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机构发布首份政府信息公开民间观察报告
2014-05-28法制日报
  在201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六周年之际,公益组织广州众一行发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情况民间观察报告》,指出《条例》实施6年来,行政部门对其保密权的捍卫仍然清晰可见,现实中还存在着许多妨碍公众知情权实现的障碍。广州众一行还将此报告邮寄至国务院法制办,期望可以通过制度完善,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公众对知情权、监督权的需求日益强烈
 
  广州众一行负责人郭彬表示,期望借助民间观察报告的发布,表达民间社会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监督权的需求。报告统计了全国31个省市区的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发现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数量超过一万份的省份就有至少9个,其中数量最多的山东省共接到33294份申请,显示出公众对于政府信息知情权的强烈需求。
 
  《条例》实施6年来,律师、大学生、残障人士、女权活动者、环保倡议者等积极公民就不断地就关系个人及公共利益的事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形成了一场异常活跃的围绕信息公开的公民参与运动。
 
  报告认为,从维权律师郝劲松申请华南虎照信息公开,到广州大学生“拇指妹”申请广州市的光亮工程信息公开、大学生刘艳峰申请“表哥”杨达才的工资公开,这些积极公民自下而上的推动,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条例》中从原则,到程序、公开范围、以及救济程序等的规定,日益扩充着公民知情权及监督权的边界,使得政府信息的公共属性不断地增强,展现了民间对于一个更加开放、透明、负责任政府的巨大需求。
 
  公开申请障碍:申请人资格违法审查、回复率低
 
  报告发现,以依申请公开为例,政府在处理公民个人、法人和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在提出申请、获得回复、以及寻求救济三个环节都存在着种种实现对政府信息知情权的障碍,这些障碍损害了政府信息的公共属性,体现出公民要求更多的知情权与政府捍卫保密权之间的张力。
 
  公民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其遇到的障碍主要体现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没有按照规范设置,使得申请人难以获得申请所需的信息。以及在提出申请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往往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做出违法限制,要求申请者说明申请目的,并提供申请的相关性证明,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或学校的盖章证明等。
 
  报告通过分析测试样本及访谈结果,还发现行政机关在依申请公开的回复阶段存在申请回复率低、滥用豁免权、回复内容避重就轻、以及用制度外的方式处理申请人的申请要求等问题,违背了《条例》所规定的公开政府信息必须遵循的“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报告执笔人之一、广州众一行研究员黄诗欣介绍,一位视障人士曾经分别向全国31个省市的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地税局申请公开当地收缴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况,然而各部门的回复却几乎都以“不属于本部门职能”、“本部门不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有关规定,本部门不承担统计制定信息的责任”等理由拒绝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黄诗欣说,“财政局、残联、地税这几个部门事实上都是负责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的部门,却统统以类似的理由豁免其公开的责任。从残保金公开的艰难历程,可以看出公民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之难。”
 
  救济程序障碍:救济专业性门槛高,且使用率、纠错率低
 
  报告认为,尽管《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监督和保障机制,特别是提出了公民对行政机关公开内容不满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然而报告分析2013年各省市区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发现现实中救济程序的使用率、纠错率均偏低,反映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程序并未被激活。
 
  在有登记数据的省市中,有22个省市的行政复议数量均在一百件以内,其中宁夏、新疆、黑龙江、海南四个地区的行政复议数量为0。而行政诉讼数量在一百件以内的,至少有24个省市区,其中宁夏、青海、新疆、黑龙江、江苏、海南等6个地区的行政诉讼数量为0,另有湖北和云南两个省没有公布相关数据。报告认为,这样少的复议和诉讼数量,反映了《条例》的救济途径,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个不易为民众使用的稀缺资源。
 
  此外,在15个有相关统计项的地区中,行政复议纠错率最高的山东省,也仅有28%的行政复议申请得到了纠错处理,而有8个、即超过一半的地区行政复议纠错率仅在10%以下,其中湖南、广东、江苏、辽宁等四个地区的行政复议纠错率为0。而行政诉讼方面,在 29个有统计行政诉讼数量的地区中,有15个、即超过一半地区2013年的行政诉讼数量为0。而在17个有统计行政诉讼胜诉数量的地区中,除了贵州和甘肃以外,其余地区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诉讼胜诉率均在20%以下。
 
  长期关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公益律师庞琨表示,“行政复议机构及司法机关在救济行为中往往并不独立,‘老子复议儿子’的行政复议并不能保障这一救济程序的公正性,而地方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时往往也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干预。加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存在一定的法律专业性要求,救济门槛高。因此,现在信息公开制度的救济途径并未成为保护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的有效途径。”
 
  行政部门缺乏公开意愿是信息公开申请难主因
 
  报告认为,在实际操作、尤其是依申请公开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阻碍公民对于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实现的障碍,行政部门缺乏公开意愿是信息公开申请难主因。
 
  视障人士杨仁良回顾自己长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经验时认为,“正因为政府缺乏主动公开信息的意愿,才会出现行政机关没有很好地落实《条例》的问题,也出现了我们公民基于自身对于政府信息知情权而发展出的一套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策略和方法。”
 
  此外,报告还认为造成《条例》落实障碍的原因,还有法律方面的原因,即《条例》及其它配套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另外,作为执行机构的行政机关,其法律执行能力会影响《条例》的执行和落实;最后,由于缺乏公民教育等原因导致的公众对于知情权和监督权意识的相对缺失,也是造成公开制度不完善的原因。
 
  针对这些障碍,报告提出了五点建议: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升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强化公民监督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简化救济程序,降低公众参与行政复议和新政诉讼的成本;加强公众教育,使公众更多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动;立法完善政府监督体系,激活质询制度、听证制度。唯有此,使现行的信息公开制度更加常态化、普及化,才能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对于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强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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