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施《监督法》的几点思考
2006-09-22

  王俊秀(博客网总编)

  今天来了好多的朋友、老师、熟人,都是政法系的代表,田老师都是原来大学时候的老师,十几年来我在旁门外道互联网业、IT业,今天谈的话题和社会监督有非常大的关系,我们今天特意请到蔡定剑老师给我们做一个主题的演讲,之后会有一些专题的发言,我们也初步做了一个顺序。至于背景请副总编郭明虎给我们讲一下会议的背景。

  郭明虎(博客网副总编)

  欢迎各位!

  这次讨论的主题是“《监督法》与监督”,这部法律颁布在社会各界尤其是在法制环境建设反响非常热烈,我们想用监督与监督法进行专题研讨,非常有必要。

  通读了几遍《监督法》,体会到这是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因为它系统地提出了对政府行为、执法状况、行政法规、司法公正以及对官员个人品行的监督。确定了各级人大相应的处置权力——而以前,仅仅由中共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执行了其中一小部分职责。

  一个政府是根据广大纳税人的公共服务需要而建立、靠纳税人提供的钱财而维持的,政府存在的唯一正当理由就是为社会提供合格的公共产品。所以,对政府及政府官员的监督,广义上应该由全体人民群众来实行;仅仅从操作层面上产生对议会或(我国)人大常委的监督委托。若要监督充分有效,则必须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1、人大代表必须充分代表民意、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而选举产生;

  2、各级人大常委由代表民意的代表进行仔细比较甄别并通过真正的选举而产生;而那些科学家、歌唱家、“劳动模范”、运动健将等等只是他们那个领域里的标志性人物,是否能够代表民意、是否有监督政府的执著精神,是根本靠不住的。

  3、人大各级常委的专门委员会专业知识足够或有强大的专业咨询组织支撑;

  4、在中国,还有一个特定的课题,那就是人大常委各专门委员会的实际监督权力应由法定、无条件的而不应该是“给予”或有条件的。

  现实情况是,中国在上述无论哪一点上都存在着严重不足,这就不能不影响到监督的深度、广度与力度,而监督深度、广度与力度的缺乏又与相当普遍的腐败滥权现象、与司法严重不公正的状况形成了一个鲜明的对照。在相当大的范围内,人民监督甚至被演变成为监督人民,这是社会角色的根本错位。

  人民的意志表达不应人为地设置,不能理解成为每5年在选举人大代表的时候才能表达一次,而是可以随时随意地表达,这就是社会舆论——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便是舆论监督。

  就连美国这种法制体系相当健全发达的国家,舆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都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很难想象在中国这个长期以来法制不健全、行政权力极其强大,立法与监督机构长期弱化的国度,程序监督可以取代舆论监督而独自发挥有效的监督职能;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之所以腐败滥权以及司法不公正现象如此严重,正是因为程序以及舆论监督、尤其是后者被弱化窒息所造成的;如果监督的声音受到了广泛压制,能够想象监督本身不是有气无力的么?

  执政党历来宣称自己有“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三大优良传统。反腐败、群众监督等等,口号与执行力度及其效果应该一致、密切联系群众应该从体制上得以体现、自我批评不能取代批评。一个没有批评的社会是不和谐的,批评受到压抑的社会是病态的。

  《监督法》的出台是件好事。但是,如无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作铺垫,再好的法律条文也只能停留在宣传而不能深化到可以有效操作的层面。在宣传推广《监督法》的同时,宣传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件更为重要的事情。显而易见的是:缺乏民主的法制是不可能实现法治的。

  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 所长)

  非常感谢博客中国有这样一个研讨。跟中国知名的历史学者在媒体上的对话,我主要是介绍一点情况,我原来都是在主席台上看到张思之老师,这次离得这么近,非常荣幸与高兴见到张大律师,非常好的机会,表示感谢。没谈这个话的时候我推托了很多次,我作为原来立法者,我没想到监督法引起社会这么大的反响和关注,除了搞人大制度研究学者以外,而且还有这么多律师关注,这是超出我的想象的,我不知道怎么说这个话题。在过去很多年,大家对它有很多的期望,有时候不忍心批评它,我处于非常矛盾的心态。我上午一直翻过去立法的资料,我客观介绍一下这个过程。这样也许会让大家了解《监督法》,我对《监督法》的期望和社会对《监督法》的期望。我眼中不是特别满意的《监督法》出来了,我们怎么能够充分利用它做事。我们不要期望很完美的制度,但是我们在制度下利用现有的制度做事这恐怕是我们目前的选择。

  《监督法》媒体上有很多的报道,正面的宣传也是必要的,但是赋予太政治化的期望,发表的文章用笔名的方式发表的,有很多的优点和优势,为了宣传的需要,南方周末发表的“《监督法》给我们带来一点什么?”,最近媒体采访我,我也很少接受采访。

  《监督法》是1990年正式提出来的,我非常清楚,当时是正好是八九以后,江泽民调到中央工作,在十三届六中全会上有一个讲话,我没有看到,当时是内部传达的。当时传达给我们的江泽民到中央工作就讲到人大工作,其中讲到两个问题,第一,总结人大四十年的经验教训,第二加强人大监督,制定《监督法》。他讲出人大两个重要的意识,当时他刚来中央工作,肯定讲方方面面的问题,像这样的建议,根据我在机关工作的经验,有关机关起草了稿子之后,拿到大会讲的,这样的建议也是当时全国人大两个很重要的问题。人大委员会要做一个人大紧急会议考虑八九的问题,所以提出来总结人大四十年的经验教训,加强人大的监督,制定《监督法》,讲了这个话之后,要落实江总书记的讲话的精神,专门搞了两个专题组,我当时在人大四十年的经验教训组,专门人力做课题研究,我在研究室待了十几年,很少有这么大的课题做研究。

  因为当时《监督法》没有框框,就是为了加强人大工作的需要,为了监督宪法实施,当时《监督法》这个稿子很好,站得比较高,评价比较到位。采访前研究室副主任是比较理想化的,理想化的东西,人大工作者和社会对人大的期望,我介绍一下内容,我们可以比较一下,看看与目前《监督法》的异同在什么地方。

  当时监督法有这样几条,一是规定了监督宪法的实施,明确规定监督宪法的实施,当时提出两个方案,在全国人大下面设立一个宪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的问题也是新的问题,因为在82年宪法起草的时候我们国家要不要设立宪法委员会,82年修宪没有采纳这个意见,这时候又重新提出来,包括在十三大报告起草的时候也提出这个问题,当时给中央提这个意见,当时也没有采纳,关于宪法监督委员会的问题,赵紫阳听到汇报之后,这个问题有待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解决。所以,监督法又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全国人大法工委工作的性质,明确提出来宪法的内容、机构、程序的问题,这是当时重要的背景。

  第二个内容,这是人大常委会的一个监督法,监督法规范人民代表大会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稿没有管地方,人大除了宪法监督以外,就有一个工作报告,面临什么问题呢,工作报告是什么样的性质呢?在我们国家没有问题,报告肯定会通过,但是如果不通过怎么办?工作报告是什么样的性质问题,我们国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国家,是选举产生的,政府对人大负有工作责任,当时考虑我们的制度,到底是什么样性质的国家,工作报告没有通过,性质上属于人大对政府的工作不信任,我们没有采取只有倒戈的办法,这是我们立法中常常做的,授权常委会再听一次,听了以后,如果常委会再不通过的话,政府应该辞职,宪法有这样的规定。从现在来看,也是比较超前的,政府工作报告规定有这样一个情况。

  还规定了专题工作报告,人大开会的时间比较短,不可能有时间做一些比较细的工作,特别是某个代表团的某个政府工作部门某些工作不满意的情况下怎么办?当时规定一个制度,在人代会期间听专题工作报告,专门委员会做专业工作报告,这个制度当时也是很超前的,专题工作报告规定主席团三人以上、代表团四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政府做专题工作报告,有一点质询的性质,这是很重要的制度。

  第三个重要的制度,对一府两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报告,要报告工作,人大有一个职权,属于重大事项决定权,长期以来人大工作者针对重大事项决定权没有决定,所以很难操作,我们国家的权利转移的方式,过去是党领导一切,改革开放以后,党政共掌权利;党决定,政府执行,权力的转移到党到政府,人大属于后来者。转移的过程就存在着重大事项的决定,我们过去党政联合发文,现在很多重大事项也不到人大决定,人大工作者长期以来要求解决法律上的问题,对重大事项做一个界定,当时监督法草案做了界定,政治体制改革、国家联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重大突发事件、国家重要外交活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等,总有一个说法,列了若干项,这个事情应该到人大报告,这个制度为了解决人大常委重大事项决定权不到位的制度安排。

  第四,审查国家计划和预算的内容,也有比较细比较程序化的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财政预算的权力,计划的批准、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二个权利是,计划、预算情况的执行报告,包括后来出审计报告。第三个权利是,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的重大的调整和变更,必须交人大常委会报告,但是过去通常的情况下,这些东西一般是不报告的,好的地方跟人大打一个招呼。当时把草案计划预算拿来报告,有一个具体的东西,大概有十来项,人大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年度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年度计划的综合平衡,还是计划经济的体制,固定资产的投资和投资的比例,农业、教育、科技、文化、能源、交通重要部门的投入规模,信贷的规模、预算的总规模、基本建设的总支出,举债和行政管理支出,还有预备会的支出,使得人大审查计划和预算有比较可操作性的规定。这是当时制度比较重要的安排。

  第五,关于撤职和弹劾的问题,特别是规定弹劾。人大对国家机构的权力很重要,我们国家人大是国家权利机构,和西方国家不一样,因为我们从法律上规定了一府两院的人事权的任免的权力,一府两院的领导由人大选举产生。法律上安排,一般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的正职和副职,两院的正职由选举产生,下面这些城市由人大决定任命的,这个权力在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他的权利就有罢免他的程序,人大常委会在代表大会的闭会期间有权力决定个别任免,政府部长的撤职得人大常委会进行,这是两个选择。

  当时监督法做了比较大的草案,邓小平在80年搞党和国家政治改革,提出建立选举、控告、弹劾、弃职、罢免制度,我们要搞一个弹劾制度,因为邓小平说搞了弹劾,弹劾和罢免两个制度都是对没有负责任的政府官员弃职的手段。部长撤职、弹劾制度和罢免的制度不一样,有选举的权利就有罢免的权利。对不是你选举的官员从第三者的角度罢免他,这叫弹劾。在古代国外,检察院弹劾国民大会选举的官员只能是一个检察机构,任命的官员是皇帝任命的,但是我可以弹劾你,从监督的角度弹劾你,我们的制度里边没有这个,只有撤职和罢免,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它是可以撤职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官员,一年开一次代表大会,如果平常不开会,选举产生的官员,比如在省里面的正职省长有问题怎么办,由常委会治理、罢免。

  第六,藐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罪。如果不协助人大与藐视法庭一样,藐视人民代表大会罪。这是修改的条款。我介绍一下当时《监督法》的框架是非常理想化的,非常超前的监督法,当时是为了回答社会的期望,人大工作者的期望。这个监督法我个人一直比较看好,可能我陷得太深了,我老停留在过去阶段,理想的《监督法》没有了,对现在这样一个监督法,大家如果知道这个背景,挺好的。

