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松滋出大事了 数千亩作物被毁
2016-07-16天涯社区
      湖北西南边陲,湘鄂交界之处,有一处钟灵毓秀、美丽富饶的省级“重点自然保护区”、省级文明镇——松滋市洈水镇。如今洈水人民乘改革春风和党的富民政策,意气风发,建设美好家园,哪曾想到此时恶梦已来临……

昔日洈水,山青水秀,鸟语花香,“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俱丰实”;

如今洈水大地早已乌烟瘴气,民生凋敝。农民日出而作、日没而息,在数亩薄田里辛辛苦苦、刀耕火种,希望能以此糊口,谁知启星化工污染如此厉害!

忽如一夜毒气飘,农田禾苗似火烧,一年心血尽泡汤,炊米无着好凄凉!

启星化工的前身系原国营松滋市磷肥厂,之前以生产普通磷肥为主,规模小,排放少,且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尽管厂区周围有千余居民(最近住户离厂区围墙不足20米),但30余年,没有造成环境污染,没有引发环境投诉。厂群和谐,人民安居,其乐融融……。

然而,2004年恶魔降临,该厂改制为民营企业(即现在的启星化工)。改制后该厂无视环保,超标排放,硫酸气体浓烟滚滚,污染万亩良田,残害十万人民!

更有甚者,2008年起启星化工置厂区周边五个自然村,数千村民和儿童、数百下岗职工生命健康于不顾,更视国家法律、法规为儿戏, 在未经环评,未经环保审批的情况下,开工新建大型化工项目——10万吨硫酸生产线和10万吨“磷酸一铵”生产线。

该项目所涉主要产品和原料,硫酸和液氨均属高污染、高危险的化学品。

① 硫酸:对人体皮肤、粘膜等组织有强烈刺激和腐蚀作用,蒸气或雾气可引起结膜炎、结膜水肿、角膜混浊,以致失明。可引起呼吸道刺激,发生呼吸困难和肺水肿,喉痉挛或声门水肿而窒息死亡。经常呼吸含硫气体会致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和肺硬化,引发病酸蚀症等癌变。

硫酸生产过程中大量排放的二氧化碳气体形成酸雨和酸雾,会造成农作物死亡、减产。

酸雨会破坏水生系统和其它生物群落,使有毒金属溶解到水中,并进入食物链,造成物种减少和生产力下降。酸雨抑制土壤有机物的分解和氮的固定,淋洗钙、镁、钾等营养元素,使土壤贫瘠化。

酸雨通过食物链使汞、铅等重金属进入人体,诱发癌症和老年痴呆;酸雾侵入肺部,诱发肺水肿或导致死亡;长期生活在含酸沉降物的环境中,诱使产生过多氧化脂,导致动脉硬化、心梗等疾病。

② 氨:启星化工常年储存千吨左右的液氨,储存、卸载作业区离居民密集区不足50米(国家要求是必须保证300米范围为无人区)。

经常吸入低浓度的氨会因嗅觉疲劳难以察觉。氨与空气接触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有强烈爆炸危险!

全国每年都会发生液氨泄漏、爆炸等极其惨重的事故。仅举一例,2013年6月3日,吉林长春德惠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发生液氨泄露爆炸事故,致121人死亡、76人受伤,数万平方米厂房、设备夷为平地。

轻度吸入氨气会引起鼻炎、咽炎、气管炎、支气管炎、咽灼痛、咳嗽、咳痰或咯血、胸闷和胸骨后疼痛等症状。经常吸入可出现喉头水肿、声门狭窄以及呼吸道粘膜脱落,可造成气管阻塞,引起窒息。氨蒸气对眼睛有强刺激性,可引起疼痛和烧伤,导致明显的炎症并发生持续性水肿、上皮组织破坏、角膜混浊和虹膜发炎、疤痕、永久性混浊、眼睛膨出、白内障、眼睑和眼球粘连及失明等并发症。

氨进入人体后会阻碍循环,降低氧化酶。产生神经毒副作用,可引起组织溶解坏死。

③ 强噪音:启星化工长年连续24小时生产,机声轰轰未采取任何隔音防噪措施,噪声源离居民区只有二、三十米距离,群众日夜不得安宁。短时间强噪音会造成失眠,神经衰落,听力损坏,记忆力下降。长期噪音污染会严重破坏人体心血管系统,引发多种病变。

基于启星擅自建设的生产线位于居民密集区,且以上因素对环境的严重破坏性和巨大危险性,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周边人民多次与厂方交涉,向上级反映等方式争取合法权益。但因为有政府官员充当其强大的保护伞,非法项目得以迅速建成。

在求助政府无望的情况下,人民不得不自发到工厂维权,一时引发严重的群体事件,甚至个别极端事件(村民陈某因两个孙子被启星公司的硫酸烟呛得口鼻流血,投诉无门又不堪侮辱,悲愤交加,上吊身亡)。后来政府出动警察武装驱散、抓捕,加上启星化工雇凶殴打、恐吓,事态暂时平息。

