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突发性。由于青少年各项生理机能正在发育之中,身体增长的速度较快,生理能量代谢大,因此青少年在某种偶然的诱导和刺激下,遇事起意、顿生犯罪动机、突然实施犯罪。脑子一热、感情一冲动,说干就干,说杀就杀,不计后果。2004年11月2日,某中学初二.一班学生邵甲(男、14岁)与邵乙两人,在上生物课时邵甲从后面用钢笔捅前排的邵乙,邵乙回身打邵甲时被老师发现,老师了解情况后,对邵甲作了批评。当晚第一节晚自习下课后,邵甲让班上同学将邵乙喊出教室,两人打了起来。邵乙掏出携带的弹簧刀在邵甲左肋部捅了一刀,学校立即将邵甲送往医院,邵甲因抢救无效于21时左右死亡。
2、纠合性。鉴于青少年特别是少年生理发育、心理发育还不成熟,因此作案呈现出很大的纠合性、结伙性。纠合性就是青少年组成或大或小的集团,或者成帮结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纠合成团伙进行犯罪活动,是青少年尤其少年犯罪的活动形式或组织形式。每个团伙少则3-4人,多则10余人,虽然团伙内分工不固定,但有较固定的骨干和核心。有的团伙犯罪向有组织犯罪发展,腐蚀性很强,对青少年危害极大。
3、残忍性。即残暴性、凶狠性,指在青少年犯罪活动中,有一部分犯罪分子胆大妄为,不计后果,心狠手毒,敢于亡命,野蛮残暴,丧失人性。五六十年代,青少年犯罪手段方法多简单、单一,主要是小偷小摸及流氓滋事、打架斗殴等较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而现在青少年犯罪中,以暴力为主的凶杀、抢劫、强奸等案件日益增多,不少犯罪分子在作案中都带有凶器。2003年2月1日,即春节,某乡邵某(男,17岁)到其二大爷家拜年,只见其堂姐(女,18岁)一人在家,邵某见家中无人,就动了邪念,欲对其实施暴力,二人发生撕打,其堂姐大叫,邵某怕事情败露,随手用打气筒、酒瓶击打其堂姐头部至其昏迷,后又用菜刀朝头部猛砍数刀,致其死亡。
4、起因奇特,动机简单。青少年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相比,他们的动机往往过于简单,甚至表现为正常人所无法理解的某种变态心理。他们一般没有经过事前的缜密考虑,周密的策划预谋,常常在外界的影响和刺激下,或一时的感情冲动下而突发犯罪,事先有预谋的较少。概括起来其起因和动机大致有寻救刺激,不切实际的物质占有欲,强烈的报复心理,为显示自己称霸一方,受好奇心的驱使。
5、反复性、可塑性。可塑性是一般青少年和犯罪青少年共有的特性。由于青少年年幼无知,思想简单,缺乏社会和生活经验,绝大多数容易接受新事物,比较容易接受改造,因此具有可塑性的一面。青少年在容易接受改造的同时,也容易受到坏人坏事的熏染具有相当大的反复性,表现为屡教不改,重新犯罪。在违法犯罪青少年中,经过劳改、劳教和少管的重新犯罪的或多次违法犯罪的比较高。
6、年龄结构呈现低龄化趋势。从违法犯罪青少年年龄结构来看,我国近年青少年犯罪的年龄与五六十年代相比,提前2-3岁,一般在10-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就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14-18岁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峰年龄。2001年我县共查获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14名。2002年查获35名,比上年增长40%。2003年查获56人,竟比上年增长160%,增长的速度令人震惊。
7、犯罪主体发生了变化。主要表现是:农村青少年犯罪急剧上升;学生犯罪增多;青少年犯罪初犯的比重逐步增大,新的一茬犯罪嫌疑人不断出现,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劳改、劳教人员重新犯罪的增多,流动人员犯罪呈上升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