  这个《监督法》大家比较一下就知道区别,原来那个《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监督法,这个监督法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这个监督法仅限与常委会、代表大会监督。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大的转变?《监督法》出来之后,90年之后《监督法》没有正式提到台面,人大常委会的会内研究,没有给中央报,这是中国人大自己的法律。在96年、99年两次内部层次启动这个程序,修改这个稿子,每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开会的时候都有不少代表提这个意见,要求制定《监督法》,总有一个交代,曾经起动过两次,每起动一次就往后面缩回一点,政府工作报告通不过就辞职,恐怕不能这么定,政府太厉害了,每启动一次稿子就缩水了。正式审议在02年李鹏委员长离任之前,这两件事比较来说,留下历史痕迹的事,一是《监督法》要审议,《民法典》要制定。大概不到一年的时间就注重这两件法律的实行。《民法典》不是物权法,十个法的民法典,把现有的法律凑在一块,物权法、侵犯法等。在02年审议把《监督法》要审议,那时候的审议我还是管立法,其中很重要的职责就是给领导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或者是重要的法律预案提交委员长会议的时候,给领导或者给委员长提意见,非常简要介绍这个法的特点和必要性是什么,有什么新的东西。

  我记得当时找我的时候我提了几点意见,有90%的条款是现有法律中的条款,大概5%的条款是新的条款,但是是没有太有实用的条款,有5%的条款不是重要的条款。当时这个法律提交审议之后,争论很大,之所以争论很大,反馈意见很多,特别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批评得很厉害。常委会主任知道其他的常务委员审议的时候不太清楚这个法是什么意思,因为人大常委会主任在地方人大知道哪些事情规定哪些事情没有规定,是能做不能做的问题,特别是十几年地方人大监督方式没有得到规定,包括个人监督的问题,包括述职评议和代表评议的问题,这是地方人大十多年创造的制度。

  述职评议就是说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官员,主要是部长一级和厅局长一级,最高一级到副市长一级到人大做述职报告,搞得厉害的地方,要给你评分,打分有的打得很低,搞得很尴尬,评分很低的话,组织部门是不是要免职?有这样的争论,这是很厉害的。代表评议,由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小组或者人大组织对政府或者司法部门工作进行评议,这些东西是地方人大创造的,当时稿子删得差不多,宪法委员会已经没有了,重大事项决定没有了,地方人大创造的制度要不要规定?已经差不多没有了。到现在这个稿子,为了避免争论的问题,我就不规定了,我就只规定常委会,所以这是很大指导思想的转变。《监督法》把现有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加以集中化,有一些地方加以程序化,这个制度就包括工作报告制度,常委会没有权利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这些年来有一个制度,常务会上可以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题工作报告,听了之后怎么办呢?我们可以把大家的意见集中起来,给政府有关部门反馈,你们应该改进。再一个就是审查批准决算和国民经济计划发展情况的报告。第三个制度是关于执法检查的制度,执法检查的制度是关于法律所规定,92年人大常委会起草关于执法检查的若干规定,这个规定没有超出执法检查的若干规定。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大家感觉到是新的,但是一直这样做,法规必要审查,中国人大制度写得很多了,怎么改变,原来是联络局在做,后来是秘书局在做,后来法工室也在做。我要提醒大家大家注意的是,法规必要审查不是文献审查,这是两个东西,这里面的制度是有区别的。媒体是有区分的,文献审查的制度已经建立了,其他的就是询问和特定会议调查的制度,这些制度的安排没有超过我们的议事规则,法律大概是这样的情况,大家可以比较。

  之所以过去比较关注《监督法》,不是考虑政治,而是从立法制度的角度批评它,为什么批评它?任何一个法律的制定需要有一个调整对象,特定的调整对象法律没有位置,《监督法》调整对象是人大,把人大的职权实施起来,法律应该解决两个问题,我们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法赋予它的权力不够,这是一个要解决的问题,如果不是这个问题,组织法对人大赋予的权利是充分的,人大职权是充分的,没有说赋予新的职权,不是这个角色。

  另外一个角色现有法律已经有这个职权,我有程序,实施不了,不好操作,所以我要立法解决程序问题。搞人大立法制度的学者观点来讲,找西方国家监督法找不到的,因为国外没有这样的法,议事规则就解决了,议会法和宪法解决职权的问题,议事规则解决程序问题,我们也有宪法、组织法和两院议事规则没有解决程序问题,议事规则解决不了程序问题,也不好在《监督法》解决,涉及到的问题是政治问题。《监督法》的力度就是这样考虑的,要么夭折要么就没有内容,不像现在的《监督法》弄了具体工作的制度,该要回答的程序没有回答,比如质询怎么办,质询调查出来的问题怎么办,都涉及到后面的法律责任,是不是应该罢免和撤职?以前的议事规则没有回答这个问题,我不是跟大家说消气的话,还是有很多的事情,制度层面归大人大监督应该公开,这是一个好的制度。第二,预算监督就是程序化了,比如预算审查应该审查提交哪些东西,有一个比较具体的规定。人大的工作别搞那么多监督,牵牛鼻子的监督就是预算审查,管钱袋子的事情,这方面有一些进步。法规审查时有很多的事情要做,我们是不是可以用这个制度提一些问题,我们可以引用监督法提出法律审查的制度,是不是能够行动起来。

  吴观乐(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柳沈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专利代理人):

  这次《监督法》通过了,不管怎么样,全国人大各级常委会依法监督权有了保障,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步伐向前迈了一步。蔡教授讲的内容涉及各方面,讲得比较多,我认为人大里主要对人事的监督权和财政的监督权。在一定的程度上人事监督略高过人事的任免权,不光是监督。各级行政机关的头都是各级人大选举的,包括一些行政长官,包括海淀的副区长,补选的话,也要经过常委会通过,我们认为任免权应该在里面。这两件实行在所有监督里面,这两件事情是最重要的。

  把这两个监督怎么实施起来,是很值得研究的。我自己作为海淀区十三届的人大代表,我们现在有18个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是我们选出来的,看他能不能代表海淀区的人大代表办事,我们就成立一个旁听或者列席常委会议,我们能听做记录,根据这三年的实践来看,海淀区人大比各个区比较好一点,在总结海淀人大现象。我体会到海淀区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人事任免权、人事监督权和财政监督权上起了一定作用,海淀区政府把海淀图书馆盖了楼卖掉,下放下去,结果人大知道了,就表示坚决反对,海淀图书馆就等于把钱分掉了,就租出去了。

  去年一个副区长要辞职,主要想搞银行之类的东西赚钱去,我们知道辞职的消息,一些常委反映情况,提出我们的呼吁,当时提出来,我们不能同意他辞职,只能是罢免。因为他辜负了代表三百万海淀人的海淀区人大代表选举的希望,因为身体不好辞职可以,因为工作调动需要辞职可以,自己为了赚钱,是不能的,只能撤销,这样之后辞职报告就没有通过。至少能反映出这样的作为。

  另外,海淀区人大代表议事比较强,在选举北京市人大代表,其他区的代表旧照着话做就完了,海淀区代表不听这一套,主席团有一个推荐的代表,在第十届选了10%,到了第十一届就是20%人民代表选上去的,上一届又有一点问题又掉下来了。由于我们没有思想准备,没有想到控制了一下,又往下掉了。

  北京市人大报道就是这几个代表参加了,发挥了其中的作用,他们成为北京市人大代表的骨干力量,海淀区人大代表比较重视《监督法》赋予的监督权,不得不指出人事任免权、监督权和财政监督权的行使上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急需完善。副区长在十二届补选,到常委会通过的时候,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委员不投他的票,但是最终还是通过了,因为大家提出了一些问题,当时被通过了,下一次大会选举还是被选上了。第一次没有通过,第二次又通过,但是通过了之后,过了一两个月,就给“双规”了。

  在今年年初全体人大大会上我们就针对这个问题,要求区人大很好总结一下经验教训,说应该怎样进行人事任免。

  现在有不少的高级干部由于经济问题,利用职权收贿,挪用公款,这些问题没有监督,都跑掉了。还有好多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利用银行贷款变成他自己的收入。人事监督和财政监督还是相当不力,应该加强,如何行使人大常委会的人事监督权和财政监督权,需要认真加以研究。目前的问题需要解决这样几个问题,怎样正确处理党对人大的领导关系?我认为党对人大的领导,应该在方针政策上把关和引导,不能包办代替人大行使职权,我定了人你就必须选上,这是不对的。这是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任命前进行考核和调查,人大应该参与进去。

  第三,财政监督,能不能把事后的监督、事后的审计提前,改为同步审计?这些问题还是值得研究的。监督法出来是好的,我认为这次问题的解决,仅仅靠《监督法》不够,能够坚持依法办事的人大代表和成员,各级人大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成员,各级人大代表要增强依照宪法行使国家权力的意识,增强为人民当家理财的意识,增强全民依法监督的意识,必将促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我们还要一批法律工作者关心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设,我认为从理论上、从法理上、从实践上,法律工作者参与人大的选举和竞选,从实践上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尤其是今年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期间,人民迅速重视手中的权利,选举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人大代表。推进一步还要花费好多的力量,按照10%、20%比例,呈螺旋上升的趋势,需要有一批人孜孜不倦无怨无悔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而奋斗。

  卫爱民(海淀区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非常感谢王总、郭总的邀请,今天能有机会看到诸多的专家和学者以及我所敬仰一些人物,我非常珍惜今天的机会,由于时间问题,没有来得及准备发言稿,今天是一个即席发言。

  我刚才想,海淀区人大今天来了三位代表,我自己是本届人大代表,我确实为海淀区有这么多可敬可爱的代表感到无比欣慰。我给大家浅谈一下海淀人大现象的问题。

  正如蔡教授所言,海淀区人大现象最近几年已经引起北京市关注或者在全国媒体的关注,我本人也参加了海淀区两年多的政治建设。我个人有几个体会,海淀区人大现象北京市一样,有个人大研究所,他们做了一些总结。北京海淀区人大现象究竟是什么?我有一个感觉,它最重要的特征就是这个区的人们有很好的参政意识、区人大代表有很好的参政意识。这应当是海淀人大的基础和最突出的表现,具体的做法有这样几个。

  第一,以前海淀区在北京市没有专职委员,现在海淀区人大常委会有专职委员,专职委员驻会。我在昨天参加海淀区人大的论坛,在这个论坛上我讲了一句好听的话,这一届人大行将终止的时候,我对你们这些常委有一些惜别之情,常委干得是很不错的,每一次发言每一次调研有比较好的精力投入和法律方面的准备。

  第二,海淀代表大会开起来很好看,也发挥一个作用。我们有一个大会发言,北京市原来大会有发言,后来没有了,海淀区有大会发言的。具体形式是,一个团出一个代表,前两年公推我做发言,去年没有推我,怎么办呢?我自己报名,自己报名也可以,基本上能满足。我的发言没有遇到行政审查,我想说什么,我基本上能说什么,这个气氛比较好。昨天我给领导们讲了一句话,水有多深,船有多大,容有多大,事业有多大,没有这点容量,事业没什么希望。

  第三,在大会上对社会热点问题有一些专题讨论,比如大家所关注的教育问题、交通问题。代表小组的活动,十几个代表小组,我们有一个代表小组我们的头今天来了,我们两个成员今天也来了,代表小组参加主要活动对人大常委会考勤着、监督着。每次开常委会可以参加,这个常委会有21个常委谁没来,谁发言多长时间,还有每个常委这一届发了几次言,说什么内容、谁说得最好,都有一个评价,每年要给常委下一个评语。

  海淀专职常委每次开会大加赞扬,为什么?我从人大常委会法定职责和履行现状考虑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的地方,我们的代表是业余的,神圣的职责和业余的工作是否相适应,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和兼职的是不是相适应,不言而喻。我一直在呼吁大力推行常委专职化,适当的时候大力推行,这是完善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又一个制度,如果这些代表和常委还是这种状态的话,谈变谈何容易?在现在的机制下,在这种状况下如何发挥监督作用?

