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岂能成为器官买卖的“掮客”
2019-08-15来源:新京报
        这条新闻读来有些令人不敢相信:在安徽怀远县人民医院,一名53岁的脑死亡患者进行了“器官捐献登记”,在被宣布临床死亡后,肝肾器官被摘除,家属获得20万“国家补助金”,事后证明这场“捐献”有假,是“医生的个人行为”,目前警方对此事正式立案侦查,6名医务人员以涉嫌侮辱尸体罪被逮捕。
  
       医生对于患者下一步的治疗措施具有极大的话语权,对于游说患者或家属提供器官也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在这一过程中,医生有一个很容易“自我原谅”的理由:反正器官提供出来是可以救人的,至于是捐给别人还是卖给别人,从单个病例而言,本身没什么区别,且相关家庭还能获得些补偿。很显然,这样的托词有意忽视了“逝者尊严”和“非法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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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2007年,国务院就公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此项工作进行了严格约束,2013年原国家卫计委又印发了《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今年又做了修订),对器官移植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规范,但依然发生这种违法事件,确实令人遗憾。虽然到头来,被贩卖的肝肾器官也会移植到需要的患者身上,可按照相关规定,捐献器官的分配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实施手术的医院通过“快捷途径”获得了器官,会不明白背后暗藏的玄机?现在相关调查还在继续,哄骗家属以捐献名义买卖器官的医生自当严惩,但实施移植手术的医生和医院在其中承担了什么角色,在个别案例背后有没有一套“地下器官交易流程”……针对这些疑问,也应该顺藤摸瓜,一并严查。
  
       非但如此,相比于事后查找原因,能否在各地推行严格的移植手术上报制度,要求每一例移植手术都在术前上报手术信息,也值得考虑。这里面的重点是填报器官来源,对于不是通过正当途径分配来的器官,有关部门要及时叫停进行器官再次分配,或者在手术后对术者及受捐者进行严格审查,不放过每一个可能违规的细节。
  
       患者器官被买卖,的确再次验证了我国器官来源的紧缺。如何让更多即将逝去的患者愿意捐献器官,确实需要破解难题。而这里面不可或缺的一点就是,医生应该成为器官捐献而非买卖的代言人,进而取信于那些患者及其家属。鉴于此,解剖好本案这只麻雀,对涉案的违法人员严惩不贷,以净化我国的器官移植领域,显然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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