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罪心愿引出器官捐献之难
2005-12-19
首席记者隋冠卓记者张雷

手术后,角膜受捐者露出微笑。资料图片

   [核心提示]

  一段时间以来,多名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庭审时表示,要捐出遗体器官洗涤自己的罪恶。而同时,每年有大量的患者躺在医院里,在等待移植器官的过程中痛苦地死去。2005年2月2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向外界公布,在去年底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向社会公开征集的立法建议中,由市民提出的辽宁省遗体捐赠的立法建议,将作为辽宁省人大的立法储备项目。或许,这将是架设在捐赠者与患者间的一座桥梁。

  庭审现场嫌犯欲捐器官赎罪

  2005年1月17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现场,山子(化名)泪流满面,对所犯的过错忏悔不已,“我知道错了,我对不起被害人的家属,对不起我的家人,如果我被判死刑,我愿意将我的身体的各个器官捐给全社会和人民……”

  2004年9月11日晚上,32岁的山子喝完酒后骑车回家,在铁西区重工街、沈新路交叉路口因琐事与被害人王宝(化名)发生争吵。根据起诉书的指控,山子拿出了随身携带的“用来给儿子切水果”用的水果刀向王宝的胸、腹、背等多处扎了数刀。

  看到王宝倒地后,山子慌乱中扔下了车,脱掉衣服逃跑。41岁的王宝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因被锐器刺破肺脏、心脏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9月16日,山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我国,普通人捐献器官尚有复杂的程序,更何况犯罪嫌疑人,山子捐献器官的赎罪愿望到底能否实现?为此,记者到相关部门寻求答案。“犯人要捐献器官,我们没有处理过这样的事情。你到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去问一下吧。”辽宁省司法厅的工作人员这样答复。

  “我们这里的犯人,都是有期徒刑接受改造的。这样的犯人是不存在捐赠器官的情况的。你们还是到省高法去了解情况吧。”辽宁省监狱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这样解释。“犯人要想捐献器官,我们很少遇到这种情况。他的这一想法,家人同意吗?”省高法刑庭的李法官出言谨慎。

  他接着解释道,捐献器官是人人均享有的权利,杀人犯也不例外。但普通人捐赠器官都需要履行一系列复杂的程序,犯人的情况还要复杂一些。如需本人提出,家人同意并签字,然后上报到高法;通过相关规定的身体检查,而且还要看是否有愿意接受、并与之相匹配的生命体。所以,事实上犯人想要捐献器官的请求是很难实现的。

    记者调查 捐献器官遭遇瓶颈

  “近年来,工作人员每天都会接到十几个电话,询问死后如果捐献遗体或器官该怎么办。面对着他们的热情,我们做的只能是记录下来。没有法律的规定,一切都没法操作。”辽宁省红十字会会长刘琳娜很无奈。

  跟刘会长感到同样遗憾的还有沈阳市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1999年,红十字会曾在全市进行了大规模地在死后捐献角膜的宣传,当年有近万名市民在自愿捐赠书上签字。但是没有法律的规定,一切没有了下文,“目前辽宁省并没有这项立法,无论是捐献遗体还是器官都需要涉及到民政、卫生、公安、公证等多个部门,没有法律的规定,这些部门无法确定相关的责任,器官捐赠的程序设计缺乏可操作性,人们想要捐献器官的愿望只能成空。”“器官捐献、移植迟迟无法出台立法,关键是牵涉到一个死亡标准的问题。目前医学界有两种死亡标准:心跳呼吸死亡标准和脑死亡标准。而没有立法,具体操作就只能是空谈。”中国医大的法律顾问,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王景泉律师表示。

  资料显示,器官移植对器官的要求很高。如果是自然衰老死亡,八九十岁的,器官已老化,基本不能再用;五六十岁的,使用局限很大,只能捐给同龄人。因此脑死亡标准对器官移植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脑死亡时间通常早于心跳、呼吸死亡时间,因此能及时得到可以利用的器官。