  我是财经委委员,每次参加会我必到,像我们区里面专职就两位,一个财政预算决算编制是一个班子,财政的执行又是一个局,有那么多人编这个计划,我们只有几个人,第一反映人数问题,编制问题,编委不给,人大就这么多编制,全国都一样,要想监督问题第一个人必须到位。第二,人员组成问题,现在实事求是地讲,能看得清楚人大财政预算报告的人究竟有多少?我没统计。但是我当了代表之后,取得一些同志们表扬,学得不慢,看得一知半解。第三,监督权如何行使?监督法我还没有很好的研究,我认为人大没有决定权的监督是不完整的监督,财经这一块考虑问题首先要考虑决定权的问题,决定权是至关重要的,做预算的时候本来不科学,监督的实效是什么?想发挥监督权必须从决定权开始。第四,执行权问题。人大常委会要发挥好监督权,知情权至关重要,一是方方面面政策的法规。

  如何发挥好监督权的问题?第一个问题要解决从人员编制问题,第二从执行权解决监督必须执行。我再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海淀区从去年年底已经把财政网和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对接,据我了解,在北京市是做在前头的。第三,扩大机构的问题。

  郭明虎:

  博客中国将对海淀人大现象做专题的访谈,近期有所安排。

  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博士  海淀区人大代表):

  我很高兴三个代表都来了,我发言的题目是:《从直接性选举,促进人大监督》

  前不久我们三个人去了打工子弟学校,把海淀区作为试点优先,先期取缔海淀打工子弟学校,名义说都转到公立学校,实际上很多都没有转出去,我们开始干预,把材料发给人大常委会,同时做调查,这事情最后的结果是比较好的,暂停取缔。主要的压力来自于媒体,至少海淀人大参与了,而且很积极参与了。

  在9月4号那一天,海淀人大主任会议把教委主任叫过来,表示积极的结果,我们这些代表已经联络好大批代表,我们问教委,知道这样的社会矛盾吗?肯定要依法监督的,这是最近做的一件小小的事情。暂停取缔是我们共同努力的结果,至少我们努力了。过去这三天我们还是做了很多的事情,包括副区长辞职的事情,选一些常委的事情,我很骄傲,我有时候很感动,海淀有这么一批代表,尤其有一批老代表,那么热心做事情。我们这18个人直接竞争性选举上来的。

  代表应该是什么样的人才?北京市人大代表积极参与公益性事业的代表往往就是民选上来的代表,这是今天讨论的主题,选举对于人大监督太重要了,只有通过选举把这样一批人选出来,包括所有的公共职位和官员应该为人民服务,是人民的公仆,理论上是这样的。在那个位置上以热心公益为实现人生价值目标的人,那样的人在那个位置上才能实现目标,通过暗箱操作在那个位置上,怎么可能成为人民公仆呢?怎么才能实现让有公益心的人到那个位置上,需要直接选举。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社会不缺乏这样的人,问题是有没有这样的制度让这样的人在那个位置上。我进了海淀人大的时候我非常欣慰,比我想象得好,已经有人进去了,已经做了很多年的努力,我现在的目标这样的努力能不能发扬光大。作为个人能不能当选是次要的,最主要的是有很多人参选,海淀人大有一百以上的代表都是真正热心公益的人,海淀整个就改变了,政府还敢乱来吗,海淀政府还是比较好的,至少有一些违法的事情,乱七八糟的事情还是能够监督的。11月份马上就要选举了,我特别希望大家都应该去选,我愿意给予支持。以公益事业、以为人民服务作为人生价值目标的人都应该积极参选,参与其中,你会发现是有机会的,比我预想的乐观,在海淀人大多少能做一点事情,人越多,做的事情越多。

  肖太福(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
  标题:论人大监督权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我国宪法、代表法和其他相关宪法性法律,对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级人大代表如何行使权力做了相应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立以来,尤其是1982年宪法实施以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和优越性性得到日益体现,人大代表的地位日益提高。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权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各级人大代表在实践中积累了行使监督权的许多经验。但是,总体看来,人大的监督权尚未发挥完全的、应有的作用,与我国人民对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期望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充分、正确的行使人大监督权是我国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人大监督法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已经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但至今未能出台,有待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继续努力。本文仅就人大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作一探讨,提出相应的建议,供十届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参考。

  一、 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基本原则

  人大监督权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实施职权行为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所从事的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宪法和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全面实施的一项权力。

  人大监督权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大监督权的对象是政府、法院、检察院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实施职权行为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所从事的活动,人大监督权的目标和宗旨是宪法和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全面实施。

  为了充分正确地行使人大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确实总结实践中积累的监督工作经验,遵守宪法和代表法确立的监督工作体制,既不能失职,也不能越权,更不能侵犯公民和法人团体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为此,行使人大监督权,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原则。维护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项基本职责,也是一项重要义务。维护公民基本权利,是人大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人大监督既要防范政府、法院、检察院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实施职权行为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要防范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所从事的活动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尤其是要防范宪法明确规定的而又尚没有部门法具体依据的公民基本权利。

  二、依法监督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行为不是任意性的,必须严格依照宪法、代表法和其他相关宪法性法律以及将要制定的监督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

  三、集体行使职权原则。我国地域辽阔,人口数量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虽有将近三千名代表,可大部分代表又是兼职的业余代表,在这种情况下,个体的分散的独立的监督行不通,个体监督既支付不起成本,也难以独立承担起政治责任。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行使人大监督权,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即使是代表个体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发现的违背宪法和法律的问题,也要通过所属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组织程序寻求解决途径,纠正违宪和违法现象。

  四、不包办代替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行使人大监督权,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确立的权限分工进行,不可越俎代庖,不得干扰、包办代替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就是监督,只能化监督为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更好地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要求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制止违宪行为和违法行为。

  二、 人大监督权的内容

  人大监督权的范围非常宽泛,一切违宪现象和违法现象均在其监督之列,一切违宪行为和违法行为都必须得到纠正和制止。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人大监督权的内容主要由四类。

  一、 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制定规范性文件。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各级政

  府、法院、检察院均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这里的政府包括国务所属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各级政府所属的各部门和机构。政府、法院、检察院制定的各项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均必须接受监督,接受合宪性审查,确保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不与宪法相抵触,确保各项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不与法律相抵触。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和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法律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法律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撤销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违背宪法、法律的法规;全国人大常委有权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与法律不符的司法解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由撤销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法规和决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地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二、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人大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监督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公正司法。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相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审议议案、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央军事委员会工作报告、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决算报告、政府部门专题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和检察院工作报告进行整体监督,通过询问、质询、执法检查、特定问题调查、视察、接受申诉进行具体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整体监督和具体监督中及时发现、制止违宪问题和违法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缺宪法和法律得到贯彻实施。

  三、监督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法人行为。在我国实践中,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制定规章制度和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存在大量违宪现象和违法现象,尤其是象教育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这样的权益保障法律无法完全实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调查研究、执法检查和视察工作,接受申诉,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危险性违和违法行为。

  四、监督公民的个人行为。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律意识总体上不强,公民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不仅不积极维护自身的宪法权利,而且有意无意中经常侵犯其他公民的宪法权利,如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有的公民也不积极履行宪法义务,如不维护国旗、国会的尊严,不履行服兵役和纳税义务。对于公民的违宪行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业要及时监督并通过法定途径予以制止。

  三、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形式

  人大行使建监督权的形式,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行使监督权力开展监督工作的具体方式。总结我国人大监督工作的经验,人大行使监督权可以有八种方式。

  一、 审议、提出和通过议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和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议案提出后经由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建由专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代表团、代表小组审议,条件成熟后交付表决通过。议案总是针对贯彻宪法和法律、修改宪法和制定法律、界定法律界限、全面制止违宪行为和违法行为而提出的,所以,审议、提出和通过议案本身就是一种最重要的法律监督形式。

  二、 听取、审议和批准工作报告。各级人大听取和审议的工作报告包括人

  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政府部门专题工作报告、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人大代表对报告满意就投赞成票,不满意就投反对票,赞成票不够半数就同不过,得不到人大的批准。人大不批准报告单位的报告,就是对报告单位工作的不满意,实质上构成了对报告单位的不信任案,报告单位因此不仅要整改,定期之后再做报告,而且报告单位的领导团体和主要负责人员要引咎辞职。2001年沈阳市人大没有通过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度工作报告就是很好的例证,标志着人大代表意识的觉醒和民主的进步。

  三、 进行询问。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各级人大审议有关议案时,人大代表队不明确的情况和具体疑问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场回答询问,派工作人员提供书面答复的,必须由有关负责人签署。

  四、 提出质询。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及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秩序南是针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和人民的不满意而提出的。提出质询案是一种比较激烈的工作监督形式。

  五、 执法检查。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执法检查,检查重要的专项法律实施情况。各级人大要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组织执法检查组,督促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提交本级人大审议,有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六、组织特别问题调查。我国有关国家机关尤其是执法机关存在的问题不少,执法不当、违法行政、司法不公、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想象是又发生,人民对许多干部中存在的贪污、渎职、滥用权力、玩忽职守、打击报复行为非常不满意。对于人民严重不满、影响极大、后果严重的违法问题,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通过调查核实作出让人民满意的处理结果。合肥市人大对此作了先例,成立过特别调查委员会进行专项调查。

  七、视察工作。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组织人大代表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集中统一的视察,人大代表也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分散视察。人民代表可以在视察中及时发现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存在的问题,了解人民的心声和愿望,便于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便于更好地履行代表职务。

  八、接受法人和公民的申诉。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单靠各级人大的日常监督工作,并不能发现所有的违法问题。因此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要确立代表接待日,配备精干力量做好信访工作,使法人团体和公民能够便利地向各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申诉,及时地反映问题。法人团体和公民遇到司法无法解决的问题,遇到宪法保障的权利受到侵害的问题,有权逐级申诉。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与法人和公民提出的申诉必须及时做出处理,以确保公民基本权利得到实现,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贯彻实施。

  四、人大行使监督权的程序

  人大行使监督权的程序,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行使监督权力开展监督工作的具体方法和步骤。我国人大行使监督权要遵循集体性质权原则,人大代表的监督权是通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具体组织活动实现的。

  人大代表提出一般议案需要以一个代表团的名义或30名以上人大代表联名进行,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需要由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议案向主席团提交,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将议案列入本人民代表大会议程。一般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修改案需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以便接受审查。

  国务院、最高人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必须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主席团,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乡级主席团必须及时将报告印送参会代表,确保参会代表有足够的时间阅读报告和交流体会。报告机关应当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修改报告或向大会作补充报告,各级代表大会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告违被批准的,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大会决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听取之前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机关和相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人大代表审议国家机关有关议案或工作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应派人到会听取意见,接受询问,回答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国务院及其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名以上联名,可以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有利害关系的代表和委员应当实行回避。质询案提出以后,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是否要求受质询的机关给与答复,包括答复的范围和方式。可以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代表团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大会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灰会议决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业由全体一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遇有重大违法事项,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时,与调查有利害关系的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实行回避,不参加调查委员和工作。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做出相应的决议。

