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转)
2006-03-16



 

 

 

 

 

 

 

 

 

 

 

 

 

 

 

 

 

残调发〔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公安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73号)精神,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现场调查工作将于2006年4月1日至5月底,在全国734个县(市、区)、近6000个调查小区同时开展。为确保现场调查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抽样调查方案和被抽取的调查小区等情况。
    二、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抽样调查工作需要,向当地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提供相关户籍资料。
    三、调查人员开展现场调查期间,辖区公安派出所应视情协助开展工作,处理有关情况。
    四、各级调查机构工作人员和调查人员必须为公安机关提供和群众申报的内容保密,不得泄露。

    二○○六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抽样调查现场调查通知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2006年3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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