,推荐就业5次以上仍未实现就业或转移就业且无拒绝公共就业服务记录的女满40周岁以上和男满50周岁以上人员、残疾人员、享受“低保”待遇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纯农就业家庭”人员、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符合条件的人员将通过区县组织的公益性就业组织招聘、并经过公示后正式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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