  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和视察工作,由各级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统一安排。人大代表也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工作。有关国家机关和相关单位应当配合人大代表进行的执法检查和视察工作,提供材料,汇报情况。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均应接受法人和公民的申诉,人大代表决受申诉后,应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帮助公民和法人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纠正违宪行为和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人大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和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力,加强和完善人大监督工作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措施。如果将来国家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进行专门的违宪审查工作,人大监督权的实施将更有保障。

  (肖太福,男,1966年生,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蔡定剑:

  上次修改选举法的时候,程序修改了,如果初候选人多于正式候选人的话,可以要求预选,这是上次修改选举法的时候增加了一个程序。不是说一定,如果大家认为有意见,可以要求进行预选。

  许志永:

  多数意见不一致可以进行预选。

  蔡定剑:

  原来没有预选的程序,上次很重要的程序就是把预选加进去了。如果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法律程序可以预选。

  卫爱民

  现在提法不是竞选,提法还是参选,还是积极参选。

  许志永:

  不让提竞选可以提竞争性选举。

  肖太福:

  我们国家这些法律,归到一点最民主的法律表现就是公民在提名之前,每十位公民合起来可以共同提名一名人大代表候选人,这是法律的民主性根本表现。这一条要用好了,中国的民主就有希望了。

  周泽:

  我们提名一个人,提王俊秀,为什么选他,他有没有想为我们服务,如果他没有想为我们服务,侵害他的权利,涉及到公民被选举权的权利,首先有一个参选的权利,参加权利,有一个竞争的问题和竞选权利的问题,这么多参选的人,在竞争过程中,有权利的选举叫侯选的权利,选上有当选的权利,当选之后有任职的权利,也有辞职的权利。这个人不干让,想辞职,这个人有没有辞职的权利,不愿意干了,就辞掉走有人就完了。关键公民被选举权一直没有得到落实,理论上被选举权没有得到关注,被选举权被选举为国家机关及其国家机关工作的权利,没有选上我,我就没有这样的权利。被选举权就是参选、竞选、候选一系列的权利,我们通过各样各种的方式,如果采取任何的宣传行为你是破坏社会安定,非法的选举等等,关键在于我们没有把被选举权真正落实。

  蔡定剑:

  不让提竞选,而是竞争性选举,选举没有充分竞争之前,如果有人站出来组织一下很容易当选的,这是有预选能力的。如果碰到有超过的,诱导协商的话不同意就应该预选,有保障的。

  姜明安(北大法学院教授):
  主题:《监督法》对完善我国公权力监督机制的作用与不足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对完善中国特色的公权力监督机制具有重要的作用。

  所谓"公权力监督机制",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事项、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等要素。所谓"中国特色的公权力监督机制",指中国公权力监督因中国特有的政治制度、经济基础、文化传统等的影响和作用而有别于世界其他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的一般公权力监督机制的特别之处,这种特别之处体现于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事项、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等监督机制的所有要素上。所以,我们讨论《监督法》对完善中国特色的公权力监督机制的作用与不足,就必须分别讨论《监督法》在健全、完善我国公权力监督机制中对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事项、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等要素所进行的具体制度设计和这种具体制度设计的功用及可能存在的某些缺陷。

  首先,就我国公权力监督机制中的监督主体而言,第一位的主体自然是人民(包括人民通过舆论、媒体和各种公民组织实施的监督),其次是人民代表大会(包括人民代表和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的监督),再其次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除了人民、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我国公权力监督主体也包括同时作为监督对象的司法机关(如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而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人民检察院通过出庭、抗诉等途径对人民法院实施的监督)和专门行政法制监督机关(如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实施的监督)。此外,中国共产党(包括各级党委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我国公权力监督机制中亦具有重要地位(党的监督是我国公权力监督机制中在监督主体方面所具有的重要特色)。

  在各种监督主体中,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无疑是最重要、最权威和最具制度化的监督主体。但由于人大每年的会期有限,最经常和最直接行使监督职能的是人大常委会,所以《监督法》将所规范的监督主体范围主要限于人大常委会是有一定合理性的。法律集中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调整好、规范好,对促进我国整个公权力监督机制的有效运作无疑是有意义的。但是,《监督法》这种将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分离,只调整、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而不同时调整和规范人大的监督不见得是一种最优的立法选择,因为人大毕竟是我国公权力监督机制中最基本的监督主体,人大常委会只是人大的常设机构;人大每年的会期虽短,但人大代表和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监督可以是经常性的。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与人大代表和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监督一样,都只是人大监督的组成部分,更不用说对以国务院为领导的各级人民政府(最主要的公权力)的基本监督权在人大。《监督法》作为一部规范公权力监督的基本大法,不首先规范人大的监督而仅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不能不说是一种不足。

  其次,就公权力监督机制中的监督对象而言,第一对象自然应是决策机关,其次是执行机关,再其次是司法机关。毫无疑问,在我国,以国务院为领导的各级人民政府是重要的决策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是主要的执行机关,司法机关是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因此,《监督法》将监督对象确定为一府两院是适当的。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象还包括中央军委,但毕竟一府两院行使的公权力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涉及公民的权益和自由。只要法律赋予一府两院的权力不被滥用,公民的权益和自由在一般情况下就能得到较有效和实际的保障。

  不过,我国公权力行使主体有自己的特色: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执政党: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包括党的纪委和政法委等)有时也直接行使国家公权力,特别是有些地方党委一把手,他们往往个人,而不是通过政府,行使决策权力和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力。根据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法治原理,有权力就必须有监督。对各级地方党委,特别是党委一把手,如果对其行使公权力的行为缺乏有力、有效的监督,法治将无法正常运行,滥用权力将难以完全避免,公民的权益和自由将难以有效保障。然而,人大常委会不可能监督党委和党委书记。这就需要我们进行必要的政治体制改革:一方面使党委和党的机关尽可能通过政府和政府机关行使公权力,而不代替政府和政府机关行使法律赋予政府和政府机关的权力;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干部应尽可能推荐到国家机关任职,如担任人大常委会主任或政府首长。这样,他们就自然而然地要受到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他们如果决策失误,或腐败、滥用权力,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可随时罢免或撤换他们。这次的《监督法》在解决这一问题上显然有所不足,但这种不足只能随着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而逐步解决。

  第三,就公权力监督机制中的监督事项和监督方式而言,第一重要的自然应是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违宪、违法审查,其次是预决算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审查,再其次是人事任免案审查等。这次的《监督法》对这些监督事项和监督方式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尽管这些规定大多源自宪法、组织法、《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而非完全为《监督法》所作的制度创新。但《监督法》将这些规定系统化、具体化、程序化,使之更具操作性,这无疑是该法的贡献。

  然而,这次的《监督法》在规范监督事项和监督方式方面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就最重要的违宪、违法审查而言,该法既没有确立专门的审查机构,也没有规定明确的受理和审查程序(如受理时效、答复时限、审查结论作出的方式、时限等)。《监督法》没有能在《立法法》的基础上前进一步,其实际操作性很不够,从而难于取得较理想的监督效果。

  第四,就公权力监督机制中的监督程序而言,第一位自然应是保障公开性、透明度,其次是要具体、明确,具可操作性,再其次是应保证客观、公正,有利于保障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在增加监督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方面,这次《监督法》有若干突破性的进展,其中有多个条款规定要将相应监督过程和监督结果(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这种监督程序实际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人大监督及人民群众的监督结合了起来,此特别有利于保障和促使监督发挥最大的效果。

  当然,在监督程序方面,这次的《监督法》也存在一定不足,例如,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该法的规定就有某些不具体和实际操作性不够的缺陷,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的调查程序,该法的规定在保障客观、公正和吸收公众参与、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方面,其设计也有不尽完善之处。

  整体而言,应该说,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监督法》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法律,它对完善我国公权力监督机制将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尚处在转型时期及其他条件的限制,该法不可能不存在某些缺陷和不足,这些缺陷和不足只能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政治文明的发展、进步而逐步得到克服。

  张亚东(中国政法大学张树义教授工作室执行主管):
  主题:广义监督意义之下的监督政府

  感谢博客中国的邀请,感谢古川先生和李艳菲女士,在这样一个严肃的研讨会上给我一个发言机会,我只能以一个普通博客的身份谈一些自己的感想.

  关于监督,是一个大家经常谈起的话题,之所以今天在座的多为研究监督的专家学者,也许因为我们今天说起的监督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监督, ,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实际上我们更应关注的重点是对政府的监督,我主要从广义的监督概念以及监督政府的角度谈一些自己的想法..

  在中国,对政府的监督有很多途径和方式,监督的主体也有许多.,但为什么监督者有很多,受监督者只有一个,却要我们不断的谈起这个话题,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我们的监督是失效的.作为拥有强制权力的政府,为什么不愿意接受监督或者说抵抗监督,说到底因为权力的本质,权力本身就是一种不断膨胀的不愿受控制的力量,他会一直膨胀到它受到抵制的地方,为此,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学者思想家们都在研究权力思考权力,为的是找到一条控制权力的办法.


  回到当代的中国,纸面上监督政府行使权力的规则很多.宪法谈到政府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这是妇孺皆知的一句大白话,但是我们为什么发现政府权力在现实中却不受约束,任意作为,在我看来,用一句路径依赖或者叫路径相关的经济学术语来解释,会让人们看的更明白一些.因为我们现行体制中政府权力的的真正来源不是人大的授权,而是来自执政党在和政治敌人争夺执政权的战争血火中,是先有的党权政权后有的人大监督,既然如此现在人大要加强监督,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的控制,这等于给一个习惯于脱缰奔驰的野马强行戴上一个羁绊自己的笼头,最要命的这匹野马真正的主人并不是你,而是另有其人.最典型的人事组织制度中的党管干部,你想想,我的权力不是你给的,我凭什么服从你的监督,真是笑话.

  现在监督法作出规定,人大常委会要有计划的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并可作出决议.受监督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再次报告执行情况.这并不意味着监督效果得到体现.人民网有评论说,听取和评议专项报告,把相关主管领导的工作业绩寓于其中,有助于党的组织部门对干部的了解和作为使用干部的依据.这体现了对人大选举和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但是, 听取和评议专项报告的作用仅仅有助于其他部门对干部的使用,连使用干部的权力都没有,你说这样的监督有什么意义.

  监督法又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有人说可避免在有关事实尚未搞清楚的情况下草率作出决定,体现了对人的处理要慎重的原则。

  我们知道,大多地方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一般由省委书记担任,一个人如何确定自己不同身份在不同议事程序中的行为呢?通过党内人事组织制度任命的干部,又如何依据监督法的撤职案程序来决定是否提请审议呢,一面是跑官卖官任人唯亲,一面还要决定撤职案审议的提请.我的问题,,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和程序将如何细化.主任会议如果不同意提请审议怎么办.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在本级常委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中提名。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利害关系如何认定?由谁来认定?不会是党委书记兼人大主任他本人吧.特别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程序的规定过于空洞宽泛,这样的撤职案一般都会胎死腹中.都会成为政客做秀的噱头.连一个副职都撤不了,你还监督什么?

