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陷家暴漩涡中的女性,为什么不离开?
2021-02-09来源:凤凰网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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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2月6日,一篇题为《另一个“拉姆”》的文章备受热议,在文中马某叙述了自己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经历,随后其丈夫回应并否认了关于长期家暴和出轨的事实,只承认动手打过马某一次。青海省妇联与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但由于马某未曾在受暴时报警求救,证明其遭受家庭暴力的直接证据有限,现阶段只有朋友们的证言。

       对于马某的事件,有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探讨。

       1 谁的陈述更可信?

       当施暴者与受暴者各执一词时,谁的陈述更可信?当施暴者否认受暴者关于暴力行为的陈述时,有三个维度需要进行考量以确定各自陈述的可信度:分别是受暴者是否有说谎的动机、是否有其他信息的佐证、施暴者的陈述是否与基本事实相悖。

       关于受暴者说谎的动机:

       首先,马某写下此篇文章的目的是为了向债主说明自身情况,给债主一个解释,本意并不是博得舆论关注与同情,且在长期暴力的关系中,至今只有这一篇文章为自己发声,不具备构陷、诋毁施暴者的动机。其次,从这篇自述的文字和过往媒体报道中,都能感受到她对于那片土地无悔的深爱,然而怀着如此深爱依然选择带着三个未成年的孩子离开那片土地,这其中必然包含着太多无法明说的伤与痛,侧面印证受到家庭暴力的事实;再者,马某至今都没有选择离婚,这说明她对这段感情仍抱有一丝希望,通过这篇文章构陷施暴者的可能性极低。综合以上三点,马某构陷其丈夫的动机并不明确。

       是否有其他信息的佐证:

       马某在受暴时未曾报警求救,但的确有向朋友求助并在朋友家中避难休养,朋友也看到了伤痕与血迹,因此虽没有直接证据,但是朋友的证言在一定程度上也佐证了家庭暴力的实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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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和谢某某

       施暴者的陈述是否与基本事实相悖:

       在采访视频中,施暴者谢某回应道:(马某)眼球血肿,是两人大儿子满月之时,在去医院检查的途中出了车祸,眼睛撞坏了,老大脑子撞到了,智力残疾了。然而根据马某自述,造成眼球血肿的家庭暴力事件发生在第三个孩子的孕期,即2015年;造成大儿子右脑错裂伤的车祸发生在2011年,这些事件都有马某的朋友可以作证,也可以根据医院的诊疗记录进行验证。不仅如此,施暴者谢某在采访中也没有针对马某为什么带着三个孩子决绝离开这么多年给出合理的解释,这些都说明施暴者谢某的陈述极为可疑。

       我带着浑身的伤,晕晕乎乎地到了西宁,青海人民医院,检查是眼球血肿,眉骨骨折。医生需要给眼珠上注射药物,同时吃含有大量激素的药物治疗眼睛,孕妇禁服,也就是这时候,我才发现自己有了老三。

       因此当施暴者对此予以否认时,结合家庭暴力发生在私密空间以至于缺少目击证人的特殊性,应当认为受暴者的陈述可信度更高。

       2 应考虑家庭暴力事件的特殊性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判定除了依靠现有法律之外,法官的自由心证也发挥一定的作用,那么在对于家庭暴力的证据认定时,面对直接证据不足时,也应充分考虑到家庭暴力发生的特殊性。

       首先,家庭暴力发生在私密空间,隐蔽性强,有目击证人或提供现场照片、视频证据的困难极高;其次,家庭暴力的本质是权力控制,当受暴者处在施暴者的权力控制之下,主动求救以锁定证据的可能性也很低,且马某还有三个未成年子女,作为母亲,孩子也是其做决定时牵绊的重要因素。现有数据显示,平均每个受暴者受暴35次时才会选择求救,但是之前没有求救并不代表之前家庭暴力没有发生,因此对于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应考虑其特殊性与现有研究证据来做最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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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中,我们还发现,纵然家庭暴力没有特定人群,但是家庭暴力的确存在可能的诱发因素,如:酗酒、赌博、闪婚等,马某与谢某相识47天后结婚,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婚后发生家庭暴力的风险。

       马某作为资深媒体人,在2016年3月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之后,依然深陷家庭暴力的困境,这一方面印证了家庭暴力的受暴者与施暴者没有特定人群,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受暴者或施暴者;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在社会支持有限的情况下,受暴者摆脱一段暴力关系的艰难,家庭暴力带来的不止是身体伤害,更严重的是精神打击,对一个人自信的摧毁。正如自叙中写道:最崩溃的,来自心,来自信念的崩塌。

       3 她为什么不离开?

       “她为什么不离开?”,这是大多数读者最常提出也最不解的问题,迈阿密大学法学院Martha Mahoney教授指出,这个问题的提出背后隐含着三重假设:

       ⦁受暴者的离开是脱离暴力关系的恰当选择

       ⦁帮助受暴者成功离开的责任人只是受暴者自己

       ⦁只要受暴者愿意,她就可以成功离开

       理解“她为什么不离开”,我们需要审视离开是否等同于成功脱离了暴力关系,受暴者当下还面临着哪些危险和威胁?Martha Mahoney教授还强调,事实上,受暴者想要离开的尝试反而使其受到的暴力升级,并上升到死亡威胁。受暴妇女综合症的要素之一是受暴者的习得性无助,这种无助不仅弱化了自己的能力,让自己变得自卑,觉得自己没有能力离开也离不开施暴者,同时还可能强化对方的能力,认为自己做诸多努力都无济于事。

       我始终没有能力带走孩子,孩子的父亲也多次威胁,在微信上写:“让我们一起死吧。”“把孩子全部吊死吧,让我们一起死在草原上吧!”

