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行善者“撑腰”的国外法规
2015-01-08来源:国际先驱导报
   【编者按】“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这不仅仅是一句中国古语,也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世价值。不管是哪个国家,哪个民族,他们信仰哪种宗教,“救人”都会是一种被世人称颂的美德。


    只是,当救人被放置到具体背景当中去时,它也会变得复杂而纠缠不清起来。比如,当救人对自己一点好处都没有时,是否一定得救?当救人可能会危机自身生命或财产安全时,救还是不救?当好心救人却出手造成他人更大伤害时,救人该还是不该?

    考虑到这些问题,救人已经不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在中国如此,在其他发达国家亦是如此。不同的只是,当我们在救人当头“三思而后行”的时候,他们已经在法律上撑起了一片空间,且在社会道德的辅助下,最大程度打消救人者的后顾之忧。

  法国:见死不救者可获罪 

    值得注意的是,法国的“见死不救罪”有一个前提性限制——救助他人对自己或者第三人并无危险

  法国社会倡导义务协助处于危险中的人,对于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普通人来说,“见死不救”将面临“罪与罚”。

    法国2002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犯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发生,这样做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而故意放弃采取此种行动的,处5年监禁并扣7.5万欧元罚金。”同时规定,“任何人对于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7.5万欧元罚金。” 而判刑的罪名为“怠于给予救助罪”,俗称“见死不救罪”。

    比起对见死不救的谴责和惩罚,法国人更热衷于对于那些见义勇为的英雄给予赞赏。今年7月的一个夜里,一名法国女子在地铁里被一群匪徒抢劫,刚刚下夜班的中国人张为民挺身而出,救助这位法国女子,并抓住其中一名劫匪交给警察。张为民在经警察简单问询后便继续乘车回家,临走时几名警察向他竖起大拇指致谢,他的见义勇为得到了巴黎警察以及华人朋友的交口称赞。

    今年9月,一位名叫巴布的33岁印度男子巴黎地铁七号线的一截车厢里,看见一名男子正在设法盗窃一名女乘客的手机,于是他出面维护这名女乘客。随后,这三人在克里米亚站下了车。恼羞成怒的小偷在站台上与巴布发生口角,之后扭打起来。巴布不幸跌落铁轨,当场触电身亡。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人们为见义勇为的巴布惋惜,不少人前往巴布不幸身亡的地铁站,为巴布鲜花致敬。人们还自发地在克里米亚地铁站举行了纪念仪式,追悼这位见义勇为的青年。法国交通部长蒂耶里·马里亚尼和文化部长弗雷德里克·密特朗随后也来到克里米亚地铁站敬献了花束,向这位见义勇为的男子致意。马里亚尼说:“巴布是一位普通的英雄。他从印度来到法国,没制造麻烦,干活儿,把钱寄回家,尊重某些价值观。我觉得这令人感动。”

    虽然法国社会倡导“见义勇为”助人为乐,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国在规定“见死不救罪”时,有一个前提性限制:救助他人对自己或者第三人并无危险。

    之所以法律要为对“见死不救”的行为设置这样一个前提,根本原因在于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即法律从来都不能强迫互相之间不负法定救助责任的当事人之间,以牺牲一方当事人安危为代价来救助处于危险境地的另一方。但在不损害自己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为处于危险境地的人“搭把手”、“帮个忙”是每个公民责无旁贷的义务。

  美国:没义务施救但有义务报警

  美国的新闻媒体常常报道好人好事,当地政府还会给有突出表现的个人以不同形式的奖励

  美国有两部法律鼓励人们见义勇为。一部是《救援责任法》,这款法律规定了特殊关系人之间的责任,但是一些州也将此项法律延伸到普通百姓,比如有的法案规定,任何人必须要对求助的陌生人予以协助。

    另一部是《行善法案》,又被称为《好撒马利亚人法》。该法案只限于紧急状况下实施“紧急医疗照顾”时不为过失负责。而在“非紧急医疗照顾”的情况下,如果选择去救助别人,就必须用心尽到责任,不得有疏忽,否则还是有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近年来,在这方面最有名的案例就是亚历山德拉·范·霍恩和丽萨·托蒂的案例。2004年10月31日晚上,托蒂与霍恩等人在自己家中吸食大麻后一同前往酒吧饮酒,午夜过后众人分乘两辆车离开。霍恩乘坐的前车失控冲上路肩撞到路边的电灯杆。托蒂在第二辆车上,她下车将受伤的霍恩从前车的副驾座位上移出车外。