后来,省环保厅依法认定启星化工生产主装置必须保证300米范围为无人区。松滋市政府于是成立 “启星化工磷酸一铵项目建设指挥部”,该机构是在启星化工项目建成之后才成立的,这时候成立指挥部的目的无非是为了对民众进行欺骗和打压,事实也的确如此。

松滋市政府授权洈水镇政府、松滋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启星化工300米范围内居民的拆迁安置补偿等相关工作。因为合法诉求未解决,群众拒绝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于是有人半夜闯入民宅、威胁恐吓,施展淫威,软硬兼施,在万般恐惧之中,受害群众被迫与当地政府签订《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协议》。之所以强逼群众签订协议,唯一的目的是为了让启星化工尽快开工生产。有了安置协议则可以应付省环保厅“停产整顿,解决诉求”的要求。于是,启星化工在没有任何没有整改措施的情况下,违反省环保厅禁令开工生产……。

想不到的是,政府与人民签订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原来只不过是其用来欺上骗下的一张废纸。协议至今已签订三年多时间,群众上百次请求,补偿金毫无着落,安置房遥遥无期……。周边居民日夜遭受各种毒物、毒气、噪音、粉尘的残害,生活于水深火热之中!

一、政府不履行征收安置协议,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房屋征收行为本身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房屋征收的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启星化工“磷酸一铵项目” 征收活动目的并非公共利益,而是为了污染的需要,为了给非法生产开方便之门的需要。

第二,政府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向湖北省发改委申报工矿棚户区改造并获得批准(鄂发改审批(2013)1039号),借建设安置小区的名义,骗取国家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骗取划拨国有土地。

所谓“国有工矿棚户区”当然不包括农村居民住房的改造,更不包括受私营化工企业污染应由私企承担搬迁补偿责任的农村村民住宅。但是当地政府向省发改委申报的改造项目中对只有86户松磷小区居民住房,实际申报并审批了180户,实际建成小区152户,包括了66户应由私企全额承担安置责任。当地政府虚报棚改补助资金申请数据(符合国有工矿棚改范围的只有86户,每户国家补助资金4万元左右,实际申报了180户,实际建房152户),骗取国家政策和资金的扶持,侵害国家利益。

第三,启星化工将棚户区改造专项扶持资金和国有划拨土地建成的安置小区,以商品房的形式对外出售,进行非法房地产经营,当地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官员听之任之,视而不见……。

第四,安置小区建成后,政府部门以各种借口拒绝向被安置户交付(安置房)。当初强迫被安置户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安置房交付期限为协议签订后15个月以内(即2015年3月20日之前)。如不按时给交付安置房,(政府方)每月向被安置户承担补偿总额(置换面积×1200元/M2)3%的违约责任。此协议是由政府领导集体研究、当地法律服务所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制定的格式合同,白纸黑字地约定了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其效力却不如一张废纸。时间经过三年,当地政府千方百计拒绝交付安置房,不按合同履行,也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2013年签订房屋安置协议时,政府承诺:安置搬迁之前对周边居民每户按月补偿污染费400元,但仅仅补了6个月,就被不明不白地取消。

二、松滋市环保局乱作为,充当非法私企的保护伞

2013年年底,污染问题持续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当地群众十余人克服各种阻力,辗转至武汉上访到湖北省环保厅。省环保厅经过调查,确认启星化工的项目属于“未批先建”。并责令其 “停产整顿,限期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搬迁安置工作,确保群众合法诉求解决到位”并责令松滋市环保局对启星化工“进行监管”。但事实上,三年来,松滋市环保局不仅监管失职,而且以各种方式为该私企的违规行为“大开绿灯”。

A、关于启星公司违法项目的建设问题

国家对危险品化工项目新建、扩建、改建有明确规定,启星化工根本不应建在居民区,即使建成也必须关闭、转产或者搬迁。

1、《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在危险化学品园区内建设。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不在危险化学品园区的,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并应当限期搬入危险化学品园区或转产、关闭。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3、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启星厂区显然不是也不可能是政府划定的危险化学品的专门生产、储存区)。

4、国务院《危化条例》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二)学校、医院……;(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铁路线路……;(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凡距离下列地区1000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兴建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厂。(一)居民区;(二)供水水源及水源保护区;(三)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四)自然保护区;(五)畜牧区;(六)风景名胜旅游区;

对照以上4、5条文,我们再看看启星化工周边地理环境:① 附近居民密集,距最近居民住宅不足30米,离居民区不足100米;② 附近有五所幼儿园、两所中小学、一家医院,距最近的幼儿园不足500米,距洈水医院不足1000米;③距枝柳铁路线不足500米;④ 距基本农田不足200米;⑤ 距洈河(水源)不足100米(洈河流经松滋5个乡镇,养育松滋10万居民); 距省级风景名胜区(洈水风景名胜区)不足1000米。国家规定的以上五项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启星化工的项目,竟然没有一项符合要求。

B、关于违法建设项目的环评

1、《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审批部门对环评文件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3、《环境影响评价法》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启星化工在补办环评审批前和环保局审批程序中,没有任何形式公众参与和征求公众意见。以暗箱操作完成环评和审批,彻头彻尾的胡作非为,践踏法律!

