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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开除的学生何以告赢高校?
2008-10-06浏览次数:1799
 

被开除的学生何以告赢高校?

/潘军强

学生考试作弊(图片来源网络)


       200679,漳州某高校以该校学生林某在考试中指使他人替考为由,对林某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处分作出后,林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法院近日终审判定,高校在未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情况下,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决定,该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撤销。( 20081005 来源:新京报)

    替考是严重作弊行为,学校理当严肃处理,唯有如此方能彰显教育公平和社会正义,维护诚信道德与良知。

    但在本案中的关节点不在于作弊行为的真实与否,而在于学校未履行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发法定环节,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有此可见,漳州某高校在本案违反的是程序法规,但这同样是违法行为,法院作出依法撤销判定体现法律的权威和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维护。

    本案中学生明显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而高校处于强势。由此,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是一个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必然体现,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状况的核心所在。

    本案中高校处分决定虽被法院依法撤销,但只要高校能够在尊重客观事实,认真履行法定的程序的前提下同样可作出新的处分决定。因为这是学校责任和法治精神的必然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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