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广告禁在专卖点外张贴
2014-12-23来源:新京报
         广告法

  《爸爸去哪儿》等亲子综艺节目走红后,不少明星带着孩子以代言人的身份出现在各种广告中,这种现象以后可能改变。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聚焦1

  烟草广告禁在专卖点外张贴

  此前一审稿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是否在修订草案中规定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有两种不同意见: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烟草对健康有害无益,全面禁止发布烟草广告,对于保护人民健康、预防青少年吸烟意义重大。建议明确规定,禁止发布一切形式的烟草广告。有些常委会委员认为,我国目前不宜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但可以进一步做出限制,加强管理,严格规范。

  在一审稿基础上,二审稿对烟草广告作出更严格限制。二审稿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布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的烟草广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

  根据二审稿,经批准发布的烟草广告中,也不得出现吸烟形象,不得诱导、怂恿吸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不得使用低焦油含量、低危险等用语。

  聚焦2

  药品和保健食品禁请广告代言人

  刘翔曾为安利纽崔莱的保健食品代言,这种广告代言今后有可能不再允许出现。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药品、保健食品等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根据一审稿,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等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或专业人士、患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上述四类商品和服务,关系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异,不但不得利用科研机构、专业人士和患者进行推荐证明,也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二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

  聚焦3

  用小孩子代言广告或面临重罚

  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角度考虑,二审稿新增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根据二审稿,“广告代言人”是指除广告主以外,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今后如果违法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可能面临撤销广告批准、没收广告费用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聚焦4  

  网络广告应确保一键关闭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单位提出,网络广告违法、影响用户使用网络等问题较为突出。二审稿新增规定,互联网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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