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残联党组书记王新宪提出议案,发展特殊教育——保障残疾少儿人人能上学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残联党组书记王新宪建议,“十一五”期间应对所有残疾人教育实行两免一补,地方财政只需要拿出4亿元就可以解决;积极发展适合残疾人就读的高中;建议加强对各级各类特教老师的师资培训工作;同时要使教师安心工作,提高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
近年来,残疾儿童入学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残联党组书记王新宪指出,我国目前只有1600多所特殊学校,在校学生37万人,和全国6000万残疾人这一庞大群体相比,远远不相适应,“特殊教育”成为教育中很突出的薄弱环节。为此,王新宪代表在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了一个关于特殊教育的议案,记者就这个议案的有关情况采访了王新宪代表。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在校生15年增长4倍多
据教育部的统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由1990年的746所发展到2004年的1560所。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在校生数由1990年的7.2万人发展到2004年的37.18万人。
记者:近些年来,我国特殊教育都取得了哪些成绩?
王新宪: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加强对残疾少年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宪法和残疾人保障法都对残疾少年儿童享有平等的义务教育权利作了原则规定,1989年国家教委等八个部委下发《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1994年7月国家教委下发《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同年8月国务院颁布《残疾人教育条例》,1998年教育部下发《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2001年教育部等九个部门下发《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这些法律、法规和文件为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使残疾儿童少年可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义务教育学校设特教班和在普通义务教育学校随班就读等形式接受特殊教育,为他们全面融入社会生活提供了条件。
据教育部的统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由1990年的746所发展到2004年的1560所。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在校生数由1990年的7.2万人发展到2004年的37.18万人。
平等接受教育是文明和人权重要标志
残疾儿童少年能否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文明程度和人权状况的重要标志。
记者:特殊教育对于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王新宪:残疾儿童少年能否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文明程度和人权状况的重要标志。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程度直接决定了其未来综合素质、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和贡献能力,也决定了残疾人的生存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程度。
30万适龄残疾少儿因各种原因未能入学
全国还有约30多万适龄视力、听力语言、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因各种原因未能入学;目前我国30万人以上的县还有353个没有特教学校。据北京市盲校反映,近十年来义务教育阶段的教材已多次更新,而盲生用的教材还是十年前的。
记者:当前我国特殊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是什么?
王新宪:主要问题是:(一)全国还有约30多万适龄视力、听力语言、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因各种原因未能入学。(二)教育资源数量不足,且分布不均匀,中西部地区尤其缺乏。目前我国30万人以上的县还有353个没有特教学校。(三)特教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教育质量亟待提高。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亟待改进,教材落后。据北京市盲校反映,近十年来义务教育阶段的教材已多次更新,而盲生用的教材还是10年前的。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残疾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没有得到应有重视。一些地方政府和教育部门的重视不够,认识不足,认为残疾少年儿童人数占适龄少年儿童人数的比例不大,他们的入学情况对全国和本地区义务教育入学率的影响不大,无碍大局。不掌握适龄残疾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具体情况。在涉及残疾学生教育的各项规划和统计时,缺乏与普通学生相同的统计尺度,往往用总量平均来掩盖残疾少年儿童与普通少年儿童接受教育程度的差距,对残疾少年儿童缺乏分类统计。教育部每年公布全国小学升初中的升学率,对残疾学生至今没有准确的统计数据;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的入学率,在国家统计局和教育部公布的统计年鉴中也无此数据。
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残疾少年儿童的义务教育具有特殊性,需要一些专用的教育设备,推行个性化教育教学,生、师比例低于普通中小学,这些都决定了需要比普教投入更多的经费。同时大多数残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很差,要保证他们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更加大了教育对经费投入的依赖性。而目前用于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经费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在义务教育立法中缺乏特殊教育的具体立法内容。在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中,对残疾少年儿童的义务教育仅在第九条有一款原则性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在2006年2月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改稿中,对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也仅在第三章第十九条作了两款规定,虽然该条比修改前的条款增加了内容,但仍然是比较原则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应增残疾少儿特教内容
许多从事特教工作的教育工作者、教育研究人员和残疾人工作者都殷切希望在义务教育法的修改中能增加对特殊教育较为具体的法律规定。针对盲文教材落后和价格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编写更新,并免费发放盲文教材。记者:发展我国特殊教育的具体建议都有哪些?
王新宪:(一)在义务教育法修改中增加残疾少年儿童接受特殊教育的内容。目前,义务教育法正在修订过程中,许多从事特教工作的教育工作者、教育研究人员和残疾人工作者都殷切希望在义务教育法的修改中能增加对特殊教育较为具体的法律规定,应在义务教育法的总则中,增加“国家采取措施,发展特殊教育,保障视力、听力语言、智力等残疾少年儿童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条款。并在义务教育法中就“特殊教育”的相关内容进行专章规定,对残疾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资源配置、师资配备、教育教学管理、经费保障、政府责任等方面,都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适时修改残疾人教育条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步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残疾人教育条例也需要进行修订,把其中原则性的规定细化,增加可操作性,把十几年来残疾人教育中的新经验囊括进去,同时把义务教育法修改的新成果反映在残疾人教育条例中,用来指导我国残疾人特殊教育的实践。希望在义务教育法修改工作完成后,国务院有关部门能够启动残疾人教育条例的修改程序。
(三)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残疾少年儿童入学。针对残疾少年儿童入学率低,大部分家庭过于贫困的情况,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切实帮助残疾少年儿童入学。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资力度,进一步推动特教学校的建设,加强师资培训,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提高教职工待遇,稳定师资队伍;针对残疾少年儿童切实落实“两免一补”(免杂费和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针对盲文教材落后和价格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编写更新,并免费发放盲文教材。
(四)全社会对特殊教育应给予高度关注和支持。特殊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及教育、残联、民政等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与此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对特殊教育给予高度理解和关注,通过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切实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十五”残疾人事业重要成就
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初步形成
“十五”期间,残疾人就业状况和社会保障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和提高。一是政策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五年间,各地人大通过修改和完善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对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政策和措施进行了充实和完善。国务院有关部门还积极开展了《就业促进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起草制定工作,充分考虑了残疾人就业的实际问题,提出了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政策和措施。二是残疾人职业培训得到加强,就业规模不断扩大。三是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初步形成。经过各方努力,初步形成了覆盖城乡的省、市(地)、县(区)三级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四是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目前,全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630多万人得到不同程度康复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及各项康复配套实施方案规定的任务,取得显著成绩。“十五”期间,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体系、服务网络逐步完善,建立各级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机构近2万个,共有630多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如白内障复明工程。以组派医疗队等形式,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救助力度,在解决贫困患者手术难的问题方面取得了突破。积极推进白内障无障碍区建设,在北京、辽宁、西藏等地取得显著成效,为探索建立白内障防治自然运行机制奠定了基础。同时,还广泛开展了“爱耳日”、“爱眼日”等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减少了残疾的发生,提高了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
来源: 华夏时报/记者张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