对于环评程序,松滋市环保局信访科如此解释:环评文件曾在环保局网站公布,没有收到不同意见,即可通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请问松滋市环保局:启星化工在环评草案报送前是否征求公众意见?环保局对此是否进行过审查?另外,以在“环保局网站公示”作为审批程序唯一的公示方式,法律依据何在?!

如果网上公示可以作为唯一的公示方式,那么环保局至少应当告知受项目环境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环评进行网上公示的事实和异议期限。不然的话,老百姓何以知情?谁会天天关注你松滋环保局网站上有些什么内容?松滋农村根本上还没有达产网络全覆盖、老百姓还不具备全民电子信息化的能力,政府也不具备全部办公电子化的条件,如果关涉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污染项目的环评都不告知群众真相,不在当地社区进行公示,不向群众公布,不要求群众参与,不听取群众意见,而是以“当时在网上公示过”这样轻描淡写地搪塞,可能在全国环保系统也只有松滋市环保局想得到这样的借口!

C、松滋市环保局违抗上级指令,编造虚假内容欺上瞒下

2013年湖北省环保厅责令启星化工 “停产整顿”(鄂环发(2013)11号、荆环保文(2012)138号),同时责令松滋市环保局对其“进行全面监管”。启星化工常年储存千吨左右高危化学品——液氨,按国家规定必须保证生产主装置至少300米范围为无人区才能开工生产。省环保厅责令松滋市环保局“负责全面监管”已近三年,松滋市环保局连最起码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这一硬性要求都没有监督落实 ,任其持续违法生产至今……。更何谈“全面监管”?

另外,群众向省环保厅反映启星化工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污染排放不达标、农田污染等问题。松滋市环保局编造事实欺骗省厅。其所编造的内容如下:

①、启星化工卫生防护区内搬迁152户(实际到目前为止,包括农村村民在内搬迁不足30户,300米范围内仍有数百居民常住)。

②、松滋市环保局对启星化工排放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废气/废水各项指标全部达标排放。事实上,2016年7月5日—8日期间,启星化工周边三个自然村(松滋市洈水镇豹子岭村、野鹅堰村、金花垱村)数千亩水稻被启星化工废气污染,造成罕见的环境污染事故。水稻尚未开花,稻叶即被化学废气薰死,其中至少有数百亩水稻和其他农作物几近绝收(有图有真相,事实胜于任何雄辩!)。

松滋市环保局在污染事故发生后的第3天(2016年7月11日)书面答复群众投诉并反馈给省环保厅,确认启星化工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正常,废气/废水各项指标全部达标排放。

既然启星化工废气排放24小时在线实时监控设施运行正常,废气、废水全部达标排放。何来产生如此罕见的污染事故?环保局这不是彻头彻尾地弄虚作假、愚弄百姓,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吗?!

在铁的事实面前,松滋市环保局信访科长在电话中称,对回复的处理意见(请看附图)真实性未经调查,信访科只负责按照监察大队提供的资料进行处理,对实际情况真实性不置可否(此时态度比污染事件发生之前稍有改变)。
  环保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态度倒是挺坚决,称所述内容全部真实,书面意见上怎么写的实际情况就是怎么样!(对颠倒黑白的结论性回复,完完全全的死猪不怕开水烫,我们小小百姓暂时只能呵呵了……)

松滋市环保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抗省厅指示,随意编造事实,愚弄群众,欺骗上级。无良私企污染物随意排放,数千亩庄稼被化工污染毁损,地方政府已无人主持公道,农民一年的血汗付之东流,以致生计发愁并且投诉无门。

三、松滋市安监局不作为

启星化工常年储存千吨左右的易燃易爆高危化学品——液氨。液氨无论是泄露或爆炸,后果都不堪设想!国家对液氨储存的安全距离要求是1000米,要求至少300米内为无人区,然而启星公司的储存装置离居民区竟然不足50米!

松滋市安监局对这样一个重大危险源,不检查,不监督,不落实安全防护距离,对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非法行为视而不见。

况且,国家安监总局于6月7日下发了《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要求涉及光气、液氯、液氨、硝酸铵、硝酸胍等物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场所与周边安全距离不满足有关标准的,一律停止使用。

安监总局的通知下发已有一个多月,启星化工超大液氨储存区安全距离内仍有数百居民常年居住,松滋市安监局到底是不敢管,还是装作不知道?!

 

现广大受害农民和被安置户跪求湖北省委李鸿忠书记、环保部陈吉宁部长、安监总局杨焕宁局长出面督促执法,严惩腐败,还民生之保障,还法治以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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