    霍恩因为椎骨受伤截瘫,事后她控告托蒂不该像对待一个“布娃娃”那样将她拽出来,导致伤情加重。被告则称看到前车引擎盖下面冒出烟雾,担心会起火甚至发生爆炸,因而一手托着霍恩的两腿,另一手托腰将其抬起来移出车外。

    双方对救助过程有不同的说法,诉讼的焦点集中在对加州《好撒玛利亚人法》条款中关于“紧急医疗照顾”的解释上。当时,加州该项法律是1980年制定的健康与安全法,其中的限责法条第1799.102.a款说,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出于好心而不是为了得到报偿而施以紧急医疗照顾,不应为其任何(照顾)行为或疏失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2007年3月21日,加州第二区上诉法院采信原告律师的说法,认定当事故发生的时候,被告所提供的并非“紧急医疗照顾”,施救不当反而导致原告最终瘫痪,因而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2008年12月19日,加州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

    法庭对此事的裁决在公众中引发强烈反响,多个组织游说政府修订法律。面对民间的质疑声浪,加州议会立即采取行动,在2008年12月和2009年1月分别提出3项修法提案,在前述法律条款的“紧急医疗照顾”后面添加“或者非医疗照顾(or nonmedical care)”。提案在两院获得无异议通过,于2009年8月7日由时任加州州长的施瓦辛格签署成为法律并已生效。

    美国加州华裔律师李斌告诉《国际先驱导报》,在美国,“见死不救”或许会面临道德上的谴责,但未必会遭受法律上的惩罚。在这个问题上首先要看有没有义务去救人。比如,父母对于孩子,丈夫对于妻子,雇主对于雇员,警察对于民众都构成义务。如果是警察执行公务巡逻,看到罪犯持枪抢劫路人而不救助,那他就犯有渎职罪。

    在美国,如果一个人没有受过专门的急救训练,原则上即使遇到需要急救的情形,也不要轻易动手。但也有一些州法律则规定,当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有可能构成轻微的“疏忽罪”。

  新加坡:有民间协会保护施救者

    新加坡有一些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专门提供帮助保护施救者免于诉讼之苦

  新加坡也有关于是否需要立法保护救人者的讨论。新加坡学者凯尔文·张去年曾撰文,提出是否需要引入《好撒玛利亚人法》的问题。凯尔文·张举例子说,在现实中,即便接受过心肺复苏术简单培训的人,遇到路人突发心脏病时,也会对救人有所犹豫。比如一名中年女性晕倒,人们伸出援手时可能会犹豫,除了人情冷漠的因素之外,其他可能的原因还包括这样救助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乃至因此而吃官司的可能性。

    这一讨论的背景是,新加坡突发心脏病存活率偏低。据统计,新加坡每年约有1400人在户外突发心脏病,大约五分之一获得及时救护,约3%的人侥幸过关,而美国西雅图突发心脏病人有30%的人能够幸存。新加坡政府致力于推广心肺复苏术,一些公益组织今年初还尝试让7000人一起受训。

    新加坡资深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客座教授许顺光在接受《国际先驱导报》采访时说,新加坡属于英美法系。从它的法理上来说,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从主观和客观方面进行分析,即主观上是否有犯罪的动机,客观上是否有犯罪的行为。“袖手旁观”者由于不存在作为的义务,其“袖手旁观”就并非刑法上的不作为,因而在客观上不存在犯罪行为。因此,“袖手旁观”一般来说不构成犯罪。当然一些特定情形例外,比如一名执勤的警察眼看着一名男子被打死,不闻不问地离开,且离开时也不提供呼叫救护车等救助服务,这种行为就是渎职。

    另外,根据新加坡法律,如果在交通事故当中,肇事司机有义务救助事故中的伤者。如果在没有给伤员提供任何救助的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便构成刑事犯罪,可能面临较重的罚款和监禁。另外,肇事车辆上的其他乘客如果没有要求司机停车救助伤者,他们将构成交通事故逃逸的帮助犯。

    目前,新加坡并没有像美国那样的《好撒玛利亚人法》。救人者如果被诬告,可以反诉原告诽谤罪。实际上,在新加坡,还有一些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专门提供帮助保护施救者免于诉讼之苦,比如保护医护人员的协会等,它们都是基于在无重大过失时保护施救者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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