  本次立法突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四大原则:其中有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并坚持坚持什么什么.从逻辑上讲,国家工作大局的定义比较含糊。究竟什么是大局,大局究竟谁来定?,从历史经验来看,政府来制定的大局也许正是该政府应该出局的理由.凡此种种,引出一个铁的真理:

  一个公民监督政府的权利,一个政治组织监督另一个政治组织的权力,只有通过现实的政治博弈才可以享有,指望从天而降或者单凭一部立法便可以真正享有,无异于痴人说梦.中国的法律太多的是为政治强权的遮羞布.只有众多的合议、众多的来源于民众意愿的诉请真正得到贯行,只有违反了法律程序的各级官僚真正受到惩罚,只有我们众多的国家公仆改变自己"一仆二主"的角色,才可以谈得上用法律来作为监督政府的武器.

  去年开通行政侵权救助热线之后,我主持过一个陕北石油民企的维权研讨会,面对众多的新闻记者,有几位法学家要退席,我问过原因,他说公然跟政府对抗的研讨会,就是以他的身份也不行.这位法学家恰恰担任的公职就是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而且我说朱久虎律师因代理本案也被地方政府抓了起来,他说那我不管,这就是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朱久虎律师在他的诉状中有一句话对我印象深刻,他说.共和政体和专制制度的区别仅在于政府的权力是否受到强力有效的监督制约,而该案中的地方政府竟然可以支使本来应当监督其依法行政的人大政协协同其违法.所以对于我看来,我们现在需要的不是坐而论道,需要的是行动,需要的是正义感和对历史负责的知识分子的反对者气概.也许你的一句呐喊很微弱,但正象美国民权运动的历史一样,社会的进步,民众的福祉就在于我们每一个普通民众积极参与,用行动和汇集在一起的力量去抵制政府的任意行政,来实现真正的监督,兑现宪法的承诺.

  好了,许多的话题不是我们这样的一个集会所能说明白,讲明白.我只能再说一句话结束我的有些跑题的发言,就是, 从现在起,地无分南北,人不分老幼,监督政府,任重道远.

  谢谢大家,谢谢主持人.

  刘仁文(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刑法室副主任):

  我搞刑法的,不是我研究的专长,向大家学习,我对这个问题没有很好的准备。

  人大监督自己的权力不够,因为权力基本原理任何人都可能滥用权力,制度的设计人大权力越来越大,谁来监督它?我早几天到中纪委产品一个座谈会,明年吴官正报告怎么起草,到纪委进来之后就找不到停车的位置,说明找你们的人特别多,不是哪一个,各方面找你们的人很多,人大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我记得我们会议的邀请函也讲到,讨论的话题是说,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怎样结合起来?

  随着人大权力越来越大,怎样防止它本身获得足够的公信力,这个问题可以考虑。我想到一个例子,比如弹劾克林顿的时候,从美国参政两院权力很大,我印象特别深,克林顿有生活的绯闻,后来把议长给出卖了,他结婚以后和情人在酒吧里喝酒,说你没有权力说克林顿,媒体说得对,我站在这个位置上不合适,克林顿以他为榜样,马上辞职。跟我们今天的会议相关,监督别人可以,你自己也得接受人们监督。

  第二个观点,人大自己监督?现在主要是人大常委会监督,人大常委会监督,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是什么样的关系,人大常委怎么样向人大代表负责,你现在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再一个就是说,现在人大常委会将来实体的越来越多之后,现有的人员包括组成和结构和数字,能不能承担起这样一种重任,现在人大常委会好多,下面好多委员会机构,像委员会的委员好多都是兼职的,他有没有足够的兴趣或者是时间、精力监督呢?我在社科院一个同事说,他们是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他们说会太多,不能发挥作用,就不愿意去,但是和我工作有点关系我就参加一下,没有关系的我就不去,这就是立法似的,没有机会参与国家立法,觉得特别神圣的,定什么草案,和你的关系可有可无时,本来是很重要的事情,在工作中互相推托,大家不愿意做。人大常委很多时候是社会地位的荣誉的时候,他自己另外有一个工作,把它看作是头上的光环,认为他的价值在另外一个实体性的价值之后,有没有足够的兴趣和动力,化肥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做,在人大常委会专职化和年龄结构,老干部进人大,老干部的时间和精力不够,也不能承担这样艰巨的职责。

  蔡定剑:

  如果媒体发表我言论的,希望给我看一下。

  朱久虎(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为平常具体的事务比较多,作为这么大的法律,我从网上大概看了一下,经过20年的时间,在短时间内让我有一个很好的理解比较难,我在这儿是初步谈一下我的几点感受。

  第一点感受,蔡老师刚才讲,一个法律可能有一个特定的规范的对象,一是监督权力本身授权的范围,再一个权力运行的程序。在这种启发下,监督法很大的问题,监督权力范围不管大小,只要真就行了,关键在程序上。如果说宪法对它赋予一定的监督权力,如果用专项的监督法主要是在程序上进行细化,权力层运行细化。刚才姜明安老师也几处提到审查委员会怎么审查,许多的事项怎么起动,程序上怎么启动。我想找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常委委员会,我花了时间,找不见,因为这完全都是保密的,根本和他们联系不上。《监督法》怎么监督对重大问题和事项,总体上都是对问题提起的。作为全国人大对重大问题提起监督,首先要找出重大问题,首先要有问题,经过选择,把有价值的东西提起来,从《监督法》里面没有看到程序上的保障。人大委员或者是人大代表还是人大常委会的委员,和公民之间和选民之间没有信息沟通的渠道,有这个渠道可能解决很多问题。不管政治框架和政治体制存在很多的问题,如果使解决信息沟通或者说保障人大委员会和社会沟通权有一个确实保障的话,也能解决许多的问题。

  我看完这个法律之后,全部出现的字眼是说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出现委员的字眼很少很少,咱们过去有一句话,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这个立法给人的感觉,只见森林不见树木。

  我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这个问题,比如说前几年一直谈论司法独立,过去强调法院的独立,经过这几年,人们讨论法官的独立,我的看法是,法院不是法院的独立,是一种司法权的分工而已,真正的独立是法官的独立性。具体到人大常委会,你的职权、你的划分、你的监督权仅仅是法律划分的职权,职权的行驶还是要靠大批的委员和人行使,行使权要保证这些委员有独立的权力,而监督法里面,没有保障这些委员行使监督职权程序性的或者是保障性的条款,这一点很重要。

  不管是司法系统还是立法系统还是行政系统,我觉得独立性都是很重要的。比如美国行政系统,他为了保证公务员的独立性,他们还是把独立性放在很重要的位置,为了保证独立性公务员不允许参加任何党派,这就是为了保证中立性和独立性。司法独立的话法官是独立的,在立法系统上,委员应该是独立的,如果说没有委员独立性,整个法律里面见不到委员的权力和独立人格,只看到抽象人大委员会,人大委员会或者法院或者是政府只是一个抽象的人格。过去谈法制和人治,都是由人的,抽象人格下还有具体的人格。我研究的时间太短,只有两点初步的感受。

  郝劲松(中国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

  今天这个会议讨论监督法,长期以来人大在老百姓心中就是一个橡皮图章,甚至发生四川的一个刽子手自驾车冲击省人大的事件,人大的组成部分有的地方政府官员高达75%,人大几乎由政府官员组成的,靠这种组成人大监督政府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起不到一种作用,监督法出台对政府起多大的作用我非常怀疑。大家最近也看到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人特别多,而且越来越多。

  比如卫生部和牙防组,诉讼成本远远高于索赔的标的,我告铁道部的案件只要求赔0.05元钱,不在于官司的胜诉还是败诉,而是诉讼本身,至少让政府官员明白,依法治国不是一句口号,官员的权力不可以滥用,不可以随心所欲。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有要求答复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由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期执行,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法律行政职权而制定,这给民众监督政府公共权力的法律武器,被诉讼的对象和行政行为这一点我不赞成,行政行为就是行政行为,不是什么具体或者是抽象,不是法律的概念,政府出台抽象的行政行为伤害公众的利益,人民起诉了,法院不受理,无法获得司法救济,法律不能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哪里要这个说法,我起诉铁道部,北京市中院驳回起诉,铁道部发布06年春运涨价通知就是一个抽象行政行为,最终的裁决还是说,抽象行政行为不予以受理。我找到乔占祥,要到当年起诉一中院的判决和高院的判决,再次向高院上诉,9月8号撤销一中院不予以受理,北京高院认为这个行为是具体的行为。政府有时候行政行为满天飞,所以我认为这一块应该修改,公益诉讼对行政权利进行监督和批评有效快捷的途径。有人会说向媒体投诉或者走信访也有效,投诉媒体我们也看到一些结果,不能说媒体报道就不会有什么进展,不会有什么效果,春运涨价批评很多,读者看到很多,但是没有什么进展。或者转交有关部门解决,这种最常见的结果。行政诉讼不管理或者不作为,行政诉讼法第43条,通过法律手段拉入被告席,监督公共权力、规范公共权力方法很多,行政诉讼是最有效最快捷的,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保证,个案诉讼唤起人们对某个关系全体公民权益问题的关注,促进问题的解决,彰显法律的力量。

  04年开始陆续打了七场带有公益性的诉讼,其中行政诉讼胜诉两起,败诉五起。面对不平,至少挺身而出,这是很多人不敢做的,一辈子做受害者,不敢反抗,起诉国家税务总局以及铁路局结果促使铁道部相继出台三个文件,第一关于规范在铁路站车销售商品供车必须发布通知,进一步规范站车的通知,国税总局和铁道部06年2月份联合发文,从06年3月1号日期在全国火车必须疲惫由国税总局和铁道部联合监制铁路特殊用的发票,我认为这是小小的胜利,可以鼓励我们继续做下去,状告铁道部这个案子,春运涨价开听证会,法院可能会判我败诉,听证会必须开,如果不开的话,今年是一个案件,明年一中院接到一百起或者一千起状告铁道部的案件,对于政府而言必须学会倾听民生吸纳民意,一个国家的法制框架想日趋完善,首先是政府法制化,如果政府做不到这一点,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和口号,无从谈起,而且政府会迎来更多的诉讼。很多法律有不足之处需要弥补,我们主张适用法律当中暴露它的不足,并改进它。这个国家迟早向公民社会转型,公民社会强调公众参与和公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实现公民社会转型最关键政府自身的转型,49年毛泽东同志宣布中国人民站起来,现在我们需要中国公民每一个个体站起来,自由独立的政治人格站立与独立的法制人格的站立,每一个人认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哪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章立凡(中华慈善总会理事,近代史学者):
  主题:人大监督应与公民监督、新闻监督配套

