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婚姻的殿堂里可以放飞“两只蝴蝶”吗?
2005-12-27
土生阿耿法治夜话系列网文:

   艾滋婚姻的殿堂里可以放飞“两只蝴蝶”吗?

   土生阿耿

  “亲爱的你慢慢飞,小心前面带刺的玫瑰”。《两只蝴蝶》中的这句歌词,唱出了情感港湾里的温馨爱恋。解读一下的话,我们可以将这两只蝴蝶编号为亚当和夏娃,就这句歌词所流露出来的爱而言,蝴蝶亚当对蝴蝶夏娃至少倾注了如下绵绵之意:首先,在称呼语上,蝴蝶亚当把蝴蝶夏娃称为“亲爱的”,表达了蝴蝶亚当对蝴蝶夏娃的爱慕之情。其次,在叮嘱语上,蝴蝶亚当对蝴蝶夏娃就飞行中的诸问题给予了无微不至的关爱,“慢慢”是对飞行速度的叮嘱,防止速度过快影响缠缠绵绵的浪漫人生之旅,表达出了两只蝴蝶连心相伴、并肩相随的永恒爱情;“小心”是对飞行心态的叮嘱,防止粗心大意招致外来侵袭或者撞击障碍物,表达出了两只蝴蝶互相关爱,彼此体贴的真爱真情;“前面带刺的玫瑰”是对飞行危险防控的叮嘱,防止在飞行过程中遇到外来横祸,表达出了两只蝴蝶在相爱道路上一起克服困难、战胜风险的同甘共苦之情操。在现代爱情婚姻的殿堂里,如果相亲相爱的两人就像这两只蝴蝶一样,真可以称得上幸福美满的上佳婚恋了。

  可是,并不是所有的爱情婚姻都是如此理想化的,因为无爱情的婚姻大量存在;也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如愿以偿地步入到这个美丽的殿堂,因为无婚姻的爱情也同样为数不少;更叫人感到心寒的是,有的人甚至既无爱情也无婚姻。如果说,有婚姻无爱情、有爱情无婚姻或者无爱情无婚姻是因为个人婚恋时机未到或者个人具体婚恋观导致的话,那尚可通过等待时机的到来或者调整自己的婚恋观来追求到有爱情有婚姻的至高境界。但是,如果上述情况是由于非属自身的外界人为因素造成的话,那么,这种遭遇总会叫人感觉到些许的悲凉。其中,AIDS病人和HIV感染者就是这样一些被冷落的群体。在他们中间,有的是恋后婚前染上了HIV病毒,尽管也许曾享受到了爱情的甜蜜,但却因为“艾滋”而无法步入婚姻殿堂;有的是婚后染上了HIV病毒,尽管品尝到了婚姻的滋味,但却因为“艾滋”而不得不与配偶离婚;有的是在根本就没有体验到初恋的感觉之前就染上了HIV病毒,从而使自己失去了追求爱情的许多机会。

  这都是因为“艾滋”!艾滋,艾滋,艾滋!这个让不知多少人仇恨了不知多少个日夜的字眼,确确实实在无形中剥夺了很多艾滋朋友的一些基本权利!入学、谋职、求爱、结婚,如此等等的基本人权都在无形中被边缘化、被消磨光,甚至在有些地方、有些单位还在有形中被规章、文件给无情剥夺!就拿婚恋来说,因为染上了“艾滋”,就等于几乎丧失了求爱之机和结婚之缘!艾滋婚姻曾一度被亮起红灯,如1995年某省颁布的《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规定:民政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对申请人所持的婚检报告进行审查,对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未经治愈的,民政部门不予办理。尤其让人感到费解的是,即使在卫生部准许HIV携带者结婚的通知颁布后,2000年西南某市仍把禁止艾滋病病人结婚的规定,写入地方法规。在这种恶劣的法治环境下,听着《两只蝴蝶》唱出的美丽旋律,可怜的艾滋朋友似乎也只能把爱情和婚姻作为一种梦幻去追求了。与健康的常人一样,AIDS病人和HIV感染者也是有血有肉有情感的“人”,凭什么就不能像健康的常人那样拥有他们应该拥有的一切呢?

