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耀:找寻公益“税”动力
2014-01-15
王振耀:找寻公益“税”动力

作者:马广志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4-01-15

    未来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新动力在哪里?近日,由中国公益研究院发布的《以法促善——中国慈善立法研究报告》(下称《报告》)指出,公益慈善事业的新动力在于税收改革。“税收是目前制约企业、个人捐赠,以及公益基金会进一步做大做强的核心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说。

  慈善税收体系初步成型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次对慈善捐赠税收减免做出了明确规定。

  伴随着中国社会组织的迅速发展和捐赠行为的日益普遍,在通过20年的补充和完善后,“中国的慈善税收法律体系已初步成型。”王振耀说,“只是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分散。”

  《报告》显示这个“初步成型”表现在六个方面。首先,法律与规范性文件共同规范税收优惠,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统一的税收优惠制度体系。目前,我国共有《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6部法律和其他15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条例。

  在此法律体系中,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最大。

  其次,企业捐赠税收优惠力度加大。2007年颁布、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旧法相比,新法有两个明显且意义重大的变化:一是提高了税收优惠幅度,扣除比例从3%和特殊情况下的1.5%、10%、100%变为一般情况下的12%和特殊情况下的100%。二是从“应纳税所得额”到“年度会计利润”基数的变化。

  第三,确立了企业背叛捐赠税收抵扣结转制度。2013年发布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了对慈善税收减免结转问题的规定。“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极大鼓励了企业捐赠行为。

  第四,个人捐赠部分情况下扣除比例可达100%。

  第五,股权捐赠政策从禁止变为允许。相比美国从1917年起,股权捐赠就成为税法保护的捐赠形式之一,我国晚了80多年。在各方的推动,尤其是在福耀玻璃集团董事长曹德旺的坚持和努力下(之前他希望捐出福耀玻璃60%的股份成立慈善基金会,却要缴纳5亿元的企业所得税),2009年,财政部颁布《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的通知》允许企业进行公益性股权捐赠。“至此,股权捐赠始合法化。”王振耀说。

  最后,个人捐赠税收抵扣程序得到简化。2005年,时任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的王振耀以个人名义向中华慈善总会捐了500元,“竟然走了两个多月,走了十道手续,我才拿到50元的税收抵扣。”王振耀说,“现在不一样了,一道手续马上就可以抵税。”

  税收减免范围有待扩大

  发展与问题总是相伴而生的,慈善税收政策也不例外。“虽然捐赠免税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整体而言,税收减免范围有待扩大,减免程序还需要简化。”王振耀说。

  王振耀表示,最大的问题就是到现在为止,股票等非现金捐赠还无法享受税收优惠。以河仁慈善基金会为例,2011年曹德旺向其捐赠了市值35.49亿元的福耀玻璃股票,但按照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河仁基金会需缴超过5亿元的企业所得税。虽然最后国税总局提出由河仁基金会在设立后5年内缴齐所有税款,但从2011年正式成立到今天,曹德旺仍然将面临如何抛售股权来缴纳税款的难题。“这显然并不利于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王振耀说。

  其次,慈善组织难以获得自身所得税优惠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这会造成两方面的危害:一是对于以整个社会福祉或少数群体的应有权利为目标的慈善组织而言,征收高额的税收会严重限制其运营;二,这些组织无法为捐赠人提供捐赠发票,那么捐赠人也无法在所得税缴纳过程中进行税前扣除,这对于慈善组织吸收社会捐赠来说极为不利。两相叠加,就限制了慈善组织的成长,从而影响整个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还有,《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规定,慈善组织的经营性收入无法获得税收减免。但在现实中,很多非营利性组织为了增加财源,进行了一些经营性活动或设立收费项目。“这无疑将导致慈善组织资产规模缩水,给其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影响。”王振耀说。

  对于慈善税收优惠存在的上述问题,《报告》建议,中国应该尽快建立股权等非货币捐赠税收优惠制度,包括将非货币捐赠不再视为销售、减免股权捐赠过程中的流转税和手续费、减免自产商品捐赠过程中的流转税等。“这是国际经验。”“要鼓励社会捐赠,中国就应尽快建立起股权捐赠的免税制度。”王振耀说。

  其次,对慈善组织目的相关经营性活动的收入,《报告》认为应尽快予以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免税待遇,对目的无关经营性活动正常纳税。“结合我国的情况,恐怕得需要能不能明确界定非营利组织的目的及其无关的经营性收入征收。”王振耀表示。

  再次,《报告》建议立法尽快将政府采购及慈善组织经营所得等纳入到慈善组织免税范围。如前所述,在目前的税法框架下,公益组织为保值增值进行投资活动取得的收入均被视作营利性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利于慈善组织的发展。

  此外,《报告》还建议尽快落实和放开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抵扣结转制度及细则,扩大免税主体和覆盖范围,降低申请免税资格的限制。在实际操作中没有相关的执行规程,《报告》认为“捐赠可结转一直形同虚设”。立法部门还应尽早制定慈善税收专门法律。

  《报告》认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包括股权捐赠、房产捐赠等新兴的捐赠形式都将成为中国大额捐赠的主流。“因此,社会捐赠能否大幅度增长的最大动力就在于慈善税收法律能否出现革命性的变化。否则,我国的慈善事业仍然难以实现飞跃式发展。”王振耀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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