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受害女性的维权经历分析
2006-03-15
 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不仅是我们所倡导的一种道德标准,更是我国法律所体现的一项基本的法律准则。尽管如此,妇女的合法权益仍受到来自家庭、社会等不同方面、不同程度的侵害,家庭暴力、婚外情、性骚扰等问题始终成为困扰女性的话题,如何打开她们心中的结,也许下面的这位受害女性的维权经历以及女律师的分析会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
  2002年6月13日,镇江市强生律师事务所女律师习冬梅接待了一位妇女的咨询,而令她自己也想不到的是,这次普通的咨询让她走进了这位妇女近3年的人生历程。
  前来咨询的妇女叫周爱香,句容人,她告诉习律师,她想告她丈夫。
  从周爱香的简单介绍中,习冬梅律师了解到周爱香在1999年遭到丈夫李某的殴打,导致脾脏切除。那她为什么会遭到丈夫的殴打,又为什么现在才求助法律呢?这事还得从头说起。
  周爱香与李某经人介绍于1985年1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85年11月,生下女儿李月,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经过夫妻两人的共同努力,家里盖起了小楼,又建造了车间,购置了机器,做起了家庭茶叶加工经营。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李某的思想渐渐发生了变化,开始喜新厌旧,有了婚外情,随之,两人的矛盾越来越多,原本关爱她的丈夫也经常对她施以殴打,而此时周爱香为了孩子,为了家庭,虽与丈夫有矛盾,但还是选择了忍气吞生,这种忍让并没有唤醒丈夫的良知。1999年1月,丈夫又因琐事两次殴打周爱香,而这次殴打却不比寻常,导致周爱香脾脏破裂,脾脏被切除。后经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句容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周爱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属八级伤残。
  带着身体的伤痛和心灵的伤痛,周爱香离开了女儿,离开了家,她希望自己的离开会改善她和丈夫的关系,维持这个家,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她彻底绝望。2002年的一天,周爱香忍不住对女儿的思念,回到了家,却看到另一个女人在她家里。当周爱香告诉这个女人她是这个房子的主人时,遭到这个女人的痛骂,而丈夫回来后,竟将房门锁上,不准她回家。此时的周爱香心如刀绞,她无法忍受自己的忍让竟然换来的是这种结果,她决心一定要讨个说法。
  习冬梅律师:周爱香之所以在时隔三年后才来寻求法律帮助,是经历了一连串的心理变化的。最初她发现丈夫有婚外情,是采取忍让的态度,因为她认为丈夫在外面只是逢场作戏罢了,她要维护这个家,维护在村上的脸面。后来丈夫变本加厉地打她,导致脾脏切除,并且还拒绝给钱给她治病,此时她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危险处境,选择了逃避,以为不离婚,家还是她的,丈夫也还是她的。正是她一厢情愿的想法使她丈夫更加无所顾忌,最后发展到与他人非法同居。最后,看见别的女人住在家里,才意识到,丈夫没有了,家也没有了,自己的隐忍换来的只是丈夫的轻蔑和他人的嚣张。才想到要争取自己的权利,惩治伤害她的人。
  从周爱香提供的材料看,周爱香已构成八级伤残,已构成重伤,应由检察院对她丈夫李某提起公诉,惩治其犯罪行为,于是,我建议她向有关部门反映。另外,准备调查李某涉嫌重婚的证据材料。
  在习律师的帮助下,周爱香勇敢地拿起了法律武器,2002年9月,周爱香的丈夫李某正式被捕,2003年2月,句容市检察院以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句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3年4月,句容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周爱香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2万余元。
  习冬梅律师: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周爱香丈夫将她打成为重伤,依照法律规定,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法院对李某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调查取得李某涉嫌重婚的证据后,周爱香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但后来周爱香考虑到家人及女儿的感受,最后决定撤回了自诉,转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与丈夫李某的婚姻关系。
  2004年6月,周爱香向句容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由于丈夫的喜新厌旧,且无故殴打自己,造成自己受到了很大的伤害,已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之后,又与他人同居,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请求1、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2、小孩李月由周爱香抚养,抚养费由其丈夫李某给付;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给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2004年12月,句容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准予周爱香与李某离婚;共同婚生子女由周爱香抚养至独立生活;李某给付周爱香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一审判决后,周爱香与李某都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于2005年5月作出二审判决,除对共同财产分割部分调整以外,其它都维持了一审判决。
  习冬梅律师:由于考虑双方感情确以破裂,同时,考虑能给孩子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孩子归周爱香抚养。
基于《婚姻法》第46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李某的行为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实施家庭暴力两种法律规定给付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所以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给付周爱香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比较有争议的是共同财产分割。由于周爱香离家三年对李某的收入情况一无所知,家里的存款也一直由李某控制,造成原告无法得知夫妻动产的准确状况,因此这部分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在此,要提醒大家,对夫妻共有财产,一方对另一方的收入情况要做到知情,尤其是婚姻已出现危机,陷入困境的夫妻双方,更应对此加以注意。
通过办理此案,习冬梅律师认为女性维权要注意以下几点:
  1、女性要做到自立、自强,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2、当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要注意保全证据,如出现家庭暴力,要及时报警,受伤后,要及时做伤情鉴定,要注意保存病历。  
  3、要积极寻求救助,如向社会组织(妇联、社区)反映情况,寻求帮助;情况紧急时,拨打110等。4、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调解时,通过司法裁判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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