  感谢博客中国每次都邀我客串发言,今天在座的很多是法学专家和律师,我是学历史的,我对法学是外行,要发言只能谈历史。历史学者和法学学者有共同之处,法学学者总结以往法律事件的得失才能推动法学日臻完善,历史学者要总结历史上的盛衰荣辱才能见古至今,我们必须向后看,才能使学术观点具有前瞻性,今年通过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我也是很注意的一件事情,我们也可以承认它是一种进步吧,这部法律从酝酿、起草到颁布历时20年了,我们已经等待太久,过去我们讲亡羊补牢,我个人感觉还是很遗憾。因为这部法律颁布和它原来设想的框架已经有很多的变化,而问题还在于不仅仅是走失了羊,在于羊把百姓的庄稼啃得太惨了,监督的最好时机可能已经错失。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开始走向轨道,经济活动日益活跃,但是处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双轨运行的阶段,一些体制上的弊端已经出现,如民众比较痛恨的像官倒现象和政府内部的腐败都已经出现,当时执政党的领导人还是十分警惕这些不良的苗头,力求通过健全法制,通过民主监督加以立法,出题这样一部法律在当时是举世内外的共识,但是由于八十年代末发生了一个重大的历史事情,此后监督法就是走走停停,长期无所作为,整个九十年代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基本处于停滞,但是经济出现了高速增长,这就使体制内的腐败搭上了高速列车,并且伴随不受监督的权力,在很短的时空中发展壮大,这种体制与经济体制的改革车轮不能同步,所以导致腐败今天到了一发不可收拾的程度,社会矛盾也是日益尖锐。这样才迫使本届领导人高度重视关系到执政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并且出台一系列的补救措施。像最近颁布《监督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当然监督法颁布有法可依当然是比无法可依要好一些,但是我们要关注的不是象征意义,而是可操作性。如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比如像1965年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这个规定后来成为了一个官样文章,根本没有实行。像审定法在1994年也已经颁布了,每年大家对李金华局长审计风暴都给予厚望,时至今日,不少部委都是阳奉阴违,公众实际上已经陷入“审计疲劳”。号令出了中南海往往就很难奏效,部委尚且如何,地方上可能就不必说了。监督法会不会重走束之高阁的老路?我看关键有没有配套。

  监督法将各级人大的监督确定在一府两院,关于监督法很多不足,刚才有好多位先生都已经谈过,我也看到很多人在媒体上提出来权限比较小,还有提出来监督人大代表,过去几次座谈的时候我也谈到过这个问题,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包括人大常委的产生方式以及他们的这种构成,像很多名单提名,他的通过往往是走内定的途径,特别是像常委这一级都是如此,很多代表是党政官员,他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还有一些是很忙碌的文体明星,何必非要让这些人勉为其难参政议政,人代会一年一次,常委一年若干次,我想代表性当然是越广泛越好,但是人数多,不能专职化、专业化,龙多不治水,说到这儿我想指出,1987年就提上日程的新闻法已经搁置了19年,但是限制新闻采访监督的恶化最近是先后出台,不久前哄动一时的富士康状告新闻记者一案,更凸现新闻监督的尴尬地位。还有一些人一再妖魔化互联网,要限制公民在虚拟空间中仅也一点的言论自由。下级欺骗上级,地方欺骗中央的现象相当普遍,在人大监督长期缺位的背景下,近年这些重大事件和案件由大家印象比较深的像非典事件和孙志刚案件,实际上都是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得以披露,某一些垄断部门出台一些新的规定往往先放空气试探,如果公众反弹强烈就很快收回,宣布这个消息是谣言。像我们看到银联卡查询收费的事,重庆公安局关于网民的登记的事,他们自己都收回了,说我们没有说过,不是我们说的。我现在在想,在互联网十分发达的科技时代,坚持新闻管制,不仅在政治上,而且在技术上都是十分消极和落伍的思维,习惯于一种多龙治水的办法,试图堵塞新闻监督的渠道,整塑互联网是一种不自信的表现,不仅违反宪法中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剥夺公民的知情权,难道连自己的执政党中央的知情权也要限制?我看这种做法不像执政能力提高的表现。

  执政党的改革没有人民的支持不会成功,而成败与否也关系执政党自身的兴衰,今年我看到立法机构高官发表关于未来五年不会考虑订立新闻法的说法等,我觉得很值得商榷。改革就是对以往体制的突破,像家庭联产承包制当年也是不合法的,由不合法变成合法的,法律往往滞后于时代,公民监督、媒体监督应该和人大监督配套,不能够厚此薄彼,特别是在们大这一块橡皮图章还没有真正硬起来的时候,配套的监督尤为重要,我觉得应该继续推动新闻法早日出台。

  另外我也检点一下自己近年所发的文章,我发现我关注的问题,比如说像关联症、职务消费、阳光法案、民主党派的监督等这些东西,官方在不同程度上有回应,我相信学者的推动和公众的监督还是会有成果的,因为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不乐观,也不悲观,我觉得,我们要坚持理性的思考、韧性的推进。今天我很高兴看到,这么多律师,我觉得现在是走在法制改革的前沿,有好多公民维权、公益的诉讼都是通过律师实现的,我觉得这件事本身意义非常大,特别是刚才听到有好几位律师要参选人民代表,我觉得这个事情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我也非常赞赏。因为我是外行,我只能讲这么多,但是我非常钦佩很多律师的勇气,我谢谢大家!

  浦志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奥美定受害者诉讼代理人):

  非常感谢博客网有这样一个机会聊一聊,今天听了很多老师的讲话,有一些启发。

  以前我看监督法更多有一些做事的渠道,原来不太清楚,现在立法者把它归结到一起,也许日后为我们做一些事情提供一些机会,有些时候我相信事在人为。

  我要讲的问题应当说是跑题的内容,因为我要讲的不是《监督法》,但是我要讲的可能和我自己申报讲话的题目是不跑题的,因为我讲的就是最高法院新闻禁令给我的感觉。

  刚才章立凡老师说过,媒体和司法和律师在维护公民权力方面在传播信息方面有过一些比较好的互动,很多社会热点的事件和重要的案件,重要的丑闻不是通过人大或者是现行体制内监督实现的,往往是在民意和具体个案推动互动之下形成的。

  我们也看到党和政府非常敏锐看到这样的一种形式的变化,于是从各个渠道出台很多的政策和指令,应当说在最高法院新闻禁令之前,作为一位律师我曾经接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意见这样的指令,包括禁止和媒体打过多的交道,尤其是谨慎和境外媒体接触。要求律师在办理群体性事件的时候和政府保持密切的联系。如果律师办理群体性的事件往往牵扯到拆迁、公共安全、上访、土地加上一些情况,作为代理群体性老百姓委托事务的律师,我们的对手往往是政府,如果说我作为一个律师按照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要求,帮老百姓和政府打官司的时候,和政府保持过于勾肩搭背的关系,我会违反自己行业的规则,我必须保持委托过程中间所应执行的职责,中华全国律协规定之前,各级司法豫和律师协会抢在中央之前做了很好的布置,作为敏感案件的代理要求律师怎么样做,信息怎样披露,虚实应当引导大家不去告政府,应该有时尽量保守国家机密,我认为国家不了解国家机密,我什么不知道,我凭什么保,保有什么意义,满街人都知道的人,要我保守秘密守口如瓶,不太合适也没必要。在最高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肖扬做得关于新闻发布规定在会议上的说法,使得控制言论和资讯这一块制度化建设比较齐备了,现在比较注重技术上的手段。

  在9月12号有一个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很多院长强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能超越司法案件宣判的结果,发表评论或者结论性的意见,这个说法无的放矢,因为媒体爱说什么说什么,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预测结果或者是发表评论乃至结论性的意见,必须搞清楚媒体的报道和预测是像八卦一样,不像判决书那样能够产生法律效果,作为自信的法院不应该这样谈虎色变、杯弓蛇影。

  对于案件的报道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引用的法律必须准确,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的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曹院长越位,曹院长在最高法院副院长之前是国际政治领域非常有影响力的学者,并且对自由法制和人权建设的认识我相信有很高的水准,最高法院出台这样一个文件,规定媒体不得报道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什么叫负面效应?什么叫可能产生消极影响或者负面效应的事实。如果贯彻落实曹院长的指示,可能还会有很多事情的歧异,谁提供这样一个标准,媒体没认为这件事情是不得报道,这个举例纯属虚构,假设我是一个媒体,我报道去年中国死刑杀了一万人,今年杀了九千人,这是司法人性化的进步。媒体认为不会产生负面效应,在杀人上少杀慎杀在进步,往往会认为是负面的报道。

  曹院长所说一下内容一律不得发布,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商业人、依法公开审理、审委会讨论的情况以及上下级法院内部的函件,这四件没有什么新鲜的,以前法律全有的,媒体可能有一个冲动关心和究竟怎么评议,上下级怎么请示、勾兑,毕竟是现行法律规定当中规定不得泄露的审判机密,这个不说是应该的。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指示信息,院领导不同的地方不太一样,一般情况下,据我了解,一正四副,多的十人,少的六七位,基本上是这样的情况。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其他信息是不是有涉及到和现行审判公开制度和公开审判原则相抵触的信息以及我们需要分析我们的院领导组成和院领导最关心什么样的事情不得泄露。我们可不可以相信院领导是对法律准确的理解和完全没有私心杂念的状态下做出这样的指令,高级法院正副院长中国出了多少事?沈阳唯一一个法院工作报告没有被通过就是沈阳中级法院,沈阳中级法院五个正副院长有三四个出事,我们刚刚知道阜阳三位院长主政十年,同时站在被告席上,高级法院院长非常多。这样的情况我非常担心,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其它的信息是什么,怎么样理解这个问题。有关刑事案件审判中各种综合性数字未经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不得发布。这就有一个问题,哪些是有关部门,什么样的领导是领导,就像姜老师所说的,经常是无关的部门主导程序的运行。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怎么样创造性贯彻落实曹院长的讲话。对于处理突发设法新闻事件不及时、不妥当造成工作被动和严重不良影响的上级法院追究有关法院和人员的责任,我不太明白什么叫突发设法新闻事件,我认为任何事情出现可能是社会新闻事件,如果说一旦设法的新闻事件来讲,在问题进入司法程序之前,有人起诉之前或者法院受理之前,这事和法院毫无关系,也没有多少人去问最高法院或者某个法院对某一件矿难的事情有什么样的影响,媒体很少在这个环节上采访法院是什么样的意见。虽然说我们的法院手伸得够长有的时候伸得够短,法院没有权利或者义务主动介入社会热点案件,突发设法新闻不及时不妥当造成工作被动和严重不良影响,我就又搞不太懂。从善意的角度考虑属于对媒体约束,广东省高院和省委联合发文封杀六个记者一样,我认为曹院长说多了,媒体不需要遵照法院院长做什么事情,不是一个法院媒体报。

  再一点,这个情况事实上来讲,这个规定是约束法院新闻机构,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这可能是一个制度的完善,但是考虑到以往从各个部委开始,从本届政府之后,从亲民、亲政的角度建立很多的新闻发言人制度,我不知道哪些媒体通过新闻发言人得到过你们想关心过的事情,你们关心什么?我看到的新闻发言人往往是无可奉告,瞭望周刊关于山西的报道,人大常委会失踪的包括,他采访大概十几个单位在所有单位没有告诉他,发生了什么事,而这些事情有的时候是应当告诉的,没有权力获得。要求重大的事件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之后,由发言人按照统一口径进行发布,我们最近所看到发言人就是说,富士康广东省人民法院曾在新闻媒体压力由新闻办披露一个事件,深圳中院领导的研究,富士康案件送达没有任何瑕疵,这就是最近看到法院新闻部门统一口径对媒体和公众所公布的一件事。

  当时的反映像律协文件一样,好像不可以再说什么,最高法院的意见可以不尊重吗?后来一想我算老几,我又不是法官,没有义务遵守这样的东西,我想我们该说还得说,大家该关心还得关心,只不过对于所有的法院工作人员想说的事情和想合法说的事情,可能通过肖扬和曹院长的意见体会到,未经许可一律不说这样的情况,事实上来讲和法律精神相背,98年肖扬院长最先倡导整个的审判公开制度的落实和贯彻,并且由媒体现场直播报道司法的过程,而且相继有信心的法院司法制度应当同样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他明显在往后走,有些不太好。

