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增加了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的内容,增加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等优惠政策”。审议中,委员吴恒提出一个问题:是否需要明确社会办医的公益性? “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我认为应当鼓励和要求它具有公益性”,吴恒建议,草案增加一个表述“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引导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增强公益性”。
“有四点理由”,吴恒解释说,医疗卫生行业具有社会属性,医疗机构本质上具有救死扶伤的职责,引导各类医疗机构发扬公益性,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草案明确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如果没有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相应的引导性要求,很容易使人简单地认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被排除在公益性之外;公益性与医疗机构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分类是不矛盾的,实际上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运转经费相当部分也是取自于医疗机构自身医疗业务展开的;在法律中明确提出,引导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增强公益性,也是彰显医疗卫生事业所具有的公益性。
委员信春鹰表示,草案三审稿明确提出“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此前二次审议,有意见提出删除上述条款,不过三审稿仍旧保留了上述条款。“我认为,现在的规定既合法理也符合政策,对于制度界限规定得很清楚,鼓励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同时明确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卫生医疗机构”。
她表示, 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基本医疗服务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共服务部分的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可以划为公益二类。“按照这个文件的精神,现在审议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里面说的医疗服务是属于公益一类,是不能够让营利性资本进来的,目的是防止资本逐利损害基本医疗的公益性。现在草案的规定和民法总则的规定一致,也和中央事业单位管理和改革的政策一致”。
委员杨震则提到,“私立医院有两种性质,一种叫非营利性的,一种是营利性的,只有营利性的才有自己的定价权,选择非营利性的时候是没有自由定价权的,与公立医院的定价,看病、药都是一样的,所以享受相应的办医优惠,并不是自己想怎么定价就怎么定。但有一个新的疑问,因为有两种模式,选择非营利的私人医院,那没有问题,跟公立医院是一样的定价机制,如果选择营利的私人医院,自己有定价机制,如果也是医保随便可以报销,大概大部分的单位,肯定就不会同意,因为开支肯定就会超,所以操作上该怎么处理?”