       其次,从阶段变化模型中,也许我们可以看出,当受暴者下决心是否离开一段暴力关系时,不仅仅是“离开”与“不离开”二元选择,而是一种动态变化的心理挣扎,这种挣扎通常会经历六个阶段:前预期阶段(precontemplation),预期阶段(contemplation),准备阶段(preparation),行动阶段(action),维持阶段(maintenance),终极阶段(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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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六个阶段不是线性依次发生的,由于种种阻力,受暴者随时会回到任一阶段或终止计划。

       那么,导致受暴者没有成功离开的阻力是什么?受暴妇女综合症的另一要素是:暴力循环三阶段,这包括紧张关系形成阶段,紧张关系逐渐升级,施暴者表现出敌意;爆发阶段,发生严重殴打事件,施暴者爆发出无法控制的过度愤怒;悔过阶段(蜜月期),施暴者表示悔过和歉意并承诺暴力不会再发生。蜜月期之后,不满情绪逐渐积赞至爆发、道歉、再积赞、更严重地爆发、更甜蜜的道歉,如此循环。施暴者在蜜月期表现出的忏悔和承诺会带给受暴者希望,这种希望会阻止受暴者放弃离开,但是暴力不会终止,只会升级。

       我总是愿意相信,相信一切会结束,相信人会改变,相信前面的路。

       4 我们可以有所作为

       马某的事件并不是个案,在面对这类事件中,我们应该用怎么样的表情来面对,怎样的帮助才有效?零容忍是态度,非批判是原则,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为其做选择,这也是《反家暴法》中体现的价值观“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但即便如此,我们仍然可以有所作为:

       (一)破除“家暴=家丑”的污名

       离开暴力关系的前提是承认家庭暴力的发生,在将家暴等同于家丑的文化中,承认被家暴需要勇气。在曾经亲手编织的爱情童话里承认家暴的发生,是对于自己过往一段人生的否定,是自己做了错误选择的证明,不仅如此,还有受暴者的孩子可能因为父母的暴力关系而遭到歧视,这些被建构的文化,都是马某选择离开时要面对的阻力。破除家暴=家丑的污名,大众对于受暴者的苛责转移至施暴者,这些都会鼓励那些成千上万沉默的“马某”说出自己的故事,离开暴力的关系。

       (二)深入人心的公众教育

       由马某的事件可以看出,不论文化背景和社会层次,个体面对家庭暴力时的应对方法是有限的,是不够的。遭受家庭暴力时向谁求助,妇联、公安、医院和社工组织分别能为自己做什么,认定家庭暴力哪些证据才有效,如何固定证据等等,这些通过公众教育应成为大众的常识,而不是专业人员才具备的知识。除此之外,公众教育的作用不仅是传播信息,更在于提高潜在受暴者的意识,帮助其识别现阶段自己经历的亲密关系是否存在暴力行为,意识到暴力的发生是正确应对暴力的第一步。

       (三)公权力机关的及时介入

进行深入人心的公众教育基础是对于大众对于公权力机关的信任,这种信任来自公权力机关处理和介入家庭暴力的及时性。但在实践中,也常能听到“报警也不奏效”的言论,但即使这样,公权力机关如公安和妇联仍是最有震慑力的存在,因此别放弃报警的念头,报警不仅是为了制止当下的暴力,更是为了锁定证据。面对当下介入工作的不尽人意,每一位报警者都可以影响并帮助其工作更加完善,如在做笔录时,强制要求警察写上家庭暴力发生的过程,这些出警记录不仅是有力证据,也是帮助其工作规范化的过程。

       (四)全社会参与社会支持网络的构建

       依靠个别机构或组织介入家庭暴力的效力不强,相反,介入家庭暴力应是全社会参与社会支持网络的构建,不仅是公权力机关,社工机构和医疗系统都应参与进来,如庇护所的建立与专业服务的提供,“她为什么不离开”的延伸问题也许是“她离开之后去哪里”,那么庇护所的搭建与完善就至关重要。现阶段庇护所大多依附于社会救助站开展工作,但是两者的本质应加以区分,社会救助的本质在于管理,权力关系依旧不平等,而庇护的本质在于服务,为受暴者提供的不仅是临时居住的场所,而是一段集心理支持、法律援助和社工帮扶的全方位支持,帮助受暴者甚至是其子女顺利过渡这一困境。然而,当下仍然存在受暴者无处可去与质量较高的庇护所使用率较低的矛盾,那么需要反思的是,相对质量较高的庇护所是否专业,是否真正回应了受暴者的需要,是否需要专业社工的参与帮助提高?再如,在医疗领域中,医生除了出具诊疗记录之外,同样肩负着筛查潜在受暴者和实质受暴者的责任,当确定其受暴情况属实时,应进行强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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