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图)(记者必读)
2006-03-06


市公安局在王府井大街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则的出台将更利于执法操作

  在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

对于情节严重或情节较轻等违法行为都有不同的惩罚力度。到底怎样才算情节严重,又依据什么判定情节较轻?日前,北京警方制定出台了《北京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该细化标准旨在解决上述问题,以便让警察在执行新法的过程中,更具有操作性。

  例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重的,将被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此,细化标准中明确列举诈骗残疾人、老年人和低保人员的就视为“情节较重”。

  记者从北京市公安局获悉,该细化标准适用于依法尚不够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市公安局要求民警在执法中参照这个细化标准,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上报市公安局。

  同时,3月1日以前,北京警方已经组织全局所有一线民警和派出所所长以上的领导进行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专门学习,并进行严格的闭卷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将不能执法。

  ■细则解读

  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了160余种违法行为。昨天,本报记者与警方负责人共同选择了几种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并请警方依据细则对这些行为进行解读,提醒市民勿走进法律禁区。

  “站街女”难逃法网

  【现状】在一些繁华街道上,每到入夜,就会有三五成群的男女站在街边,看见单身男性经过,便凑上去露骨地询问对方是否需要性服务。由于处罚力度较轻,这些人往往屡教不改,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

  【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解读】在公共场所主动拉拢、引诱或者反复纠缠来往行人等意图招嫖的行为,被视为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市公安局法制办副主任李渊林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称,公安机关有一套辨别此类行为的工作方法,不会冤枉行为端正的市民。

  记者也不能闯警戒线

  【现状】在重大刑事案件、突发治安事件、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自然灾害及火灾等现场,警方经常要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甚至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然而也有个别新闻记者未经允许,便进入警戒线采访。

  【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解读】“情节严重”行为包括:不听劝阻,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情节恶劣的;冲闯警戒带、警戒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造成较严重后果的;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

  占用警用频率可被拘留

  【现状】不少有车族喜欢安装车载电台。车后的“苗子”既可以让车主显得“与众不同”,又可以让车主与车友进行实时沟通。

  对一些无线电爱好者来说,改频、超频是其炫耀技术的标志。如果谁能用普通的民用电台听到高频的专用电台通话,就更会招来别人的羡慕。

  【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经有关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警方解读】在非法使用无线通信设备或违规产品干扰无线电台(站)正常运行的行为中,就包括机动车非法安装无线电通信设备干扰警用频率,擅自占用警用频率、非法监听警用频段,干扰正常警用调度等行为。而一旦出现故意对政府、军队、民航等通信系统进行干扰,或干扰无线电通讯造成后果,以及多次故意干扰无线电通讯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将被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故意传播电脑病毒将进班房

  【现状】与无线电爱好者一样,电脑爱好者中也有一群技术狂人,他们以破解、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乐。他们之中有的并不以破坏为目的,只是为了炫耀自己的技术。

  【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警方解读】多次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较大危害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行为,将被从重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链接

  部分新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原来的73种增加到238种,主要有: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违法举办大型活动的行为;

  ●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

  ●猥亵他人的行为;

  ●强迫交易的行为;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

  ●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行为;

  ●非法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的行为;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

  ●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等等

  房子不能租给无名氏

  【现状】现在,越来越多的市民有了两套甚至两套以上的住房,将剩余的住房出租,已经成了不少人的生财之道。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房子租出去了,只要不被损坏,不被倒卖,房客怎么住是房客的事,跟房东没有关系。于是,在一些城乡接合部,出租房就成了藏污纳垢的地方,甚至窝藏不少刑事犯罪嫌疑人。

  【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解读】凡是具备曾因违反出租房屋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理,又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房屋出租人不配合公安机关对房屋进行检查、搜查,影响公安机关正常的办案工作;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其中一种情形的出租房主,就构成了条文中的“情节严重”。

  禁止冒充记者骗吃骗喝

  【现状】记者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成为很多人眼中羡慕的职业,更成为许多人的生财之道,冒充记者四处招摇撞骗吃拿卡要的事屡屡见诸报端,甚至有人以记者名义向一些有短处的企业敲诈勒索。

  【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5日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警方解读】冒充其他虚假身份,是指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其中包括冒充党政军领导干部的子女、亲属,冒充新闻媒体记者等。即使是未取得实际利益、未给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或只是骗吃骗喝的,也将面临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强行乞讨面临拘留

  【现状】在北京一些繁华的大街,总会有一些衣衫褴褛的乞讨者。虽然这些乞讨者表面看来非常可怜,但据警方到这些乞讨者原籍调研发现,不少人的家中已经盖起当地数一数二的小洋楼,乡亲见他们在北京如此赚钱,纷纷盘算着“贡献”出自家的子侄跟随这些能人到北京淘金。于是衍生出一群人,手里操控着多名未成年人,利用这些孩子乞讨赚钱。

  【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警方解读】本条针对的是乞讨被拒绝后,仍采取阻拦、尾随等方式继续讨要钱财的反复纠缠者和以生拉硬拽、辱骂、抱腿、吐口水、拦车、拉扯、干扰他人经营、工作等令人厌恶的方式乞讨钱财的强行乞讨者和以强迫接受的方式卖花、卖唱、开车门、拎包等行为变相进行乞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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