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保护动物就是防治犯罪
2015-04-29来源:法制日报
   说起日本人对动物的保护,最近在日本流传甚广的一首诗或许能够代表一种主流的态度。2008年,以这首作者不详的英文诗《狗的十戒》为构想的电影《狗狗与我的十个约定》上映,曾经感动了大批日本观众。

  诗和影片中有着许多这样感人的表述:“我的生命只有10年至15年,与你分别是我最痛苦的事情”、“请不要长时间骂我、关我。你可能还有其他的事情可做、有其他的娱乐和朋友。而我只有你”、“请不要打我、欺负我。虽然我的牙齿锋利足以伤害你,但我不会去咬你”、“在批评我不听话、顽固、偷懒之前,请先想想我是不是有痛苦。也许食物有问题、也许一直被暴晒,再也许可能是我已经老了,身体衰弱了”……

  日本在动物保护方面,有众多的立法。这其中除对野生动物、珍惜动物立法保护外,对于非野生动物的爱护和管理也有专门的法律。2002年日本发生的一起虐猫事件,让一只名为“KOGENTA”的流浪猫家喻户晓。它被人残忍肢解,照片被发至网上。

  事件如今虽然已过去9年,但至今每到2月22日这天日本的“猫节”和KOGENTA的忌日,仍会有人自发悼念。而关于纪念KOGENTA及谴责凶手的帖子,甚至到今年2月份还有最新的跟帖。事件凶手当年也在舆论的一片声讨中遭到逮捕,最终依据《爱护及管理动物相关法律》被判处了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3年。这个判例也成为此后类似虐待动物案件的量刑标准。

  虐杀动物者可处1年徒刑或百万罚金

  《爱护及管理动物相关法律》是日本保护、管理非野生动物的法律,制定于1973年。此后,原总理府依据该法对猫犬、展示动物、试验动物、产业动物等制定了诸多饲养、保护和管理标准。

  该法总则中指出立法目的是在国民间树立爱护动物的风气,培养尊重生命、和平友爱的情操;同时通过对动物的合理管理,防止动物对人身和财产的侵害。立法理念是基于“动物也有生命”的认识,杜绝虐待动物,在了解动物习性的基础上善待动物,建立人与动物共生的社会。

  法律规定受保护的对象是牛、马、猪、绵羊、山羊、犬、猫、家兔、鸡、家鸽、鸭等12个具体对象以及其他有人饲养的哺乳类、鸟类和爬行类动物。爬行类以下的动物,如金鱼等鱼类、昆虫等并不在受保护对象之内,但如果违背常理残害这些动物,也是不能被民众接受的。

  该法还对虐杀动物的行为制定了罚则,规定残杀、伤害动物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有遗弃或者不给喂食喂水的虐待行为的,处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为了限制遗弃行为,该法规定当主人提出交易猫、狗时,地方政府必须允许其交易。对于拾得流浪猫、狗的人,也适用该规定。不过即便如此,在东京仍然可以看到流浪猫的身影。城市中,在外面喂食流浪猫并不是被提倡的行为,因为这样会招来越来越多流浪猫,猫的粪便会给周围的人带来不便。为此有些人选择将猫丢弃在风景区内,一方面遗弃行为不易暴露,另一方面原主人可能也希望见到游客会给它一些食物。

  此外,法律对于宠物业者规定了“保持动物健康和安全”的标准,对于不达标且无视整改要求的,可以处3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对于虚假申报的可以处2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现代保护动物理念经历三个阶段

  原名古屋大学助教伊势田哲治认为,现代日本对于非野生动物的保护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始自20世纪初的动物保护运动,1901年日本颁布禁止虐待牛马的训令,翌年日本成立了“防止虐待动物协会”。这个时期的动物虐待问题主要集中在牛马等牲畜身上。

  第二个阶段从战后到80年代,特点表现为以法人团体为主要运动主体。1948年日本首先成立了日本动物爱护协会,1955年成立日本动物福利协会,1979年和1982年分别又成立了日本宠物协会和日本动物保护管理协会,这4个协会都具有法人资格。主要开展的活动有救助受灾地区的动物、为宠物寻找主人、反对斗鸡斗犬等。

  第三个阶段由上世纪80年代至今,主要特点是市民团体活跃,受西方“动物权利”思想影响的痕迹明显。开展了诸如反对动物实验的运动、提起动物园虐待问题、反对将动物作为赠品的运动、反对扑杀外来物种动物的运动等。还对原有的动物保护团体进行批判,认为“爱护动物周”成为动物的展示会。依据《爱护及管理动物相关法律》规定,9月20日至26日为爱护动物周,各地应组织适宜的活动,加深国民对爱护动物和正确饲养动物的关心和理解。

  日本爱护动物的历史还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江户时代,德川幕府第5代将军纲吉发布了一系列禁杀禁捕禁食令,被统称为“怜悯生灵令”,保护对象包括兽、鸟、虫、鱼几乎所有的动物,由于纲吉属狗,对狗的保护格外有加。举报者有奖,因违反该令被处死的也大有人在。在饥荒年份,也不能捕食动物、交易活鱼,弄得怨声载道,被后人评价为“天下恶法”。第6代将军上任伊始废除了“怜悯生灵令”。

  虐待动物与对人暴力存在关联

  很多分析都曾指出,虐待动物本身反映出的是潜藏在人内心深处的一种暴力倾向,如果这种扭曲心理不能及时得到有效医治,便很有可能滋生成为暴力犯罪,危及他人和社会的安全。

  事实上,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也证明,残害无辜,以杀人取乐的罪犯很多都有过虐待动物的经历。日本一些重大滥杀无辜的案件凶手也不例外。据报道,2004年奈良县杀害小学一年级女生的凶手经常无故脚踹工作场所的狗;东京、埼玉连环诱拐幼女杀人案的凶手被指称年少时经常虐待动物;大阪池田小学滥杀儿童案的凶手被指称小学时曾用火残害过猫;神户连环杀害儿童案的凶手年少时也残害过流浪猫,还丢弃尸体,以观看人们对尸体的反应为乐。

  2007年,日本首次发表了名为“不良青少年虐待动物的实情重点看与对人暴力的关联”的虐待动物行为与犯罪关系的论文。据此论文,有40%的一般中学生有过虐待动物的行为,非暴力犯罪的青少年中该比例为55%,暴力犯罪的青少年中该比例高达80%,比一般中学生虐待动物的比例高出1倍。由此可见,虐待动物与对人暴力所存在的这种关联,也客观上要求政府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对残害动物的行为予以惩戒,从而根除滋生社会暴力犯罪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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