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员因为使用家电不慎被烧伤,在无人送往医院的情况下,雇主却恶言相向,“凭什么让我送你去医院?”家政服务公司也说责任由家政服务员自己承担,一边却是家里人催着要钱给父母治病。
法学博士王竹青在其《中国家政服务业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指出,因为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及法律、法规的保护,家政服务员面临着客户及家政公司两方面的困难,客户及家政公司侵犯家政服务员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任意克扣工资、超时劳动、节假日工作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等。与国际公约及我国《宪法》的规定相比,家政服务员并没有普遍得到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别是住家型的家政服务员,其住宿成为工作的一部分,而有的家政服务员住宿条件很差,往往被安排在客厅或者储藏室住宿。就职业培训来说,调查的数据表明,有60%左右的家政服务员要自己出资进行培训,对于收入很低的这一群体来说,培训的负担过于沉重。另外,家政服务员的工作时间长、休息时间短以及公共假日的报酬问题表现的也比较突出,但最为严重的是家政服务员没有福利待遇,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这是对其生存状况的最大威胁。
在我国,国际公约是不能直接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的,要转化为内法才能适用。而家政服务在我国又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畴,而且我国没有其他相关法律或者法规来调整家政服务员关系,没有专门的部门法来保护,家政服务员应得的劳动权益就无法维护。
为此,杨大文教授建议在《劳动法》中单设一章,专门规定家政服务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问题,关于家政服务的法律规范,可以在现行《劳动法》的基础上增加相关内容,通过立法技术上的调整来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