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福利立法现状
2005-12-24

 

    据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介绍,动物福利立法最早可追溯到1822年英国的《反对虐待以及不恰当对待牛的行为》法案。随后,动物福利立法在世界各国发展起来。其中,欧美大部分国家有关防止虐待动物法的立法在19世纪就基本完成了。

    英国现行的动物保护法是1911年通过的。

    二战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在原有基础上,又陆续制定了更为详细的动物保护法和相关管理条例。如瑞典1997年制定了强制执行的《牲畜权利法》,规定不能用过于拥挤和狭小的笼舍养鸡,在夏季必须把牛放出去吃草,猪要有稻草铺以便休息。

    在国内法之外,还有一些国际性动物保护公约,如上世纪70年代通过的《保护农畜欧洲公约》、《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等。

    2003年,欧盟颁布了一个法令,要求农民必须在猪圈给小猪“始终”提供“足够的东西以保证小猪能够玩耍或游戏,如麦秸、木头、锯末等”。英国政府据此宣布,给农民90天时间准备好这些东西,否则,将被施以1000英镑罚款,重则要被监禁3个月。

    目前,亚洲的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泰国、菲律宾、日本等国,以及我国的香港和台湾都已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

    香港早在上世纪30年代制定了防止虐待动物规例,以后逐年制定动物保护法规。台湾地区在1998年制定较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增加动物福利,防止对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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