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晓光:为公益小额信贷正名
2014-01-26

康晓光:为公益小额信贷正名

时间:2014年01月26日 来源:和讯银行

  和讯银行消息 2013年10月15日,新时期金融扶贫论坛在北京召开,和讯网作为协办媒体对论坛进行全程图文报道。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反贫困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康晓光参加圆桌对话(三):新时期金融扶贫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康晓光在为公益小额信贷机构正名时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商业性贷款公司可以名正言顺地追逐利润,但不要用“小额”这两个字,防止混同“小额信贷”引起误解,可以直接叫“贷款公司”,它的社会责任不是其法定义务,它的社会责任是商业性公司,盈利就可以了,扶贫济困是他愿意承担就承担,不愿意承担有不承担。这类公司如果面对确认提供社会群众需要的产品,政府政策也要对这类行为进行优惠,所以我们建议还是应该有一个社会责任的评级制度,根据贷款公司各项业务获得评级的结果来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第二,建立“小额信贷许可证制度”,给真正从事小额信贷业务公司和社会组织发放小额信贷许可证,给予优惠政策,并进行有效监管,对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小额信贷许可证资格。

  第三,对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社会组织,这个机构是非营利组织,但以项目方式、业务方式来开展小额信贷业务,也可以申请许可证,也可以不申请,如果未达标也应该允许他开展小额信贷业务。

  附嘉宾发言实录:

  康晓光:感谢大会组织者给我们提供这样的机会,我这里代表三个人,还有冯利博士和程恩江博士给大家一起介绍我们研究的结论。我们选择的主题是以小额信贷促进社会公平,既是我们这本书的副标题,也是我们的愿望和主张。

  最近20、30年,逐渐形成了一个共识,利用金融工具来赢得自身的发展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但现代金融体系特别是主流金融体系嫌贫爱富的特征非常明显,穷人很难接近现代大银行。如何让金融服务不变成特权而是普惠服务,国际社会做了非常好的探索,最好的是尤努斯的探索,他开创的小额信贷模式,把金融服务给赤贫,社会最底层人手中非常有效的工具。所以,20多年前我开始接触小额信贷时,我脑子中的小额信贷就是一种服务穷人的金融工具,而且完全适合穷人的特点,又把银行的优势发挥了出来,所以,它是把金融的原理、工具和有效需求有效整合的天才性创造。

  最早90年代参与做一些小额信贷调研和推广时,那时候小额信贷还处于不合法的状态,但政府也没有阻止,不仅仅政府不阻止,很多地方政府特别是扶贫部门在中后期还开始大范围推广。进入21世纪之后,中央在金融改革中开始允许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但现在看小额贷款公司和我当初感受到的,这是其中工作的人共同的感受不太一样,也就是说挂着小额贷款公司牌子的企业基本不做扶贫,贷款额度也都很大,远远超过我们所认为的合理的,应有的小额贷款标准;他们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并不服务于低收入群体,也不把缓解贫困设定为自己企业逐步的目标。真正从事小额信贷业务,注册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公益性小额贷款公司,我们调查下来不到10家,他们与相对搞大额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相比也没有获得政策上的优惠。

  90年代刚开始发展风风火火的由工会组织发展的小额信贷项目实际实行的并不好,经历了由胜而衰的过程,所以90年代繁荣一时之后,2004年仅剩100家左右。我们看到,小额信贷合法化了,可以以合法的法人方式来存在和运行,在它合法化的同时,原来我们期望它扶贫的功能没有看到,那些挂着小额贷款公司牌子的企业并没有搞扶贫服务,搞扶贫的组织要么还是由公益组织运行,作为一种项目存在的状态,要么他也得不到任何特别的政策上的优惠,这是我们不满意的一点,可以把它归结为合法的商业贷款公司,商业性和公益主要不是看它的商业目的,合法的也做得很好,而搞小额信贷公司现在发展处境非常艰难,而且每况日下。至于原因大家已经很清楚。

  政策建议。

  政府应该用明确的政策信号,落实到位的行动来引导和支持小额信贷健康发展,要结束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不完全营利为目的的小额信贷的非法状态,当公益组织自身从事小额信贷业务时也要给它合理合法的身份,也要纳入政府监管的范围,也要纳入政策调整优惠对象行列中来,也要进行政策优惠,公益组织做的小额信贷也应该合法化,并且获得政策的优惠;要明确各类机构的身份、职责、资格以及权利,建立实施制度,确保各类机构各在其位、各司其职、各得其所,得安其分。

  正名,我们有三个建议:

  1、商业性贷款公司可以名正言顺地追逐利润,但不要用“小额”这两个字,防止混同“小额信贷”引起误解,就可以直接叫“贷款公司”,它的社会责任不是其法定义务,它的社会责任是商业性公司,盈利就可以了,扶贫济困是他愿意承担就承担,不愿意承担有不承担。这类公司如果面对确认提供社会群众需要的产品,政府政策也要对这类行为进行优惠,所以我们建议还是应该有一个社会责任的评级制度,根据贷款公司各项业务获得评级的结果来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2、建立“小额信贷许可证制度”,给真正从事小额信贷业务公司和社会组织发放小额信贷许可证,给予优惠政策,并进行有效监管,对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小额信贷许可证资格。

  3、对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社会组织,这个机构是非营利组织,但以项目方式、业务方式来开展小额信贷业务,也可以申请许可证,也可以不申请,如果未达标也应该允许他开展小额信贷业务。

  一个基本的想法是,现有小额贷款公司出现是积极的现象,而且对社会贡献非常大,对于打破金融垄断,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他们的贡献非常大,我们不是反对他们的出现,只是确认可以利用的金融已经非常稀少,好不容易有个家喻户晓,约定俗成的名字“小额贷款”,就没有必要给别人拿去张冠李戴,应该恢复它本来的面目,发挥应有的作用,作为缓解贫困,促进公平的金融工具。这种情况下,我们说的正名不是堵住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的路,而是真正发挥扶贫功能的小额贷款组织和项目发展空间和实实在在优惠。

  针对它的业务和业务功能确定获得政策优惠,即使你不是金融组织,仅仅是个公益组织,但你提供符合条件的金融服务,比如公益组织做的小额信贷服务项目也可以获得政策类优惠。相反,一个商业性组织要提供这样的服务也可以获得优惠,同时也可以纯粹地,我只专门做这件事,不做其他事情的组织,也都可以。这是我们一个基本的看法。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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