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司法建设的深入,对于未成年犯罪的研究越来越多,各种渠道汇集上来的数据看了更是让人触目惊心,一个铁定的事实是青少年犯罪越来越出现低龄化趋向。
十几岁的孩子原本是稚气未脱的年龄,却做出了一件件惊人大案,“13岁少年偷走家中两万余元找“小姐”,扬言捅死母亲”; 30多起强奸案,罪犯竟是小学六年级学生;11岁女生被同学拔光头发,致九级伤残;12岁男孩殴打女孩怕对方报案,将其杀死焚尸……这样的案例近几年多次被媒体披露报道,犯罪手法之老练、作案手段之残忍都让人不敢相信这些刑事案件竟然出自这些小孩之手。
请再看看下面的这些数据:
7%-17% :重新犯罪率20世纪80年代为7%,90年代上升到17%,现在还在继续上升 。
7.68%——15.94%:根据统计,在2000年至2004年间,在全国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少年犯”中,被判5年以上刑期(重罪)的未成年人增加了7.68%,而截止到2005年7月,这个数字同期增长了15.94%。自2002年以来,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抢劫案件名列榜首,盗窃、故意伤害、强奸、寻衅滋事4类刑事案件则紧随其后。
14.18%——23.96%:从2000年至2004年,在全国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14.18%的幅度逐年上升,而截止到2005年7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比去年同期增加了23.96%。
14%——20%:早在1980年时,原公安部公共安全研究所所长戴宜生就对中国的治安形势做出了分析,认为之后的20年,中国的犯罪率每年会增加14%。“实际上2000年初就已经超过了这个数,大概在18%-20%。”
70%: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
72% :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青少年占72%
80%: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80%为初中以下文化
81.6%:未成年人初次实施犯罪行为通常是在14岁,15、16岁越来越严重,其中在14至16岁初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占81.6%
小孩子们究竟是怎么了?造成这一现象的罪魁祸首又在哪里?应该说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是多方面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家庭教育的缺失,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然而很多父母没有肩负起教育孩子的角色,他们生下了他却没能教育好他,有的父母甚至本身违法犯罪,起着很坏的示范作用。调查显示单亲家庭的孩子最容易出问题,父母在婚姻上的不如意往往发泄在孩子身上,对孩子动辄打骂,或者放任自流。父母的离异,让他们很少能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亲人的关怀,于是他们逃离家庭,过早地混迹社会,成了小混混,小江湖。
二是学校教育的缺位。现在学校仍然为升学率牵着鼻子走,对升学率的片面追求导致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淡薄,学校拼命地给学生灌输各科知识,却很少愿意拿出时间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很多青少年犯罪后的表现让人啼笑皆非,犯了绑架罪,却认为是闹着玩,抢劫他人物品被捉住后在派出所里交待完问题后以为完事大吉,天真地问警察什么时候放其出去。
三是暴力、色情文化的侵蚀。这一大板要重重地打在港台片上,枪战、警匪、砍人,这些暴力情节在片中被描绘得那样酷,特别是《古惑仔》系列可以说将其推向了极致,为朋友两肋插刀、动辄刀枪对话,身上纹上刺目的刺青,仿佛只有这样才够酷。而随着网络的普及,色情也在泛滥,处于青春期的莽撞小子很难抵制这样的诱惑,再加上没有正确地性知识引导,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未成年人犯罪,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但是有一个问题一直困扰着自己,那就是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我国的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意味着只要你未满14周岁,就可以为所欲为。我国的刑法是1977年通过的,此时的社会环境与当今变化太大,而今的小孩子都普遍的“早熟”,很多的他们在十三四岁时思想观念已很成熟复杂,已经完全具备了辨别是非的能力,他们犯罪却得不到惩处,现实中已有很多这样的案例。
搞一刀切历来被认为是有失公正的,就是当今,农村14岁的孩子和大城市里成长的14岁的孩子其心智也相差很远,按理将应该区别对待,但是这样一来问题更多,也变得更复杂,现实中是根本行不通的。在没有好的办法前只能退而求其次。适当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警示青少年从小明白,每个人都应当为其自身行为负责,进而强化对自己的有效约束。
不过自己的这一想法正好和立法政策相左,很多未成年保护问题专家建议应增加“应致力于将本法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则,扩大适用于不满22周岁的青年”之规定。 从国外立法来看,许多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界定高于18岁,如日本《少年法》规定少年上限年龄为20岁。俄罗斯《联邦刑法典》(2003年修订)第96条规定:“在特别情况下,考虑到所实施行为的性质及个人身份,法院可以对在年满18岁不满20岁时实施犯罪的人适用本章的规定,但不得将他们安置到未成年人的专门教育机构或医疗教育机构。”德国《少年法院法》设“第三篇未成年青年”,规定未成年青年适用少年刑法规则(105条)、少年司法程序和组织(107-109条)、普通刑法对未成年青年从宽适用(106条)。奥地利《少年法院法》也规定18-21岁的年轻成年人可适用少年刑法和少年司法规则。
难道是自己没有仁慈之心?我被弄糊涂了,可是谁来对那些受害者以悲悯仁慈呢?得,绕来绕去我仿佛又走进刑罚报复论的怪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