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试点 排污权确权不彻底减排推进难
2017-06-13来源:经济参考报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在我国正式推进已整整十年,对激发企业自主减排、控制污染物排放起到了一定的效果。然而,《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深入多个试点调研了解到,各试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设计千差万别,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排污权交易工作的核心问题,即排污指标的“确权”工作目前在我国仍不够彻底。

       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成效初显

       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尝试已久,1998年山西太原出台的《太原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法》中就已有排污权交易的有关细节;2003年,在政府撮合下,江苏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向位于南京的下关发电厂购买二氧化硫排污权,开创了我国首例异地排污权交易。后来,我国排污权交易逐步囊括了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和氨氮四种主要污染物。

       国务院有关部门自2007年起先后组织江苏、浙江、天津、山西、重庆等十几个省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一些地区也自行开展有关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2007年,中国第一个排污权交易平台——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挂牌成立;2008年,我国第一笔基于互联网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电子竞价交易在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完成。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指导意见,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做出一定的规范,各地排污权交易工作也随之加速推进。截至2016年底,山西排污权交易金额超过18亿元,陕西交易金额7.53亿元,内蒙古交易金额2.1亿元。

       排污权交易试点对控制污染的效果初显。据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主任张保会介绍,山西运城的高义钢铁公司因有销路,想上一个新钢铁项目,但该公司的排污量很大,购买排污权需要投资近2亿元,最后该项目并未实施。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所主任马文兵也说,2012年重庆市探索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仅一年主城区300余家小砖窑多数迁走。

       各试点制度设计千差万别

       记者深入多地调研了解到,试点“各显神通”的背后,是各地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设计的千差万别。多位业内人士指出,这些巨大的差异反映了我国排污权的“确权”工作的不够彻底,排污权的价值难以在现有制度中准确体现。

       第一,排污权限与价格差别极大。以二氧化硫为例,记者调查了解到,山西的排污权指标长期有效,指导价格为18000元/吨;而重庆的排污权指标有效期为1年,每年清缴核定,价格约为1000元/吨;陕西二氧化硫6000元/吨,有效期均为5年,内蒙古等地则在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基础上实行竞价。

       第二,交易主体不尽相同。山西的交易主要发生在企业之间,是二级市场的交易;重庆目前尚没有企业之间的交易,都是企业向政府购买指标;陕西则是企业减排后由排污权储备中心购买其多余指标,有需求的企业再向储备中心购买。

       第三,交易市场建设范围不同。记者采访了解到,浙江、内蒙古、湖南等地建设有多个地级市层面的排污权交易平台,而山西、重庆等地则仅有省级层面唯一交易平台。

       第四,部分地区存在以提升排污费代替排污权交易的倾向。天津十年来仅完成1笔排污权交易,天津市环保局宣教处负责人表示,随着总量控制处的调整撤销和原来分管排污权交易副局长的调走,天津排污权交易工作“就没有再推”。但另一方面,近年来天津却通过将主要污染物排污费提升10倍、梯级收费的方式倒逼企业减排。

       “确权”不彻底影响污染物减排

       多位专家及业内人士表示,“确权”是整个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核心,排污权“确权”不彻底将影响我国污染物减排工作的进一步推进。

       首先,排放同样一吨污染物在不同地区成本差异巨大,不利于全社会共同减排。天津市环保局原总工程师包景岭表示,排污权交易价格反映减排成本,虽然交易价格差异巨大,但同一时期内,我国不同地区减排成本不可能差异太大,因而容易造成排污权价格便宜地区企业不愿意减排而愿意买指标,而排污权价格高的地区企业更愿意减排。

       其次,排放权指标年限差异较大,导致企业对减排重视程度不同。尽管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的指导意见建议每5年核定一次指标,但包景岭、张保会等人均表示,企业减排有一个周期,10年以下的排污权有效期往往造成企业早期惜售,而快到期时又卖不出去。

       再次,交易主体界定不清,市场与行政手段混淆,不利于调动企业自主减排积极性。张保会、重庆长寿区环保局副局长尤明刚等人均表示,企业从政府购买排污权本质上与政府收排污费一样,均属于行政手段,重复收费可能影响企业积极性,应该大力推进企业之间的交易,真正用市场手段激发企业自主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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