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岁女孩被亲父失手打死引发的儿童权益保护话题
2006-03-20


      据北京晨报报道,1月24日,一篇《打死亲生女儿获刑3年》的报道引起关注,而此前有关父母虐待、殴打子女致死的案件也频频见于报端。今后怎样才能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还有哪些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记者日前采访了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等法律界人士。
    父亲失手打死3岁女儿
    ——平时教育的方法就是打骂,甚至“用针扎,用牙咬”。
    据报道,1月24日,将3岁亲生女儿打死的张春强被通州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张春强,初中文化,一家三口及亲戚租住在通州永顺镇焦王庄村。尽管女儿只有3岁,但张春强平时教育的方法就是打骂。他甚至“用针扎,用牙咬”,张春强的房东证实说,曾亲眼看见“小月胳膊上有针眼和牙印”。
    2004年8月2日早上6时多,起床后的张春强发现小月尿床了,由于小月没有告诉他实话,张春强马上就生气了,让小月在屋内罚站。晚上7时多,张春强回家后看到女儿并未按照他的要求罚站,立即拿起一块竹板就朝小月的头部和屁股打去,还拧小月的脸。随后,张春强一把将女儿推倒在地。不幸的是,小月的头磕在了地上的木板上,头上多处受伤,几分钟后就陷入了昏迷,两天后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的鉴定结论证实小月头部、面部、胸腹部、四肢、臀部、会阴部均有多处损伤,符合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法医学分析书证实,小月的伤应为钝性物体多次打击所致,但不排除其中某处为磕碰形成的可能。
    张春强当场对打死孩子的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认为,张春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他在事发后积极抢救小月及案件其他具体情节,法院酌情从轻作出了上述处罚。
    把孩子当“私产”是悲剧根源
    ——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但是血缘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
    1月25日,记者就该案件采访了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佟丽华说,此案中张春强平时就经常虐待女儿,最终造成自己的女儿死亡,涉及的罪名应该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虐待罪,前两项罪名都有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后两项罪名一般判刑不会超过7年。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看出,把自己的孩子当成私产,任意打骂甚至剥夺其生命的传统观念在国人头脑中仍然是根深蒂固,”佟丽华说,“如果孩子的独立人格在法律层面、在司法系统都得不到保证,那还有哪个地方能保障儿童的权益呢?”
    佟丽华说,这种恶性案件发生以后,社会才给以关注,于是人们愤慨、声讨、严厉处罚、同情。但事件过后还是无法避免类似的恶性案件发生,人们也没有从那种带有野蛮与血腥的恶性案件中思考出预防类似问题发生的制度。
    佟丽华表示,子女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但是血缘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父母对待子女的行为应该置于有效的法律监督之下。
    被父母虐待的孩子最无助
    ——侵权人就是监护人,不可能为受虐待儿童寻求帮助。
    佟丽华认为,孩子被自己的父母伤害是最无助的,因为,别人的孩子受伤害,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他的监护人还可以继续上诉,可自己的孩子在判决后尽管可能并不公正,但也是很难再继续上诉。
    “我们无法回避的法律障碍是,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而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未成年人对外进行诉讼。而现在的问题是,很多涉及儿童权利的案件,侵权人就是父母,就是监护人,像被打死的小月这样,那么我们又怎么奢求虐待子女的父母能够代理被虐待的未成年子女去起诉自己呢?所以我呼吁,正如《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规定的那样,‘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为此目的,儿童特别应有机会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诉讼中,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则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我们应该在所有的立法中,明确不但未成年人本人有权提起涉及他们权利的诉讼,而且在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亲属、所在地居(村)委会、民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都有权代表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起诉其父母。”
    目前只能依靠法律与社会救助
    ——国内尚无专门针对受虐儿童的救助;建立儿童庇护中心尚需时日。
    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各区县财政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有专门预算,但佟丽华经过调查发现,这方面工作的经费一点没有增加。“《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儿童庇护中心,收留那些遭父母虐待的儿童,但一年过去了,一所也没建立起来。”
    根据法律,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法院可另行确定监护人。但剥夺了父母的监护权后,这些孩子的归处又在哪里?
    现实摆在眼前,受虐儿童在逃出家门后,往往又不得不满怀恐惧地再次回家。广州市妇联权益部部长李次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国内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组织拥有专门的场所、资金主动提供对受虐儿童(特别是受到其监护人的虐待)的救助,“我们欣慰社会上有那么多的好心人,但这不是受虐儿童的久留之地”。
    律师陈秋鹏说,现在,一个六七岁的孩子可以振振有辞地拒绝老师的体罚,但极少有孩子能面对父母的暴力为自己的权益呐喊。血浓于水,但孩子是一个有生命、尊严的独立个体,不是父母的财产,子女与父母平等,父母无权虐待孩子。“没有外力,孩子根本无法保护自己”,做了20多年的妇儿维权的林琦律师感触良多,“孩子自救、自我保护能力差,几乎所有的父母虐待子女的案例,都是‘外人’发现的”。当暴力挣脱亲情的束缚,监护人成了施暴者,而社会道德约束乏力时,惟一可依靠的就是健全的监护体系———法律与社会救助。
    国外先进经验值得借鉴
    ——应及时剥夺虐待子女的家长监护权,终止其家长权利。
    刚从美国考察回来的佟丽华讲述了国外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部分情况:纽约市与北京市的未成年人数量差不多,都是180万左右,但是纽约的儿童福利局有300多处房产,可收留救助大量的未成年人。福利局有正式工作人员6000多人,非正式雇员有8000多人。
    2003年9月,25岁的美国妈妈图古特因冲动出手打了自己4岁的女儿,被公众声讨为“没有人性的魔鬼”,“厄运”几天后随即而来,美国政府剥夺了她的抚养权,并以虐童罪提起公诉,图古特面临3年监禁。
    在美国各州,政府有专门的机构接受举报,一旦查实,轻则训诫、罚款,重则剥夺监护权、追究刑事责任。孩子则会被安排到亲属家,或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家,或社会寄养机构。
    佟丽华说,对于张春强这种虐待子女的家长,应该及时剥夺其监护权,终止其家长权利,这样就可避免后来的悲剧。但是在具体实施中,受种种因素影响,有关部门也不愿意接收被亲人虐待的孩子。
    父母监护权是否应被剥夺,其衡量的惟一标准是儿童的最大利益。佟丽华指出,依此标准,以下情况可以剥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而由国家监护机构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父母不尽监护职责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养成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触犯刑律;父母不尽照顾、监督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经常受到伤害等;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达到某种严重程度;父母有严重不良行为影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如父母经常打骂老人、父母吸毒、父母合伙盗窃等;父母都被处以刑罚;父母有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传染性疾病;父母离婚时都不同意抚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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