  肖扬院长对于公开审判制度,比如说用法制进行时或者法制在线节目现场直播庭审的过程,实际上并不是审判公开原则,这是做秀,我也说一些公开拍录像的现场,往往受到关照说,尽量少找麻烦,因为今天拍电视,最好按照很简明扼要的方式解决,可能律师权利受到影响,今天说了一个跑题的事情,从这个新闻出来之后,就想了这个事情,种种市场觉得非常好笑,落实到一点,我们是一个伟大的民族,是一个神奇的土地,造出奇离古怪的事情,包括最高法院。社会的进步和开放是这样反反复复互动过程中间不断实现了,这中间凝聚着所有人的心血和努力,包括肖扬和曹院长。

  陈岳琴: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  主任  公益律师
  主题:人大监督与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问题

  首先感谢博客中国给我一个发言的机会。刚才听了各位专家学者、律师的真知灼见,对监督法以及人大监督权的行使实际上有很多的真知灼见。

  人大监督权就是人大作为我们国家政策体制中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作为一个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也是基于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大行使监督权是人民或者说公众行使监督权一项非常重要的终极一项法律权力的保障。

  与会者刚才谈到人事权、财权等等,像审计法之类的,我在国家审计署工作过四年,所以对财政这一块的监督可以说也是深有体会。审计对财政权的监督应该来源于财政的支出和预算都来源于纳税人的纳税,纳税人有权监督政府是怎么花这些钱的。根据李金华审计长的讲话,中国目前在国家财政这一块90%以上都是在做假帐,挪用资金什么的,其他的贪污什么的,腐败这些就更不用说了。实际上他反映出来的,在监督机构假设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审计署作为一个财政监督部门,目前在中国定位在国务院下属的行政部门,这样的话,它行使监督权受到很大的制约。

  如果从权力监督,比如说对财权监督的角度来讲,审计署应该是设在全国人大机构下面,它才能够名正言顺地行使它对财政的监督权,所以机构架设过程中出现很多的问题,审计风暴最后刮到多少,真正在财政监督上起到多大的作用,大家都清楚,如果关注这个问题,相信大家心里都有数。

  但是作为我的理解,人大监督实际上最大的一项监督的选择应该是对执法的监督,因为人大作为一个立法机关、权力机关,最大的权力应该是立法权,这些法律制定下去了,颁布实施了,到底有多少法律被正确实施和适用了呢,这是人大监督最至关重要的,最关键的一项任务,实际上自从中国致力于建设法制化的国家也有几十年了,应该说我们的法制体系或者法律体系或者说我们中国制定出来的一步步的法律、行政法律部门规章等,已经相当地成规模、成体系,或者说已经相当完备了。但是这些法律有多少在实践中被正确的实施、适用了呢?这是很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实际上作为来自实务部门的律师,我的感觉,我们大量的法律都停留在纸面上,没有在实际中被正确地实施和适用,法律必须得有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一个法律出台了,如果不被正确的实施和适用,它的害处比没有这一部法律更糟糕。

  作为一位公益律师,我们一直致力于通过个案推动中国法制化的进程和具体法律制度的改善,不管现实中存在多少问题,存在多少黑暗的东西,我始终坚信我看到的方向和目标,那就是中国法制化的进程不可逆转,中国政府已经对世界承诺依法治国,而且把它写进宪法,所以这个方向我相信我看得很准、很明确,所以我不遗余力在做。

  最近我们关注的就是死刑核准权回收的问题,通过这个案子切合今天人大监督话题,比较切中这个话题。根据我国96年97年修订刑法48年和刑事诉讼法199条死刑核准权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但是在实际上,自从1983年法院组织法第13条有了一个授权,把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到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之后,今年是2006年整个23年了,死刑的核准权一直都没有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我们的刑法和刑诉法作为全国人大两千多名将近三千名代表通过的基本法律,1996年1997年修订的新法,对于1983年通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几百名常委通过的,而且已经是20多年的一般性的非基本的法律,发生这样的问题,我们这个法律到底适用吗?怎么适用。地方上的最高法院在死刑依据就是通知,就是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原则,从逻辑上推理,人民法院组织法院第13条已经失效了,在实际现实的生活中还活着,一直被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适用,这样关系到公民最基本的生命权力一条法律,我们的刑法、刑诉法10年了,为什么不被正确地实施?我今天想提到就是说,作为人大常委会监督权行使了没有,肯定没有行使。

  我们在8月30号,我们开了一个百名知名专家学者资深律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立即收回死刑核准权的研讨会,在座像张思之大教授、郝劲松等律师都参加了我们的研讨会,要求全国人大改变法院组织法第13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院组织法第13条的立法建议,这篇立法建议我们通过人大法学院王莹教授转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时人大常委会将法院组织法第13条部分授权部分修改,修改掉最高院通知就失效了,死刑核准权就收回了,希望通过这样的个案推动立法具体的法律制度的改善。我们这个研讨会当时博客中国也对现场做了直播,可以说非常精彩,应该说这是形成共识的问题。问题是,公众中好像意识到死刑核准权也收回,最高院也表态要收回,但是什么时候收回迟迟不表态,但是一天不收回,每天可能有几个人因为司法不公,因为死刑核准权的下放,本来可以存活,被杀掉了,生命是非常宝贵的,我们搞了这样一个研讨会,要求最高院立即收回,当然这是我们在最高院这条路径上走,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权要求他们修改相关的法律。刚才我非常同意张亚东教授的观点,现在我们不是坐而论道的时候,我们应该站起来行动,每一个行动,相信对推动中国的法制化进程都是会有作用的。


  谢鹏(商务周刊记者):
  主题:从新闻传播看监督法

  首先我得感谢博客网,感谢李艳菲邀请我参加,我应该是在座里最小的,讲得也是比较浅薄一点,全当给大家做一个汇报,我对舆论监督的理解。

  舆论进度是非常重要的,在西方,经常谈到一句话舆论监督新闻媒体是让民主得以体现的看门狗,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现在在中国来说,在舆论监督上遇到很多的困难,大概分为四类:目前摸不清楚我们国家舆论监督的底线在哪里,这条底线弹性很大,时常发生一些变动,我们做舆论监督,对我的感觉和同行的感觉,像做冒险的游戏,面对一个事件,你不知道这个事件该不该报,如果上面说这个事件不让报,也就谈不上对报社造成什么样的损失,这个事件大家都报,上海最近发生一些事情,我们也派记者过去,得到很多一手的资料,很多猛料,突然上面又说,上海的事情不要说了,不但对人力物力的损失,对记者新闻从业积极性很大的打击。

  第二,舆论监督的困难,目前中国媒体做舆论监督的时候缺乏技巧,这是很困难的一点。简单一点说,舆论监督经验不丰富,最明显的事件就是富士康事件,为什么会以妥协结束呢?肯定有一些失实的报道,所有一切反映一点,目前中国舆论监督媒体这一块是缺少技巧的,经验不丰富的。

  另外一点,目前中国舆论监督的氛围不是很强。为什么这样说呢?主要是中国目前的媒体有两个封建化:第一政治的封建化,另外商业的封建化。前几年很多省发生一些大的矿难事件,一大批记者跑过去采访,但是过了几年之后,就被报过来有一半多的记者拿了人家的红包,要么就不直接进行报道,有的说写了死了一百个人死了五十个人死了三个人,公众对媒体的威信感大打折扣。

  第三,美国新闻舆论监督。美国在新闻舆论监督上有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就是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的一个事件,当时美国纽约时报刊登一个政治广告,这条政治广告号召大家捐款解救当时的黑人领袖马丁,这个政治广告其中有很少的数据和事实的确存在一些误差,有些数据和事实存在一些瑕疵,美国的州政府纠到这一点,将纽约时报告到法庭,这个官司一直打到美国的最高法院,后来直到美国法院大法官在审判的时候,他有一个表态,大衣就是说,新闻舆论监督不可能保证具体到每一个细节都是非常正确的,都是非常符合事实的,都是准确的。当时引起舆论监督上非常有名的原则,叫做实际恶意原则,媒体对公众人物和公共事件和政府监督的同时,是不是带着恶意做批评,是不是有意夸大事实,而且当他发现事实有可能出现错误的时候,故意不进行核实和核查,自从这个案件之后,美国在新闻舆论监督这一块基本上按照这个案件判决进行处理。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关系处得非常好,美国非常著名的肯尼迪学院有一个专门的课程,专门教全世界各国的政府如何与媒体打交道,据我所知中国很多官员都到哪里听课,而且它把培养中国政府官员如何与媒体打交道当做是很大的市场。

  这几年来我们国家发生很多舆论监督侵权纠纷,但是胜诉非常少,在2002年有一个典型的案例,很多媒体将这个案例和美国的那个案件相提并论,2002年世界队国家著名球员范志毅被上海一家媒体报道出来打假球,范志毅就进行上诉,最后非常欣慰的是,上海一位官员说了一句话,在判决上参照了美国那个案件的情况,这是我目前了解到这几年来少有新闻媒体侵权案胜诉的其中一例。

  为什么现在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这么困难呢?媒体在舆论监督给公众、官员,同行对自己的新闻舆论监督不是很自信,像在政界、商界很多人对媒体的舆论监督有这样一个说法,防火、防盗、防媒体记者,如果要谈媒体舆论监督,首先媒体这一块要多一些社会责任感,致力于做新闻舆论监督的记者多一些新闻理想,记者与律师是天然的朋友,我想媒体舆论监督这一块可以与我们的律师和公益性的律师、维权人士多进行沟通。

  周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

  我现在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新闻传播法,我也是一名职业律师,刚才大家探讨所有法的问题我很感兴趣。在某些方面都有一些关注,并且也写过一些东西,今天大家谈到的事件我都有参与,包括最高法院的规定,涉及到很多的问题,我都有直接的参与。

  今天讨论的议题是《监督法》与监督,核心词是监督,监督是什么样性质的问题,是什么样的机理,讲到监督的时候通常是监察、督促,强令相关系,涉及到监督者被监督者,监督者凭什么监督,被监督者凭什么受监督,有很多问题,以什么保证监督的有效性,今天讲到各种监督,纪委的监督、舆论的监督、公众的监督,在这样的监督以什么样的力量保证监督的有效性?被监督者对所面临的监督无动于衷,没有任何强制性的强制和支配性的东西,今天讲监督强调加强各种监督的时候,很多监督是无效的,我们有各种各样的监督,我们还强调监督,证明监督没有效果。凭什么没有效果?什么力量起作用呢?我在研究过程中我发现监督有效性被监督者的命运和前途由监督者决定,以这样的路线起决定性的作用。人大监督政府,人大监督对政府监督为什么失效,人大代表有这种监督,为什么没有效果,决定不了被监督对象的命运,对监督起直接的作用是什么呢?说白了就是选举权,通过选举权决定被监督对象的命运,如果没有选举权一切都无从谈起。

