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需注重生态安全
2015-03-04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羊年大年初一,一只幼虎坠亡在城市的“水泥森林”中。它的不幸再次唤起人们对野生动物的关注。


       与野生动物相伴的词,既有自然之美、震撼心灵,也有非法猎捕、杀害,非法贩卖……将野生动物偷偷端上餐桌、摆上货架的报道屡见报端。3月3日是世界野生动植物日,《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动物保护专家以及生态法律学者。

  野生动物保护执法难题待破解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副研究员解焱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近些年,人们饲养的野生动物数量、种类越来越多,濒危等级越来越高,这引发了大量野生动物贸易问题。大量龟类、爬行类、鸟类,甚至威猛的老虎都成了人们饲养的宠物。炒作的价格、买卖利润非常高,刺激了野外偷猎和贸易。

  解焱这几天一直在关注山东平度小老虎的新闻。“仅处罚了3000元,这样的话,是不是有钱人都可以养老虎了呢?”她认为,个人持有野生动物的执法、处罚力度都需要改进。

  解焱认为,中医药中使用的野生动物成分,有些是需求之外的,有些是有其他替代成分的,有些是没有科学证实具有作用的;有些商品以野生动物成分加以宣传、炒作。这些都应该得到很好的控制。

  “另外,是不是任何动物,只要人工饲养成功的都可以被商业化利用呢?”解焱认为,这是人类道德伦理方面的问题,应当设置人类利用动物的底线,在法律上加以明确。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朝霞认为,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中亟需加强和完善驯养繁殖监管方面的规定。

  杨朝霞告诉记者,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走私、滥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分散、隐蔽难以发现,致使野生动物保护执法难度很大,是当下野生动物保护面临的挑战。

  杨朝霞分析,在这种挑战之下凸显的是,野生动物保护行政监管不力和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不足。现行立法只原则性地授予了公众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并无参与行政决定和提起公益诉讼等规定,社会公众难以对危害野生动物的违法利用行为和执法部门监管不作为等进行有效的监督。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需具有整体性

  解焱告诉记者,上世纪80年代制定法律时,我们对野生动物在生态当中的价值认识非常局限。野生动物保护法认为野生动物是一种可持续利用的资源,这种资源越来越稀少了,有些物种快灭绝了,所以我们应该保护。“为了利用而保护”的思想贯穿在法律当中。

  “现在人们意识到,我们所处的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的存在是密不可分的,野生动物是维持生态系统健康、人类生存环境健康非常关键的因素。”解焱说,应该在相关法律中,把野生动物保护的价值和作用提升到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高度,“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为了保护我们自己的生态安全”。

  如果把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看作一支保护伞,这张伞应该撑多大?专家们从不同的侧面阐述了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必须具有“整体性”。

  春节前,80多岁高龄的野生动物保护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原常务副主任汪松,参加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主办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研讨会。他提出,保护野生动物必须对相关法律法规做全局考虑。

  “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资源环境保护、保护区等相关一揽子法律法规要有一个整体的框架,整个框架下的法律需要分别制订和协调实施,才能保护好生态环境,生态文明才能实现。”汪松说,生态文明首先要在科学上加以定义,立足于科学,政府管理部门、动物学家、法律专家、非政府组织代表等共同研讨,提出修改意见,才能保证法律的有效性。

  多头管理不利于野生动物保护

  采访中,解焱也提及汪松所说的相关法律法规协调的重要性。解焱告诉记者,我国濒危物种名录在上世纪80年代制定后,至今没有进行过更新。她认为,濒危物种评估设定机制应该更加健全,及时反映物种面临的濒危状况。

  在解焱看来,现行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大部分还是针对非法盗猎、残害野生动物、过度资源利用的状况;有一些大的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没有得到很好的管理;产业的发展,与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之间没有建立很好的联系。“一些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时,对野生动物影响的评估是非常薄弱的”。

  解焱进一步介绍了典型的情况。农业生产中,大量使用农药化肥造成土地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水污染;交通建设中,野生动物通道、栖息地被分割;大坝建设,对水生野生动物产生影响;林业过度砍伐、单一化的种植,发展林下经济,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破坏等。她以林下经济举例,发展林下经济时,有的要清除林下植被,有的施用农药化肥,虽然林子还在,但是林子下面的生态环境、生态系统都发生了变化。

  “野生动物的保护还处于‘保护部门要做的事情’的层面。”解焱说,事实上,各个行业都应该关注野生动物保护问题,而这一点没有在法律中加以体现。

  杨朝霞则从目前相关管理部门的权限分割角度分析,目前法律将野生动物分为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在体制上分别交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分散保护;对于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只规定了自然保护区制度,没有确立整体的栖息地保护制度。这种管理模式打破了野生动物保护的整体性。

  在杨朝霞看来,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最重要的是树立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野生动物保护是一个涉及诸多方面和多个环节的系统工程,只有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多管齐下才能有效实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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