   所以,我们有必要去追问这到底是为什么。土生阿耿认为,对艾滋病的无知是根本的认识因素。1985年,在北京机场有一位美籍的阿根廷青年突然晕倒,被送到医院后不治身亡,那是中国发现的第一例艾滋病例。算起来,至今也已有20年了。20年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人数呈现不断上升趋势,可是20年来,我们对艾滋病基本常识的掌握程度又是一个什么状况呢?土生阿耿对此的估计是不会很乐观的,不仅民众对“艾滋”的认知基本上处于愚昧状态,就是一些专家学者甚至政府官员对“艾滋”知识也是停留在“a o e”水平或者“ABC”档次上。有人还咬牙切齿地喊出了“99%的艾滋病病人都不值得可怜,人就应该洁身自好”的宣泄之辞,明显带有浓厚的仇恨色彩。因为对艾滋病的无知,招致艾滋朋友经常遭遇利害关系人的漠视和冷落,甚至亲人都拒绝他们归巢回家;因为对艾滋病的无知,招致一些单位一些部门对艾滋朋友的权利任意践踏和剥夺;因为对艾滋病的无知,招致某些官府和官员要么对艾滋病防控力度不大,要么就是防控失当,直接或者变相侵犯了艾滋朋友的合法权益;因为对艾滋病的无知,招致社会歧视心理的滋生和蔓延,从而让艾滋朋友显得孤独无助!这种无知的认知状态,必然会使艾滋朋友处于不利境况,比如在心理上产生自卑、仇恨、绝望、忧伤、恐惧等不良精神征象;在社会活动中会减少甚至丧失学习、劳动等权利;在人际交际上会失去不少交友机会,包括寻觅爱情步入婚姻的机会。于是,也就不难理解:在许多艾滋朋友那里,“亲爱的你跟我飞,穿过丛林去看小溪水”的爱情之乐也仅仅是歌手庞龙唱出来的一个个音符罢了。

  值得欣慰的是,近年来在“艾滋婚姻”问题上,无论在一些民众意识里,还是一些地方立法上,都打破了过去的一些禁忌。有些艾滋朋友敢于解放思想,寻回本属于自己的婚姻缔结之权利;有些没有感染(携带)HIV病毒的健康人也敢于冲出传统的愚昧无知的混沌栅栏,大大方方地与艾滋朋友结为连理。比如,据今天(12月19日)的《重庆时报》报道,一位健康女公务员愿意嫁给当地一个艾滋病人,并且愿意为他生个孩子。男主人公是河南一名艾滋病感染者,他曾经想过自杀,经过媒体救助他重新燃起了生活的勇气,并且收养了21名艾滋病孤儿。几天前,他告诉记者过了新年就结婚,爱人是一位身体健康的公务员。另一方面,在地方立法上,有些地方在制定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也赋予AIDS病人和HIV感染者的结婚权利,比如作为我国首部艾滋病地方性法规的《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就规定了艾滋病人可以结婚。这种逐步开明的官方立场和渐趋开窍的民众态度让我们仿佛看到了艾滋婚姻殿堂里的一丝光明。道理其实很简单,首先,因为艾滋病传播的途径不像“非典”、禽流感那样具有快捷性与多样化,截止目前的研究显示,艾滋病病毒只有通过血液、性交和母婴三种途径方可有传播可能性。而艾滋朋友之间结婚或者与艾滋朋友结婚,是属于作为私法上的婚姻行为,婚姻本身包涵的要素关系很多,包括物质要素关系、精神要素关系和性要素关系。即便性要素关系包涵的子要素也不具有单一性,除了性交之外,还有其他多种形式的性爱抚。可见,婚姻和性是两回事,婚姻本身不会传播艾滋病,只有无安全保护的婚内性交或者夫妻输血才有传染艾滋病病毒的可能性。其次,从民权角度来看,结婚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AIDS病人和HIV感染者也不能例外,在一个法治国家无不允许艾滋朋友结婚,只是因为这类群体的所谓“特殊性”而赋予婚姻缔结时的一些相应义务而已,这在本质上不是限制或者剥夺艾滋朋友的婚姻权利,而是有效保障他们的婚姻权利之实现。再次,由婚姻的社会功能所决定,艾滋婚姻的缔结可以让AIDS病人和HIV感染者从婚姻这种异性间的合法结合形式中体会到家庭的温暖,这对于克服因“艾滋”而给当事人带来的心理困惑和生理痛苦都具有非常现实的重要意义。最后,允许艾滋婚姻殿堂里放飞“两只蝴蝶”,也有利于让社会民众对“艾滋”有更加理性化的认识,唤起整个社会对“艾滋”以及艾滋朋友的理解和关爱,缓和部分人对“艾滋”及艾滋朋友的仇恨情绪,从而进一步营造出一个关爱艾滋朋友的宽容社会环境。