  刚才我插话中讲到被选举权是相互关联的,我开始把被选举权分成很多种权力,参选的权力、竞选的权力和参选的权力、当选的权力以及人之的权力、辞职的权力等,同样把选举权划分很多权力和类型,首先有获得承诺的权力,选举一个人获得某种承诺,要不然没有任何理由选择别人,我们会提名某一个人,人家没有给我们提名的时候我们提名人家,是不是对人家的自由和权力的侵害,一个人站出来我愿意为大家做什么,你们选择我吧,首先获得一个承诺的问题。对于参与者来讲,作为被选举权有一个参与权,别人给我们做了哪些承诺,代表我们如何,我们凭什么相信他,还涉及到知情权,我们对所选举人有知情权。我们获得了承诺,我们充分了解之后,才涉及到投票的权利,通过投票让一些人选出来成为我们选举出来的对象,为我们服务的人,投票权利行使的人,之前做了什么承诺,了解之前信息,知情权得到满足,一个人选出来怎么样保证始终终于对我们的承诺,事实上还应该包括任职考察的能力,实际上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权力。包括许志永调查学校,如果不怎么样,我要启动监护权。这种监督权说白了,从任职考察的权力,在某种意义上,这离任职光考察没什么用,涉及到我们的代表有更进一步的权力,任职考察权最后对不信任的罢免权,以及对政府官员通过选举产生的官员不信任的罢免权,只有有一系列配套的权利和完整选举权,才可能会产生各种监督的作用,才会是有效的。

  今天我们面临的问题是什么,我们面临没有选举权,不知道的自己代表是谁,不知道谁代表着我们自己,我想作为一个代表,当选举面临着这样一种困境的时候,我们应该有代表站出来为他说话,为什么找不到我们的代表,他跟我们没有任何的关系,选举是缺失的,选举缺失导致很多非常严重的问题。

  我们的代表是远离我们的选举,他们不知道是怎么产生的,由于他们的产生不是我们选举的,他们本身没有要代表我们做什么的意识,导致监督失效,因为没有人自觉行使作为代表的权力。舆论监督的话题,选举权有一个权力知情权作为前提,知情权怎么得到满足和实现这样权力的呢?就是通过媒体广泛的传播各种信息,通过媒体传播,这样的信息会形成一种舆论,受到舆论广泛影响代表、选民等等,如果我们真正有选举权的话,我们能够判断政府的行为或者我们通过选举产生公职人员行为做出评价,这种情况之下一种舆论真正产生这样的效果,舆论监督也是建立在公众选举权力为基础的激励基础之上。

  这样的舆论看起来是一种舆论监督有效性,舆论监督有效必须要有选举权作为背景,选举权目前是缺失的,有效性是以什么作为基础,舆论监督除了权力之外在某种意义上,舆论起作用就是面子,媒体对某一个事情进行批评,导致机构感到自己很没有面子,领导们感到很没有面子,评先进这个机构会出现问题,仅仅如此而已。今天说选举权、投票权的问题,某些机构实际上也受到投票权和选举权的制约。政府向人大做报告,法院、检察院做报告,法院、检察院可能也在乎面子,今天投票到底通过率、投票率、支持率是多少,他们在乎这个事情,他们连这个东西不在乎的话,舆论什么作用都没有,一定是建立在很多机构好面子基础上,舆论监督能够起作用的话,我想只有完善这样的制度,让权力真正落到实处才会有这样的效果。

  《监督法》的问题。《监督法》有很多公开的威力,这个制度可能会有什么样的作用,在我看来《监督法》没有什么样的作用,我在研究《监督法》过程中,我发现所谓公开都是我们形成了报告的情况,对监督的情形和过程没有强调公开,我们能不能了解到这里的信息,完全没有保障,如果了解不到这个信息,舆论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首先从公开这方面来讲是不充分的,监督法成立一个大前提就是说,监督法是不是有效率,我甚至产生这样的怀疑,监督法是人大常委会通过,人大常委会可以不可以为自己立法,自己规范自己的权力,这可能会是很成问题的一个事情。

  我们知道从监督法立法目的来讲,为了保障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力,保障人大常委会监督权作为授权和赋权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程序还是对人大监督权力滥用有没有一个具体的考虑?从现在监督法来看产生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监督的不利,因为没有任何程序保证监督的程序能够有效地启动,因为讲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集体的监督,怎样保证一个组织发挥这样的作用,如果没有个人的作用,集体的作用是无法实现的,可能不会产生这样的作用,虽然今天有许志永的代表。监督法提出来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启动某种的程序,另外一个问题,监督权力可能会被滥用,人大常委会干什么,人大常委会集体会干什么,这种情况下,我们没有任何一个单独的过程可以启动这种程序。

  刚才讲到最高法院规则的问题,昨天我参加中国法学会的讨论,针对最高法院的规则,第二天我就写了一篇评论,准备寄给新京报编发出来,后来总编辑枪毙掉了,我昨天发在一些网站上。刚才章立凡老师讲制定某一个规则之前要放一放烟雾,看大家反映,就说我没有制定这样的规则。我说这个报道怎么产生出来的,这个报道要通过你们审查的,你们授权这么说的,这是不是代表最高法院的说法呢?这样的批评恐怕也不是有效的。

  对最高法院规则也是一个谣传,即使曹院长、肖扬院长没有讲这些东西,表明最高法院新闻发布有严重的问题,为什么让新华社一家媒体独家发表,我写这个评论照你们看就是胡说八道的,我写这篇东西时,上人民法院网看了相关的东西,肖院长和曹院长的讲话又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东西,为什么不能把内容放到网站上,让我们产生这样的误会,这不是误导公众吗?新京报报道讲的是很正面的,对会议过程负面意见没有予以反映出来,新闻报道当中不能真实反映新闻失实的现状也有一个主旋律或者说正面报道指引的结果。

  肖太福:

  集体监督应该建立在代表监督之上。本来监督法出台是一件令人很高兴的事情,素来没有权力制约的国家,对走向法制来说,监督是多么的重要。如果没有监督,它是不可能有法制的。监督是法制的灵魂,出台监督法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三年前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起草审议,当时的时候似乎看到一点希望,今天出台的监督法叫小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及地方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从监督主体已经局限在各级人大常务会,所谓小监督法就小在这个地方。

  大家知道这种监督作为集体监督,有组织的监督、有领导的监督,有组织有领导的监督是一种集中监督,通过会议形式监督,通过开会形成会议结论进行监督,这些监督在某些视角发展到某种程度上构成一种社会监督,作为社会健康发展不能紧紧依靠事后监督和上层集中以及通过效率低下的会议监督完善结构的健康运行,解决这个问题,更多通过依靠事先解决或者更加广泛的监督以及更加民主的监督,而广泛的、事先、民主监督靠常务会的监督是无法实现的,因此我们应该发挥更多的个体监督、随时监督,这种进度就是相对于常委会进度而言,我称之为代表监督。所以说集体监督一定要建立在代表监督的基础之上,我们国家的人大代表都是业余参政,“非法人士”居多,时间非常有限,另外独立性也是不够的。监督力度很难形成,调动代表监督,使他们有效行使人大代表的罢免权、知情权、结案权,特别问题调查权以及现场监督的权力,应该提高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也就是人大代表的素质,由代表监督过渡到委员监督,由委员监督形成常务委员会监督,常务委员会监督建立一个前提需要有一个监督案,监督案怎么形成,由谁起草监督铵,由谁提起监督案,只有常务委员,动力来自于哪里,由更多的人大代表监督,人大代表的压力,人大代表的监督来自于哪里,来自于舆论、公民、新闻机构,所以归结起来我的观点就是,这次的《监督法》是一个组织监督和集体监督,有组织的集体监督建立在有利的代表基础之上。

  张思之(中国第一大律师、《中国律师》杂志创始人、“四人帮”案件辩护组组长):

  今天确实很有收获,很受启发,按照我的理解,目前出台这部法不可以把它简单地称为《监督法》,这样对广大的群众有迷惑作用,好像我们国家在法制上实行监督就有根据了,可不是那么回事,一般情况下这样的简称我很不赞成。

  第二,出台这部法我的第一个感觉就是,好像跟我们出台了律师法差不多,因此概括地说,我对于这部法绝不看好,就如同我对我的律师法压根就不看好是一模一样的,我们的律师法还叫律师法吗,那是律师管制法,这个法搞得不好就是不监督法,信不信在你。这是我想讲的第二点。

  第三点,既然讲监督,必有反监督,这是客观存在的。我们讲客气一点会有不监督,会有防监督,但是归根结蒂是反监督,这就会产生一个问题,我们国家普遍存在的执行难,比如说根据这部法我们实施监督,必然会有反作用、反监督,在这种背景下,这部法如何实施、如何执行,执行难的问题,我预言存在。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如果说这个问题解决不了的话,这个法就是空的。

  第四点,我非常赞成蔡博士的意见,归根结底这部法律必定有我们的可用之处,可以用来推动整个的监督,哪怕是一点点,我们也是要用的,我们不用我们就太傻了、太笨了。

  所以,在座的各位都有一个非常好的意见,中国的法制建设要一点一滴推动的,千万不要想得太高,我尤其不赞成喊空口号,把口号喊得大大的,到最后什么问题解决不了。比如我刚才给姜教授提了一个问题,我说你告诉我,决策权如何监督?谁来监督?今天我们用三个代表指导一切,明天我们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一切,任凭他说,这两者是什么样的关系?作为我来讲,我不清楚。我相信我不是傻瓜,我不清楚的话,13亿人中至少有10亿不清楚。随随便便提出一个决策,你要知道13亿人,突然又提出和谐社会。我拿到我们这个通知的时候,我也真的吓了一跳,我们要研究一下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途径,还好我们今天没有研究这个问题,和谐社会是不是可爱?和谐社会是可爱,首先我们要分清楚,和谐社会和社会和谐绝对是两回事、两个概念。我们现在非常希望我们的社会和谐,但是我们能达到和谐社会吗?可能吗?尤其是我们在研究监督与反监督这样的问题上,你有监督他有反监督,谈什么和谐,开什么玩笑?

  有一次我在会上次,我们现在还要不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如果要的话,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和谐问题,人们说这是党的领导,但是在我看来,关键的关键是专政,你要专政,又讲和谐,这怎么可能呢?

  作为和谐社会是不是可以提呢?是可以提,但是你要有理论设计,第二要有制度措施。理论设计和制度措施都没有,只是告诉老百姓我们要构建和谐社会了,我的天老爷啊,开什么大玩笑啊。请主席允许我耽误一两分钟,提到这个事情的时候,我情不自禁就想出1958年11月山东范县第一书记给当时的中共中央写出一个报告,当时的报告叫做在山东范县建设共产主义的新乐园,具体的内容我还记得,但是今天没有时间。当时的中共中央宣传部11月4号,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在全国建设社会主义新乐园,两天之后也就是6号伟大领袖做了一个批示,这个批示我可记得:“此件甚好,像一首歌,似乎是可行的,时间可能短促些,两年不够,顺延可以。”结果山东范县重灾区死多少人,这个数字我不了解,但是山东死了几百万这是铁的事实。空喊,瞎吹,那不解决咱们的问题。我们随随便便现在可以提出一个口号,谁来监督口号的科学性、决策的正确性,谁来监督决策?这毕竟是问题。但是作为我们来讲,我倒建议大家伙就这些问题千千万万多想一想,但是我们不要把这类事情作为我们行动的指南,这就没有必要,我们的行动指南要一步一步扎扎实实,是我们现在可能达到的目标。

  我赞成咱们坐而论道,坐而论道确实有用,比如今天的讨论,今天的讨论我觉得有用,包括我们在的这些人,把我们的思想都调整清楚是有用的,一传十、十传百,要坐而论道,但是更要行动起来,关键在于行动,一步步地朝前走。

  本人虽然是老朽,愿意追随各位,奋勇前进。

来源:博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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