  而按照医学要求,如眼角膜必须在死亡后数小时之内取出;其他器官如心、肝、肾、肺等,更要在死者脑死亡、其他器官还未死亡之时就提取。

    律师说法 相关立法迫在眉睫

  1983年美国通过脑死亡法令,随后英国、法国、德国等相继跟进。目前世界上大多国家都已实行该法令。据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李振革律师介绍,我国现行医学、法律上的标准,是以心跳、呼吸停止来定义“死亡”,但按这一死亡标准,所捐献出的器官大多失去了使用价值,达不到医学使用标准,只能作为医学研究的资料。

  因此,制定“脑死亡”标准对器官移植就有了非同寻常的意义。但如以脑死亡为死亡标准,脑死亡者的器官移植给他人如无法律保障,稍有不慎便可能将可以挽救的生命定为脑死亡。脑死亡也有可能被一些人利用来进行医疗谋杀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我国目前制定一部脑死亡法尤为迫切。

  2004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活动;辽宁省遗体捐赠条例作为储备项目保存,将根据需要和工作情况,条件成熟后列入论证项目或立法计划。而据了解,我国的相关部门已经开始对这一法规进行规划,甚至划定了基本标准,而法规的出台仍需要时间的酝酿和实践的考证。“只有脑死亡法,问题也不一定能够解决。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啊,器官的来源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法律界有关人士一直在呼吁加快制定器官移植法和脑死亡法,这是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前者将为禁止人体器官买卖、器官的合理来源提供法律依据;后者将提高移植器官的质量和手术效果。

    患者之痛 生命在等待中耗尽

  每年,辽宁省新增的尿毒症患者能等到肾源、做移植手术的仅占一成。而其他器官如胰腺、眼角膜等也因为供体缺乏,遭遇相似困境,心和肝的捐赠情况则更不容乐观。器官移植手术越来越先进,而器官捐赠的渠道却越来越窄小。许多器官移植患者,在等待中死去。

  沈阳军区总医院的胸外科主任曲家琪去年主刀了东北地区第一例成功的肺移植手术。“肺移植还在起步阶段,去年只做了一例,但是要求做这个手术的人很多,符合条件的也有几例,我正准备手术。”曲主任介绍,目前我国普遍面临器官供体缺乏。“眼角膜这样的小器官还相对多一些,大的脏器少。而从医学角度看,疾病中晚期的患者大部分都需要进行器官移植,这样需求量是很大的,这里面有一个很大的缺口。但是由于没有立法,一些大的脏器捐献根本就没有办法操作。”曲主任介绍说。

  器官的来源主要是捐赠者。然而,很多捐献者填了表格后,就和医院失去了联系。他们分散在各地,如果是突发事件身亡,医生往往来不及了解他们是否有过捐赠申请;也有的自己填了表格,死后家属却反悔了。而且对于自然死亡的捐赠者,要等上几十年,往往远水解不了近渴。

    他山之石 突发事件解捐赠之急

  目前,我国有北京、上海、深圳等几个大城市对器官捐赠和遗体捐献进行了相关规定。就我省来说,本溪市和锦州市走到了前面。

  两市都由市政府出面,协调民政、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确定各个部门在捐献器官方面的相关职责。以这样变通的方式解决目前捐赠器官无法可依的局面。

  而就器官移植,早在半个世纪前国外就有了权威和明确的立法。前苏联1937年立法规定:不用死者家属同意,就可提取遗体的眼球;英国国会1952年通过的器官移植法规定,只要死者或家属事前不反对,医生就可以提取器官;法国1947年通过相似法律。

  现在,国外器官捐赠主要来自车祸等突发事故。比如,每个美国公民去考驾照时,都会被问道:是否愿意捐赠器官?如果愿意,是全捐还是捐哪个部位?本人的回答将印在驾照背面,一旦不幸发生车祸身亡,医生可以根据本人遗愿,在瞬间提取器官,用来挽救其他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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