  事实上,从民智角度来看,很有必要开启或者调整一下民众的艾滋意识。相当一部分人将其灭杀心理不是指向艾滋病,而是指向了艾滋朋友!最近热播的都市喜剧片《律政佳人》中,律师事务所接了一个“某艺人因感染艾滋病被公司解约”的案子,一个叫钱小美的剧中人物突然疑神疑鬼起来,怕自己感染艾滋病,她就去了一家小医院检查,检查结果HIV呈阳性,她大为震惊。事务所里因为钱小美得艾滋病一事弄得大家心神不安。钱小美又去大医院,复查的结果为HIV阴性,那家小医院已经欺骗了几百个人。可见,该片将人们对艾滋病的恐惧反应真实地刻画出来了,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在当今中国社会人们对艾滋病的智识水平还是处于低层次的,对艾滋病本身的无知状态,其实阻碍了对AIDS病人和HIV感染者基本权利保护之启蒙运动的进程。如此一来,“艾滋婚姻”也就总是让人们产生烦感甚至排斥心理。土生阿耿认为,我们防治和绝杀的应该是艾滋病,而不是艾滋朋友。换句话说,要针对“病”而不是针对“人”。在中国防治艾滋病的进程中,好多人包括一些官员存在的一个重大误区就是对“人”谴责得多,但对“病”防控得少。其实这是很不正常的,著名性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银河认为,“在文明发达国家,人们尊重这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拥有健康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包括在双方都知情的状况下结婚;相反,那些贫穷与封闭的地方,艾滋病人被视为叛逆,有的甚至会被处死”。土生阿耿很赞同这一看法,并认为要真正开启或者有效调整一下当前中国社会的艾滋民智,就必须解放而不是封闭思想,把艾滋病看成一种严重慢性疾病,而不应看作一种社会深仇大恨或者是制造这一仇恨的祸根。否则,谈艾色变,如见猛兽,把艾滋朋友当作异己排除在和谐人际交际圈外,这不仅不能开启或者助长艾滋民智,反而让艾滋智识更加愚昧和落后。这样一来,争取到AIDS病人和HIV感染者的婚姻权利通常也就不是一件特别容易的事情了。然而,从“私权神圣”的民法理念角度观察,为“艾滋婚姻”正名也恰恰是推进民权的一个良好契机。

  因此,只要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关责任,科学合理地制定配套措施,那么,艾滋婚姻殿堂里也不是不可以放飞“两只蝴蝶”的。“等到秋风起秋叶落成堆,能陪你一起枯萎也无悔”。看,这是多么美妙的真情写照啊!健康情人可以体验如此醉人的爱之旋律,那么,艾滋伴侣又何尝不能进入这鸳鸯殿“飞越这红尘永相随”呢?

   2005年12月19日深夜于上海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艾滋病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上